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不支持Flash

甘肃醉驾刑事责任人被判拘役2个月处罚金1万

崔冲锋在法庭接受审判。 本报记者 张鹏翔 摄 崔冲锋在法庭接受审判。 本报记者 张鹏翔 摄

  本报讯(记者张鹏翔)5月17日,靖远农民崔冲锋站在了法庭的被告席上,当日,甘肃省首例危险驾驶案在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崔冲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据平川区检察院指控,生于1969年的崔冲锋系靖远县三滩乡中一村农民。2011年5月9日晚,崔冲锋在家中饮酒后开着自己的甘D·86012号轻型货车前往靖远电厂附近。21时20分许,当他驾车沿电力路电厂专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电厂一厂门口向北200米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平川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崔冲锋当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5.7mg/100ml。

  平川区检察院公诉部门立即启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经审查,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5月17日上午10时,作为甘肃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受审的第一人,崔冲锋站在了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

  该案吸引了很多媒体的关注,但更关心此案的是崔冲锋的家人,当日的旁听席上,崔的妻子和女儿及亲戚都来到庭审现场。

  崔冲锋在案发后被平川公安分局取保候审。面对媒体的关注,他显得比较镇定,还不时对旁听席上的家人微笑打招呼。

  崔冲锋没有请辩护律师为自己辩护,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崔冲锋表示没有任何异议,因此,法院庭审进行得非常顺利,法庭调查和辩论阶段只持续了10分钟左右。

  平川区法院当庭对此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崔冲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这是自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平川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认定判决的危险驾驶罪第一案,也是甘肃省宣判的首例危险驾驶案件。

  面对这种宣判结果,当法官问崔冲锋是否认罪时,他表示认罪,也没有提出上诉。

  主审法官称,被告崔冲锋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因此法庭依法对其从轻判决。

  为了达到教育更多驾驶员朋友的目的,同时做到阳光审判,平川区法院当日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部分驾驶员来旁听此案。

  大家认为此案最主要的意义是教育了广大驾驶员,希望大家都能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宣判后,崔冲锋说:“虽然我失去了两个月的自由,但是我认罪,希望我的经历能教育更多的人。”

  平川交警大队副大队长郭宪鹏告诉记者,交警部门收到判决书后,将按照规定吊销崔冲锋的驾驶证,5年内崔冲锋不得重新考取驾照。

微博推荐 | 今日微博热点(编辑:SN044)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更多关于 醉驾 判决  的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