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扣赠礼等三种情形不征收 由企业代扣代缴
早报记者 宦艳红
在对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的同时,工薪以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正在一步步被加强征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今后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需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会赠礼要缴税
根据财政部网站昨日公布的这则《通知》,企业需要按照“其他所得”或“偶然所得”项目,全额代扣代缴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主要分为三种,分别包括: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
根据《通知》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不过,《通知》同时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三种情形包括: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现金和有价证券已有规定
事实上,有关企业赠品需缴个人所得税早有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的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2002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中提出,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时称,《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胡怡健表示,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原因在于,赠品的价值和商品的价值共同体现在了赠品受让者的出价中。而《通知》中所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则是礼品受让者并未出价,与商品销售无关,因此其所获得的赠品应当视为一种收益,从而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和2002年发布的相关规定相比,此次通知仅针对企业赠送的礼品,而未提及“现金和有价证券”。对此,胡怡健认为,现金及有价证券本身就是有价格的,已经属于征税范围;而礼品通常因没有价格或难以确定价格,而不被纳入征税范围,仅按照广告宣传费扣除,因此两部门会再次强调礼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必要性。
除了对以往相关规定的进一步明确和补充外,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此次专门针对企业赠品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发布通知,也是加强对个人工薪以外所得的税收管理。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王朝才表示,实物性收入本身就应属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但是目前的制度还没有完全走到这一步,“只能是一步步来抓”,而上述《通知》则是其中的一步,未来对于个人非工薪所得、非货币所得等方面税收管理将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201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曾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新华社分析指出,从4月15日最新《通知》中可见,国家希望在股权转让、房屋转让、利息股息红利等三大环节上,堵住高收入者个税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