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30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30日受权全文播发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缩减为7级,并将其中第1级税率由5%降到了3%。法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还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意味着个税起征点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
为方便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办税,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由现行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致。
此外,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还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个税税率表及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个税税率表进行了修改。根据工薪所得税率级次级距的调整,相应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率级距,使得生产经营所得税负均有所下降,以支持这类纳税人的发展。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