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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会遭遇诚信风波 运作模式被指神秘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28日21:09  财新网

  【财新网】(记者 王婧)一个郭美美将中国红十字会推上风口浪尖,舆论质疑日益升级。

  近日,署名“郭美美Baby”的博主因屡借网络炫富引发众怒,更因其微博认证信息显示为“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而遭到舆论对红十字会的强烈质疑。

  此前,红十字会已有“天价餐费”事件被曝光,郭美美事件再次引发人们对红十字会善款流向的质疑。连日来,红十字总会连续发出“严正声明”,撇清与郭美美关系,但并未赢得舆论的信任票。

  6月27日,审计署发布《中国红十字会总会2010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该报告称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多笔资金存在问题。

  其中,2009年12月,红十字总会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确定了模拟人等设备采购项目的中标金额1227.67万元后,仍按照原采购预算1648万元与中标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相应增加了采购数量,合同金额超出中标金额420.33万元,占中标金额的34.24%。这一信息更令红十字会陷于被动。

  多位业内人士向财新记者分析认为,红十字会组织机构庞大,业务模式不透明,运作十分神秘。

  官办慈善

  虽然性质为慈善组织,但中国红十字会却与国际红十字会有很大区别。

  国际红十字会创办于1863年,是一个遍布全球的慈善救援组织,其最初的使命是为战争和武装暴力的受害者提供人道保护和援助。一百多年来,由于在战时及平时均对人类有卓越贡献,共获得3次诺贝尔和平奖,因此具有极大的号召力和权威性。

  中国红十字会成立于1904年,1950年进行了改组,成为新中国红十字会,1952年7月,国际红十字会承认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国惟一合法的全国性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会因而成为新中国在国际组织中第一个恢复合法席位的团体。

  根据日内瓦公约(“红十字公约”)的要求,1993年,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这也使得中国红十字会成为中国惟一一个有专门法律的社会团体。《红十字会法》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但也同时规定:“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

  业内人士称,“这就是说,中国红十字会是官办的慈善组织。”1996年,中组部和人事部联合发出一份《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关参照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把红十字会总会的工作人员招聘,纳入到国家公务员序列统一组织。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网站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关与中华全国总工会机关一起,被列为“中央编办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机关”。

  《红十字会法》规定,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有四种:“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因此,中国红十字会在人员和经费来源上,均具有明显的政府色彩。

  中国红十字会的最高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下三个层级分别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在执行委员会下,又分为专门工作委员会、红十字总会和其他各级红十字会。

  这是一个极为庞大的组织。 据中国红十字会官方网站,中国红十字会有31个省级分会、333个地级分会、2860个县级分会和新疆建设兵团分会,铁路和商业系统红十字会,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有7万个基层组织,团体会员单位12万个,志愿者113.2万人,会员总数2398万人,其中青少年会员1549万人。名誉会长为国家主席胡锦涛。

  涉猎广泛

  根据《红十字会法》规定,红十字会的职责主要有七项:(一)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二)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三)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四)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五)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六)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七)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红十字会法》还规定,“红十字会为开展救助工作,可以进行募捐活动。”

  2009年,中国红十字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红十字会的募捐行为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该《办法》规定,“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在本辖区或本行业内开展募捐工作。未经总会批准,不得在辖区外或行业外开展募捐工作。”

  然而,在辖区内或者本行业内,该《办法》给予各级红十字会充分的授权。

  在募捐环节,“可在机场、车站、宾馆、商场、银行、医院、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可开展义演、义卖、义赛等活动募捐,也可利用公益项目和专项基金的形式募捐。”

  在接受捐赠环节,“各级红十字会可以接受辖区外和国(境)外企业、团体和个人主动捐赠的、无不正当附加条件的财产。”

  在捐赠财产的使用环节,“由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管理处分”,还特别明确,“对于接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一般应由各级红十字会实施,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公益性民间组织实施,或与具有较强执行能力和较好影响力的企业等社会力量合作实施,但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使用捐赠资金采购物资、工程和服务等行为,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捐赠人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约定的可按其约定采购,但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在接受政府拨款的前提下,该《办法》写明了国际红十字会的“惯例”:“各级红十字会用于项目的支持费用不得超过本级接受捐款的6.5%;各级红十字会为辖区以外的公益项目接受捐款,应与公益项目执行地红十字会协商项目支持费的支出比例,支出总额不得超过捐款总额的6.5%。”

  在监管环节,“各级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财产,包括从捐款中支出的用于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的资金和项目支持费的使用、管理情况,应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并定期向社会公告,接受国家审计部门、审计机构的审计。”

  然而中国红十字会有7万多个获得充分授权并独立管理捐赠财产的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监管如何落实,尚未见有可操作的办法出台。从该办法2009年公布至今两年,尚未见“定期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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