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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官员谈打击跨国腐败:切断资金外逃渠道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06日00:21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7月5日电 题:提升国际合作让腐败分子无处可逃——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局长陈连福谈打击跨国腐败

  记者 陈菲、杨维汉、杨金志

  近年来,跨国跨地区腐败犯罪愈演愈烈。面对这一严峻形势,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反腐败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中国检察机关也为此做出了不懈努力,彰显了打击腐败犯罪的决心和力度。

  5日,在上海进行的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三届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陈连福介绍了中国在反腐败国际执法合作上的经验以及面临的问题。陈连福表示,在国际执法合作中,世界上各个国家都应当积极推动双边或多边合作,运用刑事司法协助、执法合作等途径提升打击和预防腐败的措施、手段,增强打击和预防跨国腐败国际执法合作的成效。

  腐败跨国化趋势越来越突出

  记者:为什么腐败问题成为了一个全球性的“毒瘤”?

  陈连福:当前,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现代科技迅速发展,各国联系日益紧密,腐败的跨国化趋势也越来越突出。跨国腐败不仅给一国的国家和企业利益造成损失,而且对全球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等都将带来严重危害,因而成为全球性的“毒瘤”,反腐败也往往不再是一国的内部事务。

  打击和预防跨国腐败,需要各国政府及反腐败机构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应对;需要各国突破国家之间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的差异,形成共同的原则和立场;需要各国共同联手,在全球范围内营造清除腐败的环境和氛围,决不允许任何腐败分子逍遥法外。因此,应进一步提高对打击和预防跨国腐败重要性的认识,形成打击跨国腐败的共同立场。

  真诚合作加强对腐败受害国利益的保护

  记者:您认为开展反贪国际合作的前提和基础是什么?

  陈连福:合作各方的相互信任,是合作取得成效的前提和基础。由我国发起成立的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为推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有效实施,为反腐败国际合作都提供了很好的交流平台。各国反腐败机构应当利用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的交流平台建立合作机制,加强彼此之间联系交流,增进理解与信任,真诚开展反腐败执法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腐败。特别是腐败资产流入国,既要考虑本国利益,也要加强对腐败受害国利益和合法财产的保护,从而在世界范围内推动建立真诚合作机制,创造有利于打击跨国腐败的环境和条件。

  充分发挥反腐败国际公约作用

  记者:您认为各国在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方面还存在哪些问题?

  陈连福:当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是在联合国框架下打击跨国腐败最为重要的国际公约,也是反腐败国际执法合作的重要依据。但由于各国承认并签署公约的时间及公约“国内法化”进程的不同,造成各国在履行公约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障碍,以致公约实际作用难以发挥,无法满足反腐败国际合作的现实需要。

  因此,建议各国加快公约的签署及“国内法化”进程,明确在公约框架下开展合作的法律程序,使其真正成为反腐败国际执法合作的依据和基础,更好地发挥公约在打击和预防跨国腐败中的作用,提升打击和预防跨国腐败的能力和水平。

  及时建立情报数据交流机制

  记者:在打击跨国腐败情报数据交流方面存在什么问题有哪些建议?

  陈连福: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情报数据交流是重要基础。近年来,由于缺乏情报数据交流机制,国际合作实践中许多案件因情报反馈不及时,影响了合作效率,最终削弱对跨国腐败的打击。

  因此,建议从打击和预防跨国腐败的全球视野,建立高效、快捷、畅通的情报数据交流机制,积极发挥各国的派驻国法务参赞或警务联络官的作用,加强跨国腐败案件情报数据的沟通和交流,加强具体合作问题的磋商,推进涉及腐败情报数据的基础建设,提高对腐败分子潜逃出境情报的掌控能力,为推动国际执法合作、打击跨国腐败积极创造条件,提高查办腐败个案国际执法合作的水平。

  切断腐败资产外逃渠道

  记者:怎样才能进一步避免腐败资产外逃?

  陈连福:当前,腐败资金外逃成为跨国洗钱的主要上游犯罪,大量腐败所得被犯罪分子通过洗钱的手段和途径从本国转移到别国,不仅给当事国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对国际金融秩序将产生危害,应当引起重视。从国际看,各国法律对查处和惩罚洗钱犯罪都有严格的规定,主要目的在于加强对洗钱及其上游犯罪的打击。

  因此,建议各国反腐败机构根据双边或者多边国际公约、条约,加强打击跨国洗钱犯罪活动,最大限度地对腐败资产、犯罪收益进行有效地追缴和返还,从根本上切断跨国腐败资金外逃渠道,使每一个腐败分子无处可逃、无处藏身,不断提升打击和预防跨国腐败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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