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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户籍改革人员落户后与城镇居民享同等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24日10:34  大江网—江西日报

  推进新型城镇化,户籍制度是一道亟待跨越的“坎”。近日,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意见》,将进一步放宽进城落户条件。这表明,我省户籍改革正蓄势待发,进入全面改革阶段。

  放宽进城落户条件推行居住证制度

  《意见》指出,江西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为各设区市市辖区,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

  其中,“落户县”比“落户设区市”条件宽松。《意见》规定,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在设区市市辖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三年(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放宽职业年限要求)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年限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同时,对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暂住人口实行居住证制度。目前,省公安厅在认真研究、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已起草《江西省居住证管理办法》(送审稿)。省政府法制办已将《办法》列入2011年立法计划,并完成了相关调研,正在作进一步研究修改。

  人员落户后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据悉,省发改委、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卫生、人保、人口计生、住建、国土、农业、统计等部门将搞好政策衔接,有计划有步骤实现落户居民在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以及社会保障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比如,在保障农民权益方面,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意见》规定,现阶段,落户城镇的农民是否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

  在计生方面,本人要求转户的,给予1年生育政策过渡期;属政府统一安排转户的,给予3年的生育政策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

  在养老方面,对农村迁入城镇落户的居民,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自由选择是否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可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城镇就业的则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同样,在医保方面,属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按规定缴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需要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参照《江西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在教育、医疗方面,迁入城镇落户的居民,享受居住地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同时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

  新政对推进城镇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我省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放宽城镇落户条件,对于推进城镇化进程,加强社会管理,积极有序配套提高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上世纪90年代末,我省就启动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2002年,取消了“农转非”计划指标管理,实行条件准入制度,为优化投资环境、加快城市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有统计显示,全省非农业人口由2002年的1025万上升到2010年的1269万。然而,仍有诸多因素制约着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有的落户门槛仍然过高,有的与户籍管理配套的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等政策还不够完善。这些问题阻碍了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集聚。

  2010年初,我省在借鉴重庆、广东、上海、河南等地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研,认真研究,起草了《意见》的初稿。为集思广益,《意见》先后7次征求了省发改委、财政、民政、教育、卫生、人保、人口计生、住建、国土、农业、统计等省直部门的意见,5次征求了11个设区市人民政府的意见,4次转请省委政研室研究修改。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基层基础工作指导处负责人表示,《意见》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提出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上配套政策措施,既充分保障了农民原有合法权益,又有效确保了新落户居民与当地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真正体现了“老有所养、学有所教、劳有所得、住有所居、病有所医”的要求。

  目前,我省正在对已出台的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加以清理,认真做好新旧政策措施的衔接,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稳步推进。

  本报记者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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