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拆迁条例”或被政绩与腐败架空
大多数地方政府的政绩冲动和腐败行为,使中央的“三令五申”变为一纸空文,新拆迁条例更有被其架空的危险。
记者观察 本报记者 岳振
针对因征地拆迁而不断引发的诸多纠纷,国土资源部从2004年至今至少制定过三个有重大舆论影响的文件,分别是:2004年11月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2010年7月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2011年5月13日的《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下称“紧急通知”)。
这三个文件内容依次递进,但却各有侧重,第一个重点在于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第二个重点在于实现“同地同价”,要求各地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第三个重点在要求严格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坚决防范查处强征强拆等违法行为。
国土部在7年间的三个文件,从“指导意见”到“通知”,再到“紧急通知”,其用词也在逐步强硬。但是从实际效果看,地方政府的强拆冲动并没有受到多大的压制,相反,大规模的强拆行为愈加肆无忌惮,恶性拆迁事件还频频发生。
由此也可以看出,中国征地拆迁所引发的群众不满情绪也在一步步升级。
意味深长的是,国土资源部本次下发“紧急通知”,是在新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开始实施仅仅4个月之后;也是新拆迁条例实施之后,“因征地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这样的文字表述首次出现在官方高层的正式文件中。
在新拆迁条例征求意见阶段和正式文本出来后,舆论对其中的“司法程序”和“渎职问责”抱有很大希望。新拆迁条例规定强拆应该由市、县级政府申请法院执行,同时,禁止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对公职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轻者责令整改,重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新拆迁条例的作用并没有得到体现,执行力度让人失望。因此,“一些地方因征地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响强烈。”而今,仅凭国土资源部的一纸“紧急通知”,能否改变“恶性事件时有发生”的趋势,可能还需要打一个问号。
在新拆迁条例公布实施之前的2010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也发布过一个“紧急通知”,名为《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 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其中的表述更为紧迫:“一些地区在农村征地和房屋拆迁中,相继发生多起致人死伤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批示要求做好有关工作。”该通知强调,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可效果并不理想。媒体对暴力拆迁的报道也越来越多,事件也越来越严重。就在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下发后三个月的2010年9月,江西抚州市宜黄县发生“9·10”拆迁自焚事件,举国震惊。彼时,国务院法制办正紧锣密鼓地进行新拆迁条例的专家研讨。
新拆迁条例公布实施两个月后的2011年3月,中央纪委、监察部也发出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通知要求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
2011年4月,国务院公布《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也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坚决纠正违背农民意愿强拆强建等问题。
国务院及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从2010年5月至今的一年时间内,至少已经发布了五个通知,要求各地执行新拆迁条例规定,不要搞简单粗暴的强制拆迁,但都无济于事。大多数地方政府的政绩冲动和腐败行为,使中央的“三令五申”变为一纸空文,新拆迁条例更有被其架空的危险。
就在国土资源部发布“紧急通知”的同时,中央电视台曝光贵州茅台镇的强制搬迁事件,当记者问茅台镇一位副镇长“城管和公安扣留商户合法财产有何依据”时,这位副镇长说要居民和商户服从镇政府的规划,政府是在“依法行政”。茅台镇的做法,已经背离了新拆迁条例和中央“三令五申”的文件精神。在很多地方,事情发生后,政府官员都极力掩盖其违法违规以及简单粗暴的行为。
令行即止,需严惩不贷,不能对“紧急通知”所能产生的威慑作用寄予过高期盼。应该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司法机关应该顶住压力,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责,不能拿“替罪羊”掩盖更高、更宽层面的失职与渎职行为。对损害百姓利益的暴力拆迁责任人,必须采取实际行动从严查处。
在中国的城镇化过程中,处于被拆迁状态的弱势群体本应成为受益者,但他们却常常要付出几乎失去家园和生存资料甚至生命的残酷代价,城镇化的这些负外部性如果不能有效化解,势必会发生“癌变”,侵蚀中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