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袁丁)广州市交委日前公布了新修订的《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管理规定》,并向出租车行业征求意见。根据该《规定》,使用非编的出租车司机,将会面临吊销客运资格证的处罚。
使用“非编司机”拟吊销资格证
近期,举报“茶水费”的出租车司机“老王”因为多次聘用非编司机,被所在的龙的公司解除合同,使“非编司机”成为城中热点之一。广州市交委多次表示,“非编司机”没有出租车营运资格证,乘坐这些司机的出租车,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日前公布的《规定》明确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聘用未经市交委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营运服务。而“将出租汽车交由未取得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人员运营的”司机,按规定将被吊销客运资格证。而且,“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从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予核发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一年内两次拒载会丢饭碗
按照《规定》,出租车司机的客运资格证实行记分管理。一次扣分的分值,依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20分、10分、5分、3分、2分、1分六种。一个年度内累计扣分10分(不含10分)以上的,参加相应的营运服务业务学习;一个年度内累计扣分达20分的,自达到之日起,由市交委扣留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对其进行教育培训;培训合格的,发还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但伪造、变造的驾驶员客运资格证除外。除按本规定记分外,出租车司机的违规行为还要按照《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根据同时公布的扣分标准,以下行为将被一次性扣除20分:买卖或使用伪造、变造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买卖或使用伪造、变造车辆运营证。而以下行为一次将扣10分,也就是说一年只要有两次以下行为,也将被扣留资格证:中途终止载客;未经乘客同意加载他人;在运营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绝载客;挪用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转借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将出租汽车交由非本企业的从业人员运营;使用他人的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参与拉客活动;侵吞乘客遗留物品;计价器计量性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程要求,造成收费不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