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30日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6月30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根据这一管理办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应遵循及时、完整、准确、安全、保密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也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是指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的反映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状况的信息。《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配套法规,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旨在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
根据这一管理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提供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相关的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获知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承担保密责任,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否则,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