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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要求征地拆迁纠纷优先启动行政调解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07日01:45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杨华云)行政机关与公民的拆迁、社保等争议及交通损害赔偿等民事纠纷,有望优先调解。近日,北京出台文件强化行政调解,化解民告官。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出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该意见认为,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等工作的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面临新问题,因此要运用调解化解矛盾。该意见确定两类重点采用调解的纠纷,一是行政机关与公民的争议,比如征地拆迁、社保等行政争议。第二类是与行政管理有关联的民事纠纷,比如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维权、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

  对于第一类争议,意见提出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优先调解,并要求各级机关配合复议机构的调解。由于目前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不许调解,该意见针对行政诉讼提出协调的方式,要求行政机关配合法院协调,对于法院指出的问题,应核实后主动改正,如果行政行为被诉可能引发重大纠纷,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对于第二类民事纠纷,意见要求行政机关要在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优先调解,促成各方达成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依法裁决,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途径。

  意见指出,对于不积极配合行政调解、不能及时化解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予以问责。

  两类纠纷解决渠道

  第一类

  行政争议:比如土地征收、城镇房屋拆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行政争议。

  解决方法: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要优先调解,并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配合复议机构的调解工作。

  第二类

  民事纠纷:比如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

  解决方法:行政机关要在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优先调解,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依法裁决,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途径。

  ■ 专家观点

  1 避免强制调解

  曾参与该意见起草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于川表示,在社会矛盾凸显的转型期,行政调解以其专业性和灵活性、快捷性的优势,在调解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他也提醒,在实施中要注意不要将主动调解演变为强制调解,行政机关主动进行调解并不意味着行政调解的必然启动,如果任何一方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行政机关不能单方启动调解程序。

  2 防止滥用权力

  莫于川说,此外,还要防止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调解滥用其强势地位进行变相强制。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的,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主要以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为对象,通过说服劝导等方法,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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