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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草案规定精神障碍检查不得强迫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11日04:43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6月10日电(记者秦佩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0日将《精神卫生法(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草案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为依据,并且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草案规定,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属于流浪乞讨人员且查找不到其监护人、近亲属的,由当地民政等行政部门按照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制度的职责分工帮助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其监护人、近亲属并应当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其中,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并通知其监护人、近亲属。

  对于确诊为精神障碍的,草案规定,其住院治疗由患者自主决定。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

  草案还对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其中第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法规定,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的;(二)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三)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离开医疗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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