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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草案被指存在诸多不足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25日06:02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万静

  6月23日上午,两个民间公益组织“精神病与社会观察”和“衡平机构”致信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指精神卫生法草案在精神病非自愿诊断和收治的实体标准、防止滥用监护权侵权及患者司法救济权利等方面存在制度漏洞,并不能杜绝备受诟病的“被精神病”现象发生。

  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精神卫生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这在精神卫生法立法工作持续26年以来,尚属首次。建议信起草人、“衡平机构”执行理事黄雪涛律师表示,“草案在保障精神病人权利方面仍然存在诸多不足。最严重的不足是,我们将继续接受精神科医生统治,而不是法治。”

  在建议信中,公益组织重点提出了六点修改意见。

  ——删除将“扰乱公共秩序”作为非自愿诊断和收治的标准。建议信说,草案仍将“扰乱公共秩序”作为非自愿诊断和收治的标准。“扰乱公共秩序”不是一个确定的罪名,也不是一个确定的罪行,而仅仅是法理和学术上的归纳,内容相当宽泛。如果将“扰乱公共秩序”作为非自愿诊断和收治的标准,无疑会大大增加滥用的可能。如此,越级上访、投诉检举不实、网络言论等一般性的社会活动都可能被视为扰乱公共秩序,后果将不堪设想。

  ——将“知情同意”替代“非自愿”,作为精神障碍诊断的基本原则。建议信说,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愿”是精神障碍诊断的原则性条件,“非自愿”诊断是例外情况。但“自愿”的表述为“不得违背他人意志”,模糊了这一立法本意。事实上,很多“被精神病”的当事人都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利益相关人邀请的精神科医生悄悄作了精神病诊断,并导致了严重后果。

  ——保障非自愿住院人员的特定委托代理权限。建议信认为,草案对非自愿住院制度设计了监护人主导的原则,导致“监护人”权利过大。一旦进入收治程序,送治的近亲属就自动被视为“监护人”行使监护权。这种亲权对成年公民自决权的侵犯,不仅构成法理上的严重漏洞,现实中也出现恶劣的社会后果。

  ——监护人资格应在紧急收治之后经法院确认。建议信指出,草案中,精神障碍患者的民事行为能力仍然由精神科医生诊断确定,采取去司法程序化的制度设计。这实际上是变相废除了成年公民自决权的司法保护机制,使我国公民的自决权,可因近亲属的主观判断和医生诊断,而遭到否定。建议监护人资格应在非自愿住院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法院宣告,并确认监护人资格。

  ——重罪犯罪嫌疑人须进行“强制精神障碍诊断”。建议信指出,刑事案件中,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为“精神病人”直接影响到量刑,在故意杀人案中,则事关生死。但在现有精神病司法鉴定体制下,如果侦查机关、公诉人、法院不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病、不搜集证据,被告人及其家人、辩护人提出的精神病鉴定请求和申请往往得不到采纳。针对现实中很多触犯刑法的精神病人由于无人收治而再次伤人的情况,建议草案规定经司法核实,犯罪嫌疑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一律进行强制医疗。

  ——无监护人、近亲属的疑似精神病人非自愿住院由民政行政部门首长批准决定,以临时监护人身份对流浪精神病患者行使监护权。建议信指出,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确定了民政部门对无人监护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责任。但无监护人、近亲属的非自愿住院是对个人最基本的人身自由权作出的限制,需要特别慎重。如果任意一级的民政部门都可以作出强制收治的决定,则同样会造成滥用精神病强制收治权。同时,在实践中也常常发生该收治的人得不到收治的情况,因此也需要加强行政部门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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