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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草案酝酿26年首次面世征求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10日22:09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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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6月10日电(记者陈菲、杨维汉)一方面是精神疾病患者遭受偏见和歧视;一方面是违背人权让无病患者“被精神病”。现实生活中,关于精神障碍的热点话题越来越多,引起社会公众高度关注。

  10日,经过有关立法部门26年的酝酿,精神卫生法草案首次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减少精神障碍发生、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科学设置强制住院医疗……草案制定思路和规定内容,反映出我国对公民精神健康的重视和权益保护以及对“被精神病”现象的正视和防范。

  首部保障精神障碍患者权益的法律草案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转型,人们的心理面临着巨大的冲击和压力。卫生部数据显示,我国精神疾病患病率呈明显上升趋势,精神和神经疾病在当前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前列,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

  与日益严峻的形势相比,我国精神卫生立法相对滞后。目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已公布了精神卫生法。虽然我国其他法律中已有一些涉及精神疾病患者的相关规定,一些地方也已开始精神卫生立法实践,但至今尚未有一部专门的精神卫生法律。

  “出台精神卫生法时机已经成熟。”曾经呼吁尽快为精神卫生问题立法的山东省中医药大学校长王新陆说。

  1985年,我国开始对精神卫生立法进行调研和草案起草。2007年12月,卫生部将精神卫生法(草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2011年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首次公布法律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据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法律草案在制定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预防、治疗、康复并重,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提高治疗、康复水平。二是通过规范诊疗活动、加大救助力度,切实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三是科学设置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明确条件、严格程序。四是合理分配各方责任,建立政府、家庭和社会共同承担、负担适度的符合我国国情的精神卫生工作机制。

  在强调保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方面,法律草案明确规定精神障碍患者享有的受教育、劳动、医疗、隐私、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这是首部保障精神障碍患者权益的法律草案,它的制定将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规范精神卫生服务,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斌说。

  防止“被精神病”侵犯人权

  去年10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精神病”案。“被精神病”患者李元(化名)在家休息时,被精神病院工作人员强行捆绑,欲送往医院。

  为此,李元将这家精神病院和为自己办理精神病住院手续的妻子告上法院。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侵犯公民人身自由”为由,判决精神病院依法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类似的案件还有不少。现实中,因别有用心可能把亲属或他人强行送精神病院,精神病院可能为了追逐经济利益而随意诊断收治,这就加大了正常人被强制收治的风险。

  “精神病诊断事关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程斌说,“如果不经严格的程序就可以将人送进精神病院,那将人人自危,它将成为公民人身自由丧失的一个医学理由。”

  针对社会普遍关注“被精神病”和强制收治问题,此次法律草案从五个方面予以了明确规定,尽可能从程序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明确规定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适用条件,即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

  ——严格规范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的适用程序,包括诊断时间、诊断医生人数等特殊要求。

  ——为当事人及其监护人提供充分的异议程序。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对非自愿住院医疗结论有异议的,可以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复诊;对复诊结论有异议、要求鉴定的,可自主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规定入院后的纠错机制。对非自愿住院患者,医疗机构应当组织精神科执业医师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或者责令纠正,并依法作出处理。

  ——对违法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行为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

  “法律草案侧重对公权力的制约,增加了收治管理和康复治疗的透明度,进一步避免了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程斌说。

  注重精神障碍预防和康复

  法律草案总体思路之一是不得歧视精神障碍患者。同时,立法者也面临如何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以及怎样避免精神障碍患者危害社会安全的重要问题。

  数据显示,我国目前有重症精神障碍者约1600万人,受到情绪障碍和行为问题困扰的17岁以下儿童和青少年约有3000万人。

  河南省邓州市中医院院长唐祖宣指出:“精神障碍带来很大社会隐痛,在立法进程中应重视对精神障碍患者群体的心理行为干预;加强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和管理,最大限度保障他们的权益和公共安全。”

  为加大预防力度,草案设专章详细规定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在开展精神卫生的宣传和健康教育方面的责任;设定了心理咨询工作的基本规范。

  例如,草案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组织开展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及时与员工交流思想、沟通情感;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安全等可能影响学生心理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心理援助;监狱应当对服刑人员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关注其心理健康状况,必要时提供心理咨询等等。

  为了帮助精神障碍患者早日康复,草案作出了很多人性化的规定。例如,要求社区康复机构安排精神障碍患者参加有利于康复的劳动,支付相应的报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者乡、镇卫生院应当对出院的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开展康复训练;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的实际情况,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保障患者享有同等待遇……

  “立法要保护、促进和改善公众的精神健康,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为促进人们‘心理和谐’提供保障,也为社会和谐护航。”程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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