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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眸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法机关组织建设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12日14:23  法制与新闻

  ■ 特别报道 ■

  风雨数十载政法队伍不断走向辉煌

  ——回眸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法机关组织建设

  (本刊记者)李恩树  周斌/文

  从革命战争年代到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政法机关从摸索实践到发展壮大,经受住了各种严峻考验,战胜了各种艰难险阻,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民主法制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作出了巨大贡献。

  新中国建立之前

  政法机关组织体系初步形成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设立九部一局,其中包括司法人民委员部、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和国家政治保卫局,次年组建临时最高法庭。1934年2月,中华苏维埃最高法院成立。

  司法人民委员部负责对司法机关实行总的领导,设立刑事处和民事处,分别管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行政事宜;设立劳动感化处,负责管理各地看守所和感化院(监狱)等事宜。司法人民委员部被认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最早的司法行政机关。

  1932年1月27日由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政治保卫局组织纲要》规定:国家政治保卫局在苏维埃境内依照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之规定,在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管辖之下,执行侦查、压制和消灭政治上经济上一切反革命的组织、活动、侦探及盗匪等任务。

  当时,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和国家政治保卫局检察科承担部分检察职能,与此后设立的军事检察(查)所和最高法院、各级裁判部内设的检察机构共同组成了苏区检察机构体系。

  而中华苏维埃最高法院的组织结构为:设省裁判部裁委会、直属市裁判科、直属县裁判部委员会以及高级军事裁判所裁委会,各法院(裁判部门)设有民事法庭、刑事法庭、劳动法庭、巡回法庭等。

  抗日战争爆发后,国共两党开展第二次合作。1937年9月22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宣布取消,中国共产党成立陕甘宁边区政府,政法机关组织结构也相应作出调整。

  中华苏维埃最高法院改为边区高等法院,下设十多个分庭,按片区管辖;高等法院内设监察处、民刑法庭、书记处、看守所、总务科等。

  与此同时,在党中央领导下,晋察冀、晋冀鲁豫等抗日根据地也建立了法院。

  在这一时期,检察机关在机构设置上实行审检合署,在法院内设检察处,配备检察人员。特别要提出的是,山东抗日根据地建立了各级检察委员会,这是检察委员会制度的开端,也是人民检察史上的一项制度创举。新中国成立后,检察委员会制度得到发展和完善,形成了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检察决策机制。

  新中国建立之初

  捍卫政权荡清旧社会残余

  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共中央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正式决定,在军事委员会下设立公安部,并任命罗瑞卿为公安部部长。此后,军事委员会公安部改为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举行。会议制定了两个具有历史意义的文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组建最高人民检察署,作为国家最高检察机关,成立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在原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的基础上组建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负责审判、检察机关的司法行政事务,公证、律师工作,狱政工作,司法干部任免及教育训练、法制宣传和视察等工作。

  根据当时的机构设置和职责安排,司法部负责法院、检察署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任命、干部培训、办公楼建设、物资装备及财政保障等工作。直至《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颁布后,检察机关的司法行政工作开始由自己管理。但对法院系统的司法行政工作,司法行政机关一直管到了1982年。

  1950年11月30日,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司法部、公安部联合发文,将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队划出司法部,归公安部领导。司法部狱政工作司改为主管政策指导、调查研究、督导视察等工作。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改“检察署”为“检察院”,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确立了检察机关的垂直领导体制。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同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隶属国务院领导。

  在业务工作上,全国公安机关在党中央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通过捣毁流氓黑恶势力、缉捕土匪强盗、打击制毒贩毒、关闭赌场赌局、取缔妓院暗娼等系列行动,对旧社会遗留的污泥浊水,进行了大清扫、大荡涤。各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全部担负起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1956年,全国检察机关决定起诉的案件合计为23万余件,各省区市的平均起诉率为71.9%。

  1959年4月28日,由于种种原因,司法部被撤销。

  “文革”时期,政法机关遭到破坏,基本处于瘫痪状态。

  改革开放时期

  调整职能适应新任务新要求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政法机关经过恢复重建,组织机构逐渐完善健全,各项工作步入正轨。

  1978年,新宪法重新明确法院为行使审判权的专门机关,人民法院按照中央要求和部署,积极开展平反冤假错案工作。

  1979年6月15日,中央政法小组向党中央报送《关于恢复司法部机构的建议》。同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重设司法部。

  1979年7月,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6部法律颁布。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在1982年宪法中进一步体现,这是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定位,也为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奠定了宪法和法律基础。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全国县以上都成立了人民检察院,形成了一支有着116000余名干部、司法民警的检察队伍,基本上担负起了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检察机关的工作开始走上正轨。

  1983年9月26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将公安部劳改局、劳教局及其编制划归司法部的通知》决定,公安部的劳改局、劳教局及其编制110人划归司法部。

  上世纪80年代初期,全国政治、经济形势好转,但社会治安仍然存在较大问题,刑事案件、恶性案件不断发生。1983年8月,在邓小平同志的指示下,中共中央印发《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

  至1987年1月,公安机关查破了一大批刑事案件,有力地打击了不法分子,有效维护了社会安定团结。在1983年至1988年期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案犯221万多人,依法起诉216万多件。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推进,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犯罪逐渐呈上升趋势。从1988年第四季度开始,检察机关把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作为检察工作的重点,确定为打击经济犯罪的第一位工作。在这一阶段,最高检也进行了一系列机构改革——将原一厅改名为刑事检察厅,原二厅分设为经济检察厅(后又更名为贪污贿赂检察厅)和法纪检察厅,原三厅改名为监所检察厅。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人民法院组织结构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和调整。

  针对改革开放后企业之间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大量出现的情况,1979年2月,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率先成立了全国第一个经济审判庭。5年后,全国各级法院普遍设立经济审判庭。1993年,北京市高中两级人民法院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如今,全国所有中级以上法院、部分基层法院都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为我国经济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1986年,一些法院开始设立行政审判庭;1987年,为了贯彻中央密切联系群众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庭成立,负责案件立案和来信来访接待;1995年国家赔偿法实施后,全国中级以上人民法院陆续成立赔偿委员会并设办公室;同年,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专门执行机构——执行局,审判庭既审判又执行的时代终结……

  进入21世纪后,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政法机关的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又进行了相应调整。

  随着我国城市社区功能和作用的日益扩大,2002年,公安部部署在全国公安机关实施社区警务战略。

  从2003年开始,公安机关依托“金盾工程”建设,全面加快了公安信息化建设步伐,不仅有效降低了警务运行成本,提高了打击犯罪、侦查破案能力和行政管理效率,而且引领了公安工作理念的更新和警务运行机制、队伍管理机制的变革。

  2006年,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的决定》,明确要求大力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的实施,进一步延伸了公安机关管理服务的触角,最大限度地实现了警力下沉、警务前移。

  2008年,公安部制定了推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推动各级公安机关积极探索规范执法行为的有效途径,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实施行政管理的程序、形式进行了规范,逐步构建起覆盖各执法领域和执法环节的执法规范体系。

  在北京奥运会、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典、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等各种大型活动成功举办后,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安保成功经验被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学习借鉴。

  以此为契机,至今,东北地区、环首都地区、西北地区、西南地区、苏浙皖沪、中部地区、泛珠三角地区等区域警务合作机制先后建立,基本形成覆盖全国、辐射全警、联动有关部门的警务工作格局,形成维护社会稳定的强大合力。

  检察机关在抓队伍建设和检察改革的同时,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力度,加强了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2008年以来,针对房地产开发、产权交易、医药购销等领域商业贿赂犯罪、工程建设领域和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以及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涉农职务犯罪、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新形式犯罪,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等系列专项行动,成效显著。2009年以来,连续两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加强和改进反渎职工作情况,会同中纪委等部门制定《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为更好地预防职务犯罪,检察机关建立了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形成综合报告提交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参考。2010年,为适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和法律监督的新要求、新期待,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加大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的查处力度。目前,已有29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做出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或决定。

  人民法院也根据形势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作出机构调整、改革。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庭设置作出重大改革,建立了“大民事”审判格局,根据分工不同设立民一庭至民四庭;根据“立案、审判分离,审判、执行分离,审判和监督分离”的原则,设立立案庭负责立案工作;设立审判监督庭,负责各类案件的审判监督工作。

  随着内部机构的进一步细化、调整,政法机关打击犯罪的能力越来越强,服务群众的水平越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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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行政组织建设大事记

  1953年4月,司法部的机构作出调整,内设办公厅、普通法院管理司、专门法院管理司、干部管理教育司、法律宣传司和专门委员室。1955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将原宣传司并入办公厅,新增设法令编纂司,将专门法院管理司更名为运输法院管理司。

  1957年8月,铁路运输法院和水上运输法院被撤销,司法部也相应地撤销了运输法院管理司。

  1979年6月15日,中央政法小组向党中央报送《关于恢复司法部机构的建议》。同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设立司法部,机构设置为:办公厅、顾问室、人事司、教育司、普通法院司、专门法院司、公证律师司、宣传司、计划财务司。

  197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迅速建立地方司法行政机构的通知》。1980年7月21日,国务院转发了司法部请示报告,要求各省属市、地区(自治州、盟)应设立司法局(处),各县(旗)应设立司法局(科),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健全起来。至此,司法行政系统形成中央、省、地、县四级体制。

  1984年6月11日,国务院批准司法部设立审计室;9月7日,司法部恢复计划财务司。

  1987年6月,司法部成立司法协助局。

  2001年11月,司法部增设司法考试司。

  2006年7月4日,中央编办批复同意司法部设立司法鉴定管理局。

  2008年6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之后印发了司法部“三定”方案。方案对司法部的定位更为明确,主要职能得到进一步拓展和充实,组织机构得到进一步完善,行政责任也更加具体。

  本刊记者  周斌整理

  人民法院组织建设大事记

  1931年12月13日,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报的暂行程序》,规定各地在未设立法院之前,须在省、县、区三级政府设立裁判部,建立临时司法机构。

  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诞生,其确立的四级法院格局和组织结构,除水上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被撤销等小幅调整外,沿用至今。

  1956年,新中国法院史上出现了第一个特别法庭——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的特别军事法庭。二十四年后,为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需要,设立了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这是新中国法院史上仅有的两个特别法庭。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并于1995年7月1日施行。

  1984年,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我国先后设立了10个海事法院。我国成为世界上仅有的几个设立专门海事法院的国家之一。

  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临时性常设机构的基础上,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正式成立了审判管理办公室,主要承担案件流程管理、质量评查、监督检查法定审限执行情况、督办重要案件、督促各审判部门提高审判质量效率、承担审判委员会会务、案例编纂等职能。审判管理办公室的成立,标志着最高人民法院基本形成了以专门审判管理机构为平台、中介和枢纽,齐抓共管、人人参与的有组织、有系统的审判管理工作格局,这对推动全国法院审判管理组织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截至2010年12月,全国已有25家高级人民法院、900家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成立了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

  本刊记者  周斌整理

  公安机关组织建设大事记

  1955年2月,公安部召开全国刑侦工作会议。会议确定了刑侦工作的具体任务: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广大群众,提高刑侦队伍的战斗力,提高破案率。

  1955年,罗瑞卿向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写报告,经批准在公安部治安局成立了刑事技术处,这为此后直至今天的刑侦工作奠定了基础。

  1957年,在罗瑞卿的主持下,公安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1958年8月4日,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决定将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改编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自此至今,武警部队有关警种成为各级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

  1983年,全国公安改革工作会议召开,首次提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要求。此后,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陆续颁布实施。

  1987年6月,公安部发出通知,要求全国大中城市普遍建立110报警服务台,这是110报警服务台自1986年1月在广州市公安局开通后首次向全国推广。

  1991年以来,根据中央有关决定,按照国家行政体制改革的总体安排,公安机关先后对县(市)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企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公安边防检查体制、公安部内设机构及职能任务进行了调整和改革。在改革实践中,经济犯罪侦查、证券犯罪侦查和网络监管、反恐怖、边防、禁毒、国际执法合作等一批新的职能应运而生,并不断得到加强。

  1997年,国务院发布《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督察制度和督察队伍应运而生,并相继建立健全了警务督察、警务公开、派驻督察专员和督导组、特邀监督员等一系列配套的监督制约机制。

  近年来,随着“大走访”开门评警的深入开展,公安信息化建设、执法规范化建设与和谐警民关系建设稳步推进的同时,也拥有了一个与群众交流互动的展示平台,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得以更好地开展。

  本刊记者  李恩树整理

  检察机关组织建设大事记

  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罗荣桓为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同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委员会会议在中南海勤政殿举行第一次会议,罗荣桓宣布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署正式办公。1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批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这是新中国关于检察制度的第一个单行法规。

  1954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侦处日本战犯工作团,对在中国关押的日本战犯进行侦诉。1956年5月至8月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45名日本战犯,分4案向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提起公诉;对1017名日本战犯分3批作出免予起诉、宽大释放的处理。

  1995年7月1日,检察官法实施,标志着检察官管理工作进入法制化轨道。

  1995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反贪污贿赂总局,检察机关惩治贪污贿赂工作步入专业化、正规化轨道。

  2002年3月21日,根据修订后的检察官法和《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首次大检察官颁证仪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提出了“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以此统一思想、凝聚力量、推动工作。

  2005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渎职侵权检察机构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

  2008年,全国检察机关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着眼更好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实现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不断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各项检察工作不断创新发展。

  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历史经验和教训、汲取中国历史上政治法律制度的精华、借鉴其他国家检察制度的基础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逐步形成和发展。

  本刊记者  李恩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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