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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被撞胎儿死亡 无过错方担责一半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09日03:15  东方今报

  □东方今报记者 韩争强

  通讯员 王随和 王小丽

  怀有近4个月身孕的袁女士与裴女士骑自行车在一乡间公路上相撞,裴女士将袁女士撞倒。两人去医院检查,袁女士发现宫内胎儿已死亡。后袁女士多次向裴女士索赔无果,遂将裴女士告上法庭。在案件审理期间,两人为胎儿死亡是否与自行车相撞有关各执一词。6月7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审结了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裴女士承担一半责任,赔偿袁女士损失2552.85元。

  两女子骑车相撞引发蹊跷官司

  袁女士今年23岁;裴女士今年31岁,两人均系许昌县人。2010年11月16日10时许,怀有近4个月身孕的袁女士,骑自行车沿许昌县一乡间公路由西向东行走时,与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走的裴女士相撞。当日下午2时,裴女士和袁女士一起到许昌县医院做B超检查,袁女士显示为宫内死胎。

  后袁女士、裴女士一起到许昌市中心医院检查,宫内婴儿死胎,药物引产一男死婴。去年11月21日袁女士出院。裴女士在医院护理袁女士,并支付了721.41元医疗费。

  去年11月22日,袁女士因急性盆腔炎又到许昌一家医院住院治疗14天,共花去医疗费2748.36元。袁女士认为,因为裴女士的撞车行为,不但使她失去了期盼中的儿子,也让她及家人的精神受到了沉重的打击,而且使她的身体也遭受到了巨大的痛苦,还对她的生育能力造成了巨大影响,由于多次与裴女士协商赔偿无果,袁女士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裴女士赔偿各项损失费用共1.2万余元。

  庭审中,裴女士辩称,相撞后袁女士并没有发现异常,其胎儿死亡流产不是相撞引起的。她不同意支付袁女士第二次住院费用。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无过错方担责一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袁女士与裴女士骑自行车相撞,当日检查为袁女士宫内死胎。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是,该死胎与相撞有无因果关系。袁女士认为胎儿死亡与裴女士的撞击有因果关系,因为袁女士在撞击前的多次B超检查均无异常,且胎儿的发育天数刚好与碰撞时间的体型相符,而碰撞当日检查即为死胎。

  裴女士认为胎儿死亡与两车相撞并无因果关系。关于此争议焦点,双方都拒绝做进一步的鉴定,导致诉讼中没有权威、明确的结论,不能确定为哪一方的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该案造成袁女士流产的原因不明,但鉴于袁女士流产发生于两人相撞后,故法院确定造成原告流产治疗的民事责任由两人分担。裴女士辩称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经核定,袁女士的各项损失共计6548.51元,由裴女士承担50%计3274.26元,其余损失由袁女士自行承担。因裴女士已经支付原告医疗费721.41元,还需支付袁女士2552.85元。因该案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故袁女士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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