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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合法有效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25日08:20  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 (通讯员/刘洪国)昨日上午,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对杨箕村改造纠纷部分案件进行了集中公开宣判。据介绍,该院共受理杨箕村“城中村”改造诉讼32件。此次宣判的8件案件,主要涉及杨箕村民与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之间的宅基地纠纷、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其他案件尚在审理当中。

  在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状告部分村民宅基地纠纷案中,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方面认为,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对杨箕村整体改造工程具有合法管理的权利,此次旧村改造系惠及全体村民的重大事项,涉及全体村民切身利益和公共利益,部分村民耽误回迁时间,对广大村民合法权利造成消极影响。涉案村民则认为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拆迁和补偿程序不合法。

  而在部分村民状告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案中,村民认为拆迁补偿协议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和自愿原则,称所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和欺诈胁迫情形,协议内容也违背村民意愿。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方面则认为,双方是在自愿和充分协商的情况下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和重大误解的情况。上述协议适用于杨箕村所有村民,目前已有98%的村民签订了协议。补偿标准也符合规定,甚至高于广州市其他“城中村”改造的补偿待遇,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

  法院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村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原广州市杨箕村村民委员会于1999年8月17日经批准撤销,由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承继权利义务,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对杨箕村改造动迁享有合法的管理权。杨箕村范围内的宅基地属杨箕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杨箕村民对涉讼土地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权,但对所占用的宅基地仅享有使用权。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有权要求依照法律规定收回集体土地,是合法的诉讼主体。

  另外,杨箕村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对整体改造方案包括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表决通过,符合《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关于集体资产产权处分必须经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规定,程序上并无不当。

  事实上,已有98%的村民按照补偿方案执行,自行搬迁并将原有房屋交给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拆除改建,杨箕村村民的整体利益得到保障。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要求收回房屋占用的集体所有的宅基地符合法律规定,因土地与房屋不可分割,涉讼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后,根据房地一体主义,村民的房屋亦应一并交给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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