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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张先生的七年申诉之路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12日14:40  法制与新闻

  ■ 监督之窗 ■

  祸起成品油批发证书

  ——股东张建忠的七年申诉之路

  (本刊记者)陈虹伟 莫静清/文

  辽宁省沈阳市虎石台有一座气势宏伟的万吨大型民营油库,库内拥有铁路专用线,该油库所属的辽宁星月石油有限公司拥有国家颁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公司资产5000多万元,年收入上亿元。这样效益极佳的公司在全国非国有企业中是少有的。

  可是,作为当年创始人之一和股东的张建忠如今却与这个人人羡慕的公司无缘,个中缘由还得从2000年说起。

  公司易主——

  原始股东遭陷害入狱

  2000年3月,辽宁星月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李鸿宾和总经理张建忠,经多方努力申请,获得了《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这张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的证书,当时辽宁全省非国有企业获批的只有7家,星月公司便是其中之一。

  2000年4月, “辽宁星月商贸有限公司”更名为“辽宁星月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月石油公司)。当时某协会是星月石油公司第一大股东(法人股),占51%股份。

  业内人士曾坦言,当年这张《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的无形资产至少值一千万,但是放到现在哪怕有一个亿,也办不下来。拥有这张证书,可每月向辽宁省石油公司申请成品油(汽油、柴油)计划指标,再卖给加油站,行业经济效益相当可观。当年部分外省派代表团来参观学习之后感慨羡慕地说“油库这样大,真是好企业!”

  星月石油公司的发展也得到了时任辽宁省省长张国光(后被判刑)另有图谋的关注。

  张建忠虽然不是星月石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自1997年公司创立担任总经理职务,也可谓元老级创始人之一,并拥有该公司股权。其事业发展蒸蒸日上,令人羡慕。

  意想不到的是,8个月后,张建忠的人生和事业却发生了灾难性的转折,一场长达十一年的冤案正式拉开了序幕。

  2000年12月,在没有任何征兆下,张建忠被抓入狱,随后一生从事教育事业的父亲在悲愤中去世,其母亲也经受不住打击在一年后离世。

  在他看来,其冤情与不幸,正始于11年前那张《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背后的利益。

  据张建忠回忆,2000年7月,有人打着原省长张国光的旗号来到星月石油公司说:“国光省长让我来星月石油公司,看张建忠有啥背景没有。”此人说要加入星月公司,在不是星月石油公司成员及股东的情况下,仗着原省长张国光的权势,不但要求入股还要当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迫于省长的压力, 2000年8月10日,此人当上了星月石油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0年12月18日,是张建忠终生难忘的一天。这一天,他和星月公司的所有员工(除一名司机外)都被抓进了沈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张建忠因涉嫌单位偷税罪和单位虚报注册资本罪,被沈阳市公安机关拘留并逮捕。

  直到一年后,张建忠才从办案人员那里得知,举报他的正是星月石油公司的新任法定代表人。

  2001年沈阳市沈河区检察院认为不够起诉条件,两次退回案卷。但后来不知谁向检察院、法院施压,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审理了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张建忠一案,认定当地检察机关上述两罪的指控,分别判处张建忠有期徒刑3年和1年。

  从此,张建忠在公司的全部股份(33%)及财产皆因法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一纸判决书,全部化为乌有。

  寻找证人——

  历时七年的漫长申诉之路

  2004年6月17日,张建忠在沈阳市看守所服完4年刑期。张建忠重获自由的第一件事便是进行申诉,替自己遭受迫害蒙冤申诉。

  对一般人来说十一年已经不算短,对张建忠来说尤其漫长,用他的话说,真是度日如年。

  自开始申诉那天起,张建忠坚信温家宝总理所说“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张建忠凭着坚定的毅力,按法律程序进行了长达7年的申诉。

  2005年11月,第一次申诉被沈阳中院驳回。

  后来,张建忠继续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2008年12月,辽宁高院审查后指令沈阳中院再审此案。

  两年多之后,沈阳中院对张建忠一案再审开庭,原公诉机关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未出庭。

  2011年3月19日,沈阳中院对张建忠一案作出新的裁定,认为张建忠犯偷税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沈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在历经十一年漫长等待之后,张建忠终于盼来了沈阳市中院撤销原一、二审裁决书。

  案件始末——

  被控两项罪名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当年法院认定张建忠犯有偷税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

  对张建忠偷税罪的指控与判决,集中于2000年9月的一批900吨成品油未开发票事件。

  法院判决认定,张建忠于2000年3月至8月担任辽宁星月石油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在向葫芦岛轻工实业公司锦葫路加油站等用户出售成品油时,未给买方开具发票,隐瞒销售收入,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并且每月向税务机关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均为“零申报”。2000年9、10月间,张建忠又指使其公司财务人员对账面显示的900余吨成品油库存作报废处理,同时用假退款收据调平会计账,从而偷逃应纳税费总额14余万元,偷税比例为该单位同期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的100%。

  沈阳兴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对辽宁星月石油有限公司涉嫌偷税案件的鉴定、证实该公司出售货物不开具发票,假作报废处理,每月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均为“零申报”,从而偷逃应纳税费总额14余万元,偷税比例为该单位同期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的100%。

  张建忠申诉案件的代理律师——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贾永发律师告诉记者,此案凭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张建忠犯有偷税罪。

  首先,张建忠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刑法规定,构成偷税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法人或者纳税义务人。法人的纳税义务人只能是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

  具体至本案,张建忠既非法定代表人也不是财务负责人。张建忠原所在企业星月公司在银行税务部门预留的印章是李鸿宾的名字。2000年8月开始,是新任法定代表人的名字。

  贾永发律师给李鸿宾做的调查笔录上,李鸿宾表示,在他任公司董事长期间,公司的财务等方面重大事情由其本人说了算。新任董事长上任后,公司的一切大小事情都由此人说了算,张建忠负责日常事务,其在财务方面已无任何权力。

  更让贾永发律师坚信张建忠无罪的是,他在对当年的证人取证时,他们均推翻了原来的供述。

  2009年12月,时任星月公司出纳员崔哲亦证明:星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后,一切财务上的权力都归新任法定代表人一人。

  崔哲证实:“2000年8月初,张建忠和我研究过库存与账不符怎么处理。我说新法定代表人来了,得和新法定代表人研究后再说。张建忠说他也是这个意见。”

  对于这份调查笔录上证言与此前一审、二审判决书中的证言迥异,崔哲解释称:“在公安部门问我时,我也这样说了,可他们不记,并威胁我让我说张建忠有问题,还吓唬我、打我。”

  在张建忠代理人提供的崔哲2007年2月另一份证实材料中崔亦提到:我于2000年12月和2001年,沈阳市公安局相关办案人员在向我调取笔录过程中,对我实施恐吓、刑讯逼供,如不按他们的意思说,他们就打我耳光、骂我、不让我站着,让我长时间地蹲着。

  贾永发律师认为,即便从一、二审判决中认定的已有证据看,相关证人证言并无一份能证明是被告人张建忠指使偷税的,只提到对某些财务情况“应该知道”。

  2010年,当年的会计何兰在贾永发律师对其做的调查笔录时证明:张建忠从未指使其偷税;900吨成品油在财务账做损耗处理也不是张建忠指使的。

  张建忠在法庭上也坚称自己无罪,他说:“公司不是我一人的,我为谁偷税?我没主观偷税故意,更没指使任何人偷税。”

  贾永发律师认为,张建忠案的关键证人之一是当年的会计何兰,其证词十分重要。

  2008到2009年间,为找到何兰,张建忠和代理人三下何兰老家贵阳,均未果。直到2010年1月,张建忠在北京东直门附近远远望去一个人酷似何兰,当即追到其办公室一看,果然是何兰。

  此时,苦苦寻找证人何兰三年的张建忠不由感慨:“老天有眼。”

  何兰调查笔录中的证言提醒了贾永发和张建忠的另一位代理律师赵峰。在两位代理人看来,这一提醒十分关键。何兰说:“根据规定,资产损失的申报是一年一报。到张建忠被拘留时,那些资产损失报告还未到申报时间,即那900吨成品油的损耗还没有报税务局。”

  两位代理人马上意识到,本案涉及的900吨成品油星月公司一直按“挂账”处理,“挂账”顾名思义是等待处理。当年12月31日前企业都有机会补缴,在此之前最多只算是漏缴。换句话说,判决认定星月公司2000年有偷税行为的犯罪事实还没有形成!因为公安机关是在当年12月18日立案,并于当日将被告人羁押直至判决生效。

  退一步说,张建忠被羁押前,如有责任,仅止于漏缴增值税,不构成偷税,星月公司完全可以在12月31日前补交税款。 由于其时张建忠已被羁押,已失去作为公司总经理的行为能力,不应对公司是否于12月31日前缴清税款负责。如果公司其后故意不补缴,有意造成偷税,则责任人是故意不补缴的人。

  随后,两位代理人称在二审认定张建忠构成偷税罪的两份书证中,发现在关键性的证据中存在严重瑕疵,认为不能将其作为定案依据。

  其一,标明日期2000年12月的5张记账凭证。其中,日期最晚的一张记账凭证是2000年12月21日产生。但此时,张建忠已被拘留。律师认为,显然二审法庭所依据的证据为虚假。

  其二,沈阳兴达会计师事务所对星月公司涉嫌偷税的两份鉴定报告。贾永发律师介绍称,这两份鉴定书均不是税务部门亲笔签发。而两份鉴定报告其中一份是一名会计师和一名税务师盖章。另一份是一名税务师盖章和另一名助理签字。因此,在法律上不具有法律效力。

  而在上述鉴定报告上,贾永发律师还发现,其鉴定意见直接定性“已构成偷税罪”。

  “会计师事务所不是审判机关,这样的鉴定不应作为定案依据。”贾永发律师告诉记者。

  而对张建忠的另一个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判决,贾永发律师同样认为证据不足。

  判决书认定张建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事实有三:

  其一,张建忠为在国家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中,使辽宁星月石油有限公司达到具备成品油批发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于2000 年2月25日,从辽宁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入80万元,进账后转入海南省证券公司沈阳证券交易营业部,又从该营业部提取现金80万元,填写现金交款单,以李安营投入资本的名义存入公司账户。取得80万元存款证明后,于同年3月29日,将80万元借款归还给宏伟房地产公司。

  其二,被告人张建忠又于同年3月30日,指使会计人员到银行同时填写金额为160万元的现金支票一张和现金存款单一张,现金存款单的款项来源为韩丹果(张建忠的妻子)投入资本,并经银行盖章。

  其三,同年3月,在委托辽宁信诚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时,以有货没发票为由,让该所业务员幺立新帮助变通,幺立新从他人处要来三张盖有沈阳龙浩贸易公司发票专用章的空白发票,按张建忠提供的购货单位、品名、金额(220万元)填写在发票上。

  判决认定,张建忠用上述现金存款证明和购货发票,在辽宁信诚会计师事务所取得了注册资本验资,并经工商变更登记,从而增加了李安营的80万元、韩丹果的160万元投资和某协会的220万元投资,虚报注册资本460万元,占其所注册资本510万元的90%。

  贾永发律师说,首先,张建忠不是本案所谓虚报注册资本一事的负责人。事实上,在公司的两次增加注册资本登记过程中,张建忠都非直接负责人,两次过程的负责人分别是李鸿宾和新任法定代表人。即使注册资本有问题,让张建忠承担刑事责任的判决也属错误。

  赵峰律师认为本案值得注意的一点是验资、变更行为,不是张建忠个人所为,也不是张建忠受董事会委托所做的行为。星月公司当时去辽宁信诚会计师事务所商谈验资事宜时,是张建忠和时任星月副总经理的杨学博,以及其他两人一同前往。而幺立新接受会计师事务所指派到星月公司,也是与董事长李鸿宾正式谈委托事宜。

  张建忠代理人介绍称,2000年3月,星月公司董事会决定追加注册资本。时任董事长的李鸿宾主持的董事会决议:李鸿宾之子李安营投资8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6%;辽宁某协会投资26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韩丹果投资16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1%;锦州某经贸中心投资1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2%;具体的从验资到变更登记的工作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

  赵峰律师在辩护词中说,李安营投入星月公司的80万元是其父星月公司董事长李鸿宾从房地产公司所借;张建忠投入的160万元实际上已经到账;辽宁省某协会投入星月公司的220万元,星月公司董事会决定从该协会下属房产上千万固定资产中任意选一固定资产解决验资乃至变更登记的问题。

  赵峰认为,至于本案中出现的辽宁信诚会计师事务所幺立新等人利用假发票进行验资,本与委托方星月公司毫不相干,因为双方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而且作为委托方的星月公司并未要求用假发票验资。正如幺立新在2001年4月4日接受侦查员李彤军询问时所说“为了体现工作业绩,我跟马文秀要了三张发票。”整个卷宗无一项可证明星月公司曾提出上述要求,更与张建忠无关。

  贾永发律师认为,张建忠的170万元出资是事实。

  首先,张建忠以其妻韩丹果名义将160万元资金作为注册资金存入银行账户真实有效、有银行凭证及公司财务记账凭证为证,这些凭证来自侦查机关提供的审计报告。其次,沈阳兴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中也认可了160万元和80万元两笔资金的“存入”。此外,星月公司的财务资料也显示170万元是真实注资。2000年12月11日,星月公司核发至张建忠的股东出资证明书上注明,出资公司注册资本为710万元,股东张建忠出资额170万元,出资日期为2000年6月7日。

  张建忠本人提供的星月公司2000年5月30日的股东会决议显示,当天召开公司全体股东大会,经全体股东一致决定变更股东,将股东锦州市某经贸中心(法定代表人是张建忠,当时此法人股已注销)10万元和股东韩丹果的股份160万元,全部转让给股东张建忠,变更后张建忠出资17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3%。

  对于最开始以妻子韩丹果的名义投资,张建忠解释称,这是由于其本人此前一直是星月公司的股东之一——锦州市某经贸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以自己名义再注资有违相关规定。

  有关韩丹果的注资情况,2002年二审判决中杨卓是关键证人之一。

  在贾永发给杨卓做的调查笔录中,杨卓对此前证言做了澄清:2000年3月资本金注入存款手续是我办理的,张建忠告诉我这160万元是以韩丹果的名义投入。我在2001年3月的证言中说韩丹果资金注入是虚假的,这是在我不了解公司股东转让情况下说的,而且当时韩丹果不是公司职员,所以我理解她的投入是虚假的。

  正是这个虚报注册资本罪名,最终令张建忠在另一起民事诉讼中丧失了公司的全部股权。

  省委书记批示:避免任何人干涉司法

  在张建忠看来,自己从被公司法定代表人举报到被判有罪,目的是将他从公司里“扫地出门”。

  此外,张建忠还特别提到,二审判决后,其身陷囹圄期间,一只无形的手对他实施的陷害并未中止。

  张建忠及其代理人提供的一位名为“杨玄”(看守所在押犯人)的证明材料中称:“在2003年6月6日(星期五),我在监管所给看守所所长的司机李某擦车时,李对我讲,你想办法从张建忠那里偷一张只有张建忠签名的空白纸,外面催得挺紧,有急用。我问他要干什么,他说,那你就别管了,只要给我弄到他的签名,就不会让他出狱了。至于你,别的不用管,你的好处也不用你说。”

  张建忠及代理人同时提供的证人崔哲于2007年2月的证实材料中提及:“当时(2000年12月至2001年)在公安局,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也曾威胁我,说要按公安局的意思说,否则就有把我送进去的可能。”

  张建忠进一步说,2000年8月,在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要求下,公司财务负责人何兰、杨卓到辽宁省工商局办理新任法定代表人控股星月石油公司51%的股权手续,省工商局不予办理并说:“星月石油公司变成私企,省工商局代表国家要收回成品油批发经营证书,因按照国家法规,不允许私人企业从事批发成品油业务。”

  但就在张建忠入狱期间,星月石油公司还是变更到了私人手里。

  张建忠案历经11年,经本人多次上访中央有关部门,引起中央有关领导和现任辽宁省委领导的关注。

  2010年底,辽宁省委书记王珉作出批示:该案时间长、案情复杂,又存在明显瑕疵,希望依法公正判决,尽快结案。避免任何人干涉司法。

  张建忠在经历了十一年漫长等待之后,虽然盼来了沈阳市中院撤销原一、二审裁决书这个好消息,但此时他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因为目前他还要面对沈阳市沈河区法院的再审,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面前,再审结果还不知晓。

  他和他的律师重新上路,他盼望彻底洗刷冤情的那一天早日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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