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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的司法判决才能为对立情绪解套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5日03:31  现代快报

  商贩刺死城管案审理应彰显程序公正 5月11日 刘昌松

  5月9日,沈阳小贩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终审宣判,终审维持了一审对夏俊峰的死刑判决。一年前,夏俊峰与妻子在摆摊时被城管查处,后与城管发生争执,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将2名城管刺死,1名重伤。夏俊峰称自己被城管殴打在先,属于正当防卫,其辩护人也持同样的观点。夏俊峰家属找到6个证人证明其被打,均未被获准出庭作证。

  新京报一评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到底是控方所言的故意杀人,还是辩方所言的正当防卫,唯有在严格程序正义保障下得出的实体正义结论,才能使得被告人和社会公众心服口服。

  有报道称,本案除执法双方外,缺乏目击证人,而夏俊峰妻子却向媒体称:“当时我在场,还有好多人都在现场看到了夏俊峰挨打。我们找了6个证人证明夏俊峰被打了,这些证人都愿意到法庭作证,但是没有获准出庭。”这有些令人费解,法院拒绝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第151条规定,法院应当在开庭的3日前向证人送达出庭通知。最高法关于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程序规定更是明确,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的5日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

  如果双方都对基本事实没有争议,没有证人或证人不出庭作证,问题也不大。现在的情况是,被告人夏俊峰是否遭到多名城管人员狠踢下身等方式的暴力执法,控辩双方分歧甚大。而这一分歧与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以及是否判处死刑,均有密切联系,也是舆论关注的焦点所在。

  当前的判决书中称“证人证言也不能证实有殴打的情况”,由此判断,本案是有证人的,但都是哪些证人?是否包括辩方证人?夏俊峰妻子所说的6个证人是否属实?若辩方证人确实未被获准出庭,原因是什么?有待司法机关做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

  本案社会关注度极高,期待最高法在核准该死刑案时,慎重对待案件中的每一个疑点,在程序上让人感到无懈可击,给双方以公道,给国家法治以信心。

  现代快报再评

  夏俊峰一案的判决,原告与被告的身份皆被符号化,已引起社会情绪的分裂与对立。

  就在此案二审判决的同时,媒体又有报道:辽宁省辽阳市市民周晓明因在住宅门口的地上抹水泥,被数名城管活活打死。打死城管与城管打死人事件交相出现,需要有更深层次的检讨和反思,同时,更需要公正的司法判决为对立的社会情绪解套。

  就二审判决而言,显然存在很大的程序瑕疵,在逻辑上更不能自圆其说。比如证人问题,比如认定夏俊峰犯故意杀人罪,却只字不交待故意何在,主观动机何在。一篇洋洋洒洒6500多字的判决书,说理的部分只有400字, 对引发公众质疑的部分不作任何说明。更令人不解的是,二审判决后,本案主审法官苗欣在媒体上对网友关注的热点进行了“详解”,但这个所谓的“详解”大多照搬于判决文书,并未真正直面网友这段时间以来就程序问题提出的质疑。是这样存在程序瑕疵的判决根本就不能直面公众疑问,还是基于法律人的专业素养及良心,连自己也不能说服?如果是这样,又怎能让人树立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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