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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网讯 昨天下午3时许,泰顺法院对温州菜篮子集团原基建处处长胡春星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胡春星有期徒刑十二年,并没收财产20万元及受贿违法所得10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胡春星,男,1954年7月2日出生,鹿城区人,初中文化,原系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基建处处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1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1月31日被逮捕,4月13日被泰顺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至2010年6月,被告人胡春星在担任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基建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工程承包人王成海(另案处理)在工程招标、工程推荐、现场施工管理及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取受王成海送予的钱财10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春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胡春星在庭审时能自愿认罪,且退交了所收受的全部受贿款100万元,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5月31日,他的前任夏贤玉也因受贿,被泰顺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此,温州菜篮子集团两任“前腐后继”的基建处处长受贿案都有了一审判决结果。 (通讯员 蒲渲 晨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