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8日电(记者李丽辉)近日,财政部、水利部发出通知,从2011年7月1日起,各地出让土地获得的收益,按10%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通知明确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计提、清算的具体办法。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季度计提、年终进行清算,各地区不得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并入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并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倾斜。但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省级人民政府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统筹部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用于本地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均衡发展。通知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预算纳入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范围,并在土地出让收支预算中予以单列反映。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考虑公共预算资金来源,避免同类农田水利建设项目重复安排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