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 废除死刑是迟早的事
“无期徒刑”这一看上去非常严厉的刑罚实际上没有严格的刑期限制,随意性很大
《瞭望东方周刊》特约撰稿张海林 | 北京报道
2010年8月底,出租车司机蒋某与乘客赵姓女子因行驶线路等事由发生矛盾,遂用螺丝刀戳刺、扼颈等手段将其杀害并抛尸。2011年5月4日,上海一中院法庭判处蒋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对其限制减刑。
这是自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施行之后,首例对被判处死缓的被告人处以限制减刑的案件。
此次修正案规定,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和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限制减刑后的服刑最短年限达到27年以上。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者阮齐林告诉《望东方周刊》,对死缓等限制减刑是为了控制死刑数量,减少死刑。以药家鑫案为例,最高院也有可能不核准死刑,改为死缓限制减刑,“但绝不会便宜他,最起码要服刑27年以上。这符合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以延长刑期为替代,达到减少死刑适用的目的。”
引人关注的是,贪污受贿罪未被纳入此次修正案限制减刑的范围。业内人士指出,因贪腐等原因落马的官员服刑之后,往往进入信息不透明阶段,而当下的减刑制度尚存随意性的空间,难免引发社会担忧。
免死之后“牢底坐穿”
刑法修正案(八)一次性取消了13种非暴力经济性犯罪的死刑,这是刑法实施32年来首次废除死刑罪名。此次立法机构废除死刑的“试水”行为获学界一致赞同,被认为标志着人权观念由生存权向生命权的转变。
近年来,慎杀、少杀渐成我国司法机关的主导理念。这几年最高法院对死刑控制得很严格,尤其是2007年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基本控制在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上。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告诉《瞭望东方周刊》,此次刑法修改,并非简单减少死刑,而是注意了替代平衡,“削减死刑罪名和限制减刑是同时并进的,这是为了缓解‘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现象,更好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两者都是此次刑法修正的重要内容。”
按照之前《刑法》的减刑规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后可依照刑法规定继续获得减刑。在这种减刑模式下,死缓罪犯最快能在12年左右出狱。其中关键在于,“无期徒刑”这一看上去非常严厉的刑罚实际上没有严格的刑期限制,随意性很大。
生刑偏轻导致减刑假释人员在社会上重新犯罪的事例屡次出现。今年4月13日,山东泰安开枪袭警案主犯刘建军被判处死刑,而这并非他第一次身负命案。早在1983年他就曾开枪杀人被判无期,但不到5年就出狱了。
如今,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能少于25年,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能少于20年”的规定,刘建军即使未被判死刑,也要“牢底坐穿”,接近国外的终身监禁。
虽然限制减刑年限规定被高度评价,但具体细则尚待明确。“法院对于死缓罪犯是否限制减刑有自由裁量权,这就给法官在权力寻租上提供了机会。”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戴玉忠公开建议,应在“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处设定条件,“但此次修正案里没有这样提”。
使老百姓感到不杀贪官也能体现公平
5月9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人民政府原市长许宗衡受贿3318万余元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许宗衡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网民热议,对于许宗衡这样的贪官,不杀也至少应限制其减刑。但针对贪腐官员限制减刑的呼声在此次刑法修改中未得到体现。
针对职务犯罪的减刑问题,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审议现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牟新生曾建议“司法部门要严格执行刑法关于减刑的规定,不要变通”。在他看来,对于职务犯罪的减刑问题社会反响一直很大,“有些犯贪污贿赂罪的判了死缓,几年之内就减为有期徒刑。”
《刑法》383条规定“对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可判处死刑”。事实上,很多官员涉案金额几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元,也很少被判处死刑,死缓判决成为突出现象,原因多是考虑其认罪态度、赃款追缴等,以及严控死刑的要求。
新华社在2009年末曾经披露,近10年来被查处的副省(部)级以上高官超过100人,其中除8人被执行死刑外,被判死缓的占11%,无期徒刑者占8%,有期徒刑10年以上者占21%,有期徒刑10年及10年以下者占15%。
一旦贪腐金额巨大的官员免于死刑立即执行,其在服刑期间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情形一般不对公众公开,极易滋生外界对其“免死—减刑—假释”路线图的猜测。“过几年就可以到国外安度晚年了”,即是许多人对于贪官被判死缓后的反应。
据官方报道,目前中国在押犯每年至少有20%至30%获得减刑,而官员获减刑的比例则达到70%,远远高出平均值。
此种背景下,官员腐败未被纳入死缓限制减刑的范围未免让外界有些失望。
修正案审议期间的另一热点是贪污受贿要不要取消死刑的问题。戴玉忠在一次讲座中透露,一位长期做政法工作、很有影响的人大常委曾就“贪污受贿犯罪取消死刑”的问题提出几点意见,“但还是没有列入此次修正案。”此外,关于贪污贿赂罪死刑的法定数额标准虽然讨论热烈,最终亦未在修正案中涉及。
对此,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告诉《瞭望东方周刊》,该领域废除死刑是迟早的事,但要同时落实刑期,“要有替代性的做法,使老百姓感到不杀贪官也能体现公平。”
此次刑法修改后,与贪污受贿等非暴力犯罪领域有关联的是,规定将无期徒刑减刑后的实际执行最低刑期由原来的10年延长为13年。“判处死缓的贪官或其他非暴力犯罪人,比照无期徒刑的减刑限制,其刑期至少将延长3年。”赵秉志对《瞭望东方周刊》说。
多方监督才能缓解不信任
4月14日,广东高院公布规定,内容包括罪犯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减刑、假释案件,一般应开庭审理;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分子进行减刑、假释,原则上也要进行开庭审理或组织公开听证。
“听证公开的主旨是要消除开庭与不开庭之间的灰色地带。”广东省高院新闻发言人戴佛明曾对媒体介绍,书面审理的,应当在羁押场所公示拟减刑、假释人员名单,接受羁押场所干警和其他在押罪犯监督。
从今年开始,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这种方式也陆续在广西、河南等省区逐步推广。
对此,著名法学家陈光中表示支持,“目前的减刑制度是由监狱根据服刑人员表现考核申报,法院依据呈报材料书面审批。该方式不能有效规避减刑随意性的发生,而广东等省的做法算是一种尝试。尤其是针对职务犯罪,其示范效应会更明显”。
陈光中告诉《瞭望东方周刊》,如何使检察院的监督职能实质化,亦是迫切的问题。
“法律规定,检察院事中事后都可介入,而事实是,法院往往选择内部审查,没有听证程序。法院核准减刑前应搞个听证,但这样效率就低了,最好有硬性规定,监狱报到法院申请减刑假释之前,一定要先听取驻所检察官意见。”陈光中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奋飞告诉《瞭望东方周刊》,对减刑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会更有效,让检方、被害人或其家属、罪犯、社区代表等都参与进来,才能有效缓解被害方乃至社会公众对减刑结果的不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