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定于6月30日(星期四)下午16时在人民大会堂北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行政强制法草案等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人民日报记者提问:
行政强制法通过五次审议,这次表决通过,他的立法宗旨和原则是什么?这部法律在设计上,对我国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权力是保障多了一些,还是限制多了一些?谢谢。
信春鹰:
这个问题,实际上是两个问题或者是三个问题,我先回答前面的,李主任回答后面的。行政强制法从2005年进入立法程序,到今天是高票获得通过,历时6年审议了五次,从审议的次数和时间上看,行政强制法不是审议次数最多的,也不是审议时间最长的。物权法审议了13年,共审议8次。一般情况下,一个法律草案审议几次,主要是取决于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复杂程度和社会共识的达成程度。在行政法领域,我们已经制定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因为直接涉及到规范政府的行政强制权,涉及的问题比前面几部法律更加复杂。从宏观上来说,我国正处在深刻变革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处在国家管理的第一线,担负着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繁重责任,社会关系变化很快,而违法行为的方式也在发生变化,政府承担了有效社会管理的压力,一方面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公民的权利意识也在提高,我们的立法过程也是在不断的探索。在构建和谐社会这样一个大的目标之下,政府行使职权和管理社会的方式,这是一个宏观的背景。
信春鹰:
刚才也问到立法的原则,关于行政强制法,法名叫“行政强制”,实际上和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其他的法律一样,并不是要强化行政权,而是要通过健全和完善制度来限制、规范、约束权利的行使,所以准确地来说是行政强制规范法。
信春鹰:
讲到立法的目的,写在法律的第一条,就是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是立法宗旨。谈到原则,主要在总则一章,我简单概括一下:第4条规定了法定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5条规定了适当原则,就是政府要采取的强制手段和行政管理对象的违法行为之间应该适当。第6条是教育和强制相结合的原则。第7条规定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第8条规定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这里包括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对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立法原则。你的问题下面的部分请袁主任回答。
袁曙宏:
从本质上讲,行政强制法更多的是规范、限制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权,同时也是依法保障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权。因为在行政强制法颁布之前,行政强制实践中存在着“散”和“乱”的问题,行政强制的设定主体比较散,法律可以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中央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也可以设定,甚至少量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也设定。实施当中也比较乱,因为没有统一的行政强制法,在实践当中实施主体、程序等没有严格的限制,行政强制权容易被滥用。所以行政强制法的出台,有利于解决行政强制“散”和“乱”的问题。但是,另一方面行政机关要保护公共秩序,要维护公民的权利,所以要依法享有行政强制权。因此,制定行政强制法也是对依法行使行政权的一个保障。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它统一于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公民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