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刊视点 ■
精神病收治终于有法可依
——《精神卫生法(草案)》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刊记者)陈虹伟/文
2011年6月10日,这一天,对于《中国精神病收治的法律分析报告》撰写者、深圳衡平机构公益律师黄雪涛来讲是个特别的日子,这一天,她的当事人,曾轰动全国的从医院逃离后再次被抓回强制治疗的武汉炼铁厂职工徐武终于回家了。
湖北武钢炼铁厂职工徐武,因多年连续上访,被单位以“精神病”为由强制收治,四年后的2011年4月19日,徐武逃出医院,前往广州为自己“讨清白”,被诊断“自我评价稍低”、“抑郁情绪”,但未有其他更严重的精神病诊断。4月27日,徐武被从武汉前来的武钢保卫人员和武汉警察共七人从南方电视台大院强制带回收治。为了让徐武重获自由,黄雪涛多方奔走和呼吁。
徐武终于出院了,然而更令黄雪涛欣喜的是,2011年6月10日这一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我国首部《精神卫生法(草案)》,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一直关注精神卫生立法的黄雪涛告诉记者,近年来时有所闻的“被精神病”事件暴露出一种制度漏洞,表现为精神病收治局面的混乱。甚至一些个案中,精神病人强行收治制度俨然已被某些基层管理部门视为一种另类管理手段,正是立法的缺失,使得权力的越界有恃无恐。
此次《精神卫生法(草案)》首先就是一部权利保障法,表现在三个主要方面:一是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得到医治的权利;其二,保障正常人不受精神障碍患者伤害与侵犯的权利;其三,保障正常人免于“被精神病”的权利。
黄雪涛介绍,《精神卫生法(草案)》明确规定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适用条件,即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草案确认了精神病人拒绝住院的权利。同时,对违法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行为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
精神病收治乱象
周铭德,是上海市嘉定区居民,因母亲被误诊引发医疗纠纷,上访多年。2009年3月,周铭德在北京上访时,被截访者棍棒打昏、绳索捆绑后,送进上海精神卫生中心。当晚被注射镇定剂等多种药物,并一直被强制注射至出院。
两个月后,周铭德交纳4000多元“治疗”费用后,才以“外出治疗”名义获释。虽然他多番上诉索赔,但均被法院以“无法判断是否具备诉讼能力”为由驳回。
而近几年,各地的“周铭德”式的遭遇被接二连三地报道。
除了上访“被精神病”的外,还有因家庭纷争被自己的亲人送精神病院的。陈国明(化名),福建省邵武市人,2011年2月10日被妻子及妻子娘家人捆绑至南平市延平区精神病院。入院后陈国明与外界失去联系,姐姐费尽周折打听到其下落。在警方的介入下,陈国明住院56天后出院,但数百万元私人财产在住院期间被妻子转移一空,现妻子已提出离婚。
而与此相反的是,有许多真正的精神病人却无法得到及时的治疗。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公布的数据,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在1亿人以上,重症精神病患者已超过1600万,大量的真正的精神病人被忽略,亟待救治。
2010年10月10日,两个民间公益组织“精神病与社会观察”和“深圳衡平机构”发布了4万余字的《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
报告指出,一方面,许多应当被收治的患者由于无力支付医疗费,得不到治疗,或被家人长期禁锢,或流落街头,成为散落在社会中的“不定时炸弹”,威胁公共安全,同时这些患者本身的自由乃至生命安全也时常被侵害。另一方面,大量无病或无须强制收治的人,被与之有利益冲突的人送往精神病院,承受丧失人身自由、被迫接受本不该接受的治疗带来的痛苦。
该报告还指出,我国精神病医学中存在诸多混乱现象,特别是精神卫生诊疗机构(也就是俗称的精神病院)正沦为报复和打压的工具。“该收治不收治、不该收治被收治”的情况导致了原本稀缺的医疗资源又浪费在了错误的人身上,而需要治疗的又得不到资源。公众不仅受到流浪精神病人的威胁,而且也受到被精神病院随时收治的威胁。
该报告执笔人之一、深圳衡平机构刘潇虎认为:“强制收治没有门槛、没有程序规范,个人无拒绝住院权利,‘谁送来谁接走’的出院规则,医院没有纠错机制等等乱象丛生。这不但为医生滥用权力提供条件,也为相关利益获得者提供了滋生公民‘被精神病’的温床。”
根据卫生部2007年的《精神卫生宣传教育核心信息和知识要点》,精神疾病有10大类、72小类,近400种,包括老年痴呆症、焦虑症、失眠症、人格障碍、智力低下等,这意味着这400多种精神疾病的患者都可以被强制收治。再加上“疑似精神疾病患者”,即未经诊断的人,其实就是说所有人都可以成为强制收治的对象。
由于卫生系统收治标准过低、范围过宽,在实践中,卫生机构的行业规则也没有对收治程序作出要求,医院无须事先见过当事人,无须事先进行医学诊断,收治时无须听取本人的意见。仅凭送治人单方面提供的描述,医院就可以把人强行收治起来。“这种收治方式与绑架无异。”报告执笔人黄雪涛说。
在黄雪涛代理的案件中,邹宜均是个十分特殊的例子。2006年10月26日到2007年1月26日,邹宜均在母亲的“陪同”下,在广东中山埠湖医院,以精神病人的身份,接受了整整三个月的治疗。
但被视为“精神病人”的邹宜均出院以后,却完全凭借记忆写下10万多字的《疯人院日记》,记述她被强制收治的整个过程,以及在精神病院的见闻。
出院后,邹宜均摆脱母亲贴身“监护”,离家出走,之后剃度出家。
2009年2月,邹宜均起诉广州白云心理医院、中山埠湖医院和她的家人,并聘请黄雪涛为其代理律师。然而令她们失望的是,该案在广州白云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官审查重点只在强制收治的动机和程序上,而不是关注当事人是否真的患病。
在黄雪涛眼中,邹宜均“有个性,有主见”,一直独立自主生活,与常人并无两样。其家人将她送进精神病院前,也未向法院提出申请。她认为,医院只能根据病人自愿原则进行收治。
几年来,黄雪涛收集了全国大量类似案例发现,由于我国《精神卫生法》至今未出台,中国精神病院收治病人毫无程序可言。有的先进行初诊,如果判断有精神病症状,就进行收治;有的不进行初诊,只要亲属委托医院收治,就被强制收治观察。
2005年12月20日深夜11点左右,在与妻子一番争吵之后,广州商人何锦荣没有经过医生诊断,就被妻子委托广州市脑科医院强制收治了。
那时,何锦荣有三家公司,还在广州的富人区二沙岛购有豪宅,身家上千万。
其入院记录显示,“2005年12月21日,据其妻子介绍病史,患者20余年前出现精神异常,表现为无故怀疑妻子有外遇,无故骂妻子,打妻子……”,“患者称可能有黑社会人员掌握其妻子把柄来整他,其妻子有外遇”。
根据何锦荣的说法,当晚,他坐在家中看报纸,妻子陈燕芳领着两个男人进来,他首先遭到一拳,接着被人勒住脖子,然后被铁链锁住。送进医院后,医生吴泽俊对绑在床上的何锦荣进行了对话初诊,并作了诊断记录。
但吴泽俊的初诊结论是,“未获感知觉障碍,接触合作,定向力好”,“思维清晰、连贯”,“意志行为无异常”,“未获情感方面障碍”等等。
2006年1月17日、18日,医院通知其妻陈燕芳来接人,但陈燕芳拒不接人,1月21日,医院同意何锦荣的母亲等家属来接,才办理了他的出院手续。
黄雪涛也曾经是何锦荣的代理律师。
她认为,何锦荣的遭遇,根源是医院缺乏自我纠错动力。如果医院发现收治的“病人”根本没病,或者不需要强制收治,而让“病人”出院的话,就要退还委托人预交的钱,这跟医院的营利目的是冲突的,因此,商业化运作的精神病院从利益上就欠缺自我纠错的内在动力。
更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由于精神病学被滥用,一些精神科医师也成了受害者。国内知名的精神病学专家、陕西省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的纪术茂教授因为写信反映医院领导的问题,被自己所在医院诊断为精神病患者,这一诊断结果还写在了该院给上级部门的回复文件上。而诊断的依据,仅是医生的几句私下闲聊。
“如果精神病学滥用得不到有效抑制,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受害者!”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卫生法学研究所所长张赞宁说,“我们呼吁填补中国精神科医师职业伦理空白,不仅是为了保护精神病人的权益,也是保护我们每一个人的权益。”
而黄雪涛告诉记者,其实精神病被强制治疗并非无法可依,而是法律规定明确,却没有被认真执行。
她说,民法通则规定,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若送精神病人强制治疗,需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由法院宣告。而医学界普遍的观点是,精神病鉴定需要3到6个月,因此可能延误了精神病人的治疗时机。所以,现实情况是,大多数疑似精神病人被直接送治,几乎无程序可言。
2001年11月卫生部规定:“临床症状严重,对自己或周围构成危害者……应属紧急收治范围,并应给予特级护理。”
可以看到,民法通则的关于精神病人强制治疗需法院宣告的法律规定早已沦为一纸空文。
“被精神病”现象将得到最大程度的遏制
从1997年开始,河南漯河农民徐林东和张桂枝从当地乡镇政府逐级上访到北京。2003年10月,大刘乡政府几名工作人员从北京把徐林东接回漯河,并将他送进了驻马店市精神病院。他在驻马店市精神病院被强行捆绑48次,电击54次。驻马店市安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2003年11月25日出具的一份鉴定书认为:徐林东属于偏执性精神障碍,建议住院治疗,加强监护。但是医院里很多医生都知道他没有精神病,还劝他不要去告状了,这样才能出院。
直到2007年7月,即徐林东被关进驻马店精神病院4年后,他的家属才通过其他村民知道他的下落,但却被告知无权接徐林东出院。徐林东住院期间,每月花费医疗费1000多元,六年半下来花费近10万元,这笔费用是大刘镇政府从民政救济款中拨付的。
2010年4月底,“徐林东事件”被曝光,伪造了徐林东入住精神病院所需有关证明的几位政府工作人员被免职。经过新任领导的同意,徐林东才得以走出他住了六年半的精神病院。
近年来“被精神病”之所以成为笼罩在公民权利上的一道阴影,就是由于随意化的诊治造成了公民权利的劫难。
此次《精神卫生法(草案)》首次明确了“不得强制进行精神病检查”的规定,对此黄雪涛给予了积极的评价,她说,这是一种根本性进步,其切实地赋予了精神病人“拒绝诊断”的权利。如果这个规定最终获得通过的话,将从立法上阻隔“被精神病”的发生。
记者从《精神卫生法(草案)》第六十四条中看到这样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对于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的,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离开医疗机构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评论员傅达林说,公民有“不被鉴定为精神病”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保障,不应当仅仅寄希望于医生的道德救赎。如果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制,如果医生可以对自己的诊断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很难确保医生不成为挫伤公民权利的工具。
《精神卫生法(草案)》通过立法的形式使精神健康的公民免于“恐惧”。
近年来,精神病患者被误收治的现象虽然仅是极少数,但将正常人误送、强送、误收、误治,而变成“精神病”竟如此轻而易举,已经引起立法部门的警觉。强治误治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此类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理当受到法律制裁。哪怕是监护人,若有意为之,就要定为诬陷罪、非法拘禁罪等。而今,在出台这部法律之后,还需尽快堵上精神病院收治的原有漏洞,并改善精神病患者的固有治疗方式,使其更加人性化、科学化、制度化。
但是要想杜绝“被精神病”屡发现象,还需要足够的配套措施来保护。
立法之后是不是“被精神病”的问题就能得到有效解决?
黄雪涛对记者说,目前“被精神病”的当事人,救济渠道只有舆论救济,别无他法。但现在有了这个草案,至少看到了曙光。有了立法,就有了选择举证的机会。
但她同时强调,也不要幻想仅凭纸上的法案就能够一劳永逸。从纸面上的东西到实际操作还有很长一段距离。要以平常心对待,不能太理想主义。精神病人的法律权利,从理念落实到立法,再从法律权利落实成为现实权利,需要一个过程。在其他精神卫生立法成熟的国家,也都经历了一个被滥用、立法、逐渐完善的过程。
“扰乱公共秩序”
作为非自愿住院标准引争议
2011年6月20日,中国精神卫生立法问题法律与伦理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来自精神卫生医学领域、法律学者、社会公益组织和律师代表参加了讨论。
在专家看来,最新公布的《精神卫生法(草案)》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最突出的问题是:非自愿住院的裁量权仍掌握在医学人士手上。
《精神卫生法(草案)》规定,患者对非自愿住院如有异议,可申请复诊、鉴定。
专家们一致对这条提出了异议,非自愿医疗不是单纯的医学问题,它直接限制人身自由,并迫使人接受医疗,长时间与世隔绝也使患者在心理上承受极大的社会压力。因此,判断是否有必要实施非自愿住院,同时涵盖了医学判断、伦理判断和法律判断。事实上,已经曝光的“被精神病”现象,几乎都有医生的有病诊断、鉴定人的有病鉴定作为依据,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源是非自愿住院仅仅以医学判断为准,没有考虑其中的伦理、法律因素,没有考虑人的社会属性(自由、尊严等)。必须将这种裁量权从医学人士手中移出,交给具有司法裁量权的主体,方能避免“被精神病”。
卫生部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委员邱仁宗教授认为,草案能否从根本上保护精神障碍者权利并杜绝收治过程中的权力滥用值得思考。精神障碍方面的医生只能提供专业的诊断和建议,至于说是不是应该被收治,以及如果当事人对住院治疗有异议都应该有相应法律进行程序上的规定。同时,法律应允许更多的民间组织参与到精神病患的救助中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轩认为,精神障碍的认定以及精神障碍者的强制住院或者非住院治疗在程序操作上都应当实行严格的司法化和去行政化,目前草案规定送治程序是行政化的思路,排除了司法的介入。
《精神卫生法(草案)》另一个突出的问题是,非自愿住院的标准中包含了“扰乱公共秩序”,也就是说,“扰乱公共秩序”可以成为非自愿收治的理由。“公共秩序”含义可以极其宽泛,大到政治、经济、市场秩序,小到课堂、购票、交通秩序,以此为收治理由将对公民人身自由埋下深重隐患。
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方平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精神卫生法(草案)》在“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由患者自主决定”的条款后面,不得不加了一条长长的例外后缀:“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而按照这一条款,那些固执地几十年坚持上访的人,算不算“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他们的行为算不算具有“扰乱公共秩序危险”?事实上,以往的所有“被精神病”事件,都是以“扰乱公共秩序”而被精神病院强行“收治”的。
而在黄雪涛看来,《精神卫生法(草案)》实际上还存在三个严重的漏洞:非自愿收治的实体标准问题;滥用监护权、近亲属之间侵权问题;患者住院期间的司法救济机会。
《精神卫生法(草案)》规定了非自愿精神病住院治疗的实体条件和程序安排,这也就意味着,无需经过司法程序,只要符合这些条件,就可以否定一个成年自然人的自主权。
黄雪涛说:“对比近十年的现实操作,已是进步了。但和上世纪80年代架构起来的基本法律框架提供给我们的司法保障体系而言,却是一个退步。因为,否定一个成年公民的自决权,从此无需法院宣告了。拆除了民法上的宣告制度,取而代之的实体标准和程序标准,足够严密吗?远远不足啊。”
她也认为,草案第27条规定精神病收治的实体条件之一的“有扰乱公共秩序危险”欠妥。“扰乱公共秩序”作为非自愿收治的实体条件,这个标准太模糊,自由裁量权太大,可能存在广泛的滥用可能。这样的入门标准,比治安处罚更为宽泛。假如这个实体标准不收紧,可以预料,将来的所有滥用,都会用这个标准作为理由。
研讨会上,亦能亦行残障研究所所长张巍介绍了一个有关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例。2010年在南方某市举办大型活动(上海世博会)之前,一位自闭症患者家长打电话跟他说,当地的派出所来到了他家,跟他说:第一,整个活动期间自闭症孩子不允许独自外出;第二,如果有任何人打电话报警,马上收治。后来这位家长打电话来,说他现在要到活动场馆前自焚。原因是他的自闭症孩子到社区去做康复治疗,因为自闭症的人有刻板行为,他每天从途中回来都要上公共厕所,但是那天因为开展活动前的卫生检查,当地负责卫生的人打电话报了110,事情发生一个半小时之后,精神病医院开着车将人接走了,后来经过沟通,当地派出所警察说这是误会。
张巍认为,虽然上厕所就变成扰乱公共秩序是个极端的案例,但是他提醒我们需要严谨定义什么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对此,黄雪涛也认为,目前很多明显属于滥用精神病医学的个案可能因此被赋予合法性,如街头拍照的彭宝泉,可能会被指扰乱公共秩序。在宽容的社会,秩序是有一定弹性的,但在不宽容的严格秩序中,发言不举手、越级上访、投诉检举不实、网络言论等都可能会被指向扰乱公共秩序。如果精神卫生法为此开设收治大门,那么后果将不堪设想。
“我觉得应该对这一条进行细化,比如什么样的行为被称为扰乱公共秩序,不要留下给人钻空子的机会。从某种意义上讲,我觉得取消这一条也不是没有可能。因为危及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有重叠的部分,而危及公共安全有具体的法律条款可以比照。”黄雪涛对记者说。
2011年6月23日上午,两个民间公益组织“精神病与社会观察”和“衡平机构”以特快专递形式向国务院法制办寄送《〈精神卫生法〉(草案)建议信》,其中一条就是建议取消“扰乱公共秩序”作为非自愿收治的条件。
精神病异议:法官和医生谁说了算?
因为有上访经历,因为与领导发生争执,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护士郭俊梅被鉴定为偏执性精神障碍患者,并被调离岗位、建议治疗。不同的是,这次当权者的“合法伤害”遇到公民权利的坚韧反抗,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在历经9个月的延期审理后,一审判决郭俊梅胜诉,一名普通的护士用“秋菊”般的勇气讨回了自己的名誉。这样的司法结果令人欣慰,也给一些地方强权操控精神病收治下的公民权利带来希望。
有专家指出,对于不断发生的“被精神病”个案,我们首先需要谴责的当然是其背后“垂帘听政”的公权,正是它们翻云覆雨将“精神病”当作打击异己的“帽子”随意乱扣。同样需要反思的是,那些在精神病收治中起着“一言九鼎”关键作用的医生,难道就没有责任吗?郭俊梅案中做出精神病诊断的康宁医院及该院精神病学主任医师高北陵,被法院判决不承担法律责任。
仅一次谈话就做出精神病诊断,这里当然有医生的职业道德问题。在以往的“被精神病”事件中,人们不知道那些出具精神病结论的医生到底出于何种心态。
北京大学心理学硕士、《新快报》精神病问题专栏作家黄凯平说,《精神卫生法(草案)》有一个结构性的错误,没有把法官的权限和医生的职责分开,把医生的责任给法官,把法官的权力赋予医生,由医生进行判断,这是不可以的,因为涉及人身自由,医生是不能拥有这个权力的。
黄雪涛也认为,《精神卫生法(草案)》第29条授权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行使对收治不服的当事人最后裁决权。这肯定是一个结构性的错误—— 由医生去肩负社会伦理判断和司法判断。
中国司法精神病学泰斗、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刘协和教授在媒体上公开说:“精神科医生不能僭越法律,成为决定一个人有无行为能力的主体。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有其特殊性,让医生同时肩负着伦理判断和司法判断,必然会出问题。”“刘协和的理念和我这几年奔走呼吁的观点不谋而合。让医生揽下司法判断这一项不能承担的权力,不仅社会受伤害,也不利于精神科行业的健康发展。”黄雪涛对此表示。
刘协和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现在“非自愿住院治疗”的现实情况主要有几种,一种是家属强行或者欺骗“病人”到医院;一种是在家属要求的情况下,精神病医院出诊接患者入院;还有一种比较特殊,即有违反刑法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经法院判决其住院治疗与否。除了有刑事犯罪的情况外,前面的情况都因无法可依,而受非议。
刘协和教授认为,划清诊断和收治的权限是理想状态,一个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应该由医生从专业的医学角度进行诊断,而非自愿接受治疗的患者,是否收治入院,则由法律裁定。
黄雪涛介绍,在草案条文第29条授权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行使对收治不服的最后裁决权。大家别误读 “司法”两字,他们是医生,他们出具的鉴定结论,不过是医学专业意见,不具有司法性质。在内,依靠主观判断,对外,是一种商业委托。其中的专业门槛,外界难以介入制衡,由医学专家行使非自愿收治异议的最后决定权,意味着授权医生行使司法权。
“把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基本权利,置于精神科专家的掌握之下,这是社会职权配置的严重错误。人身自由的司法权,只能属于法官。”黄雪涛如是说。
警惕司法领域对精神病概念的误用
刑事案件中,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是“精神病人”直接影响到量刑,在故意杀人案中,则事关生死。但在现有精神病司法鉴定体制下,如果侦查机关、公诉人、法院不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病、不搜集证据,被告人及其家属、辩护人提出的精神病鉴定请求和申请往往得不到采纳。
在对《精神卫生法(草案)》的一片热议声中,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从另一个角度发出了这样的声音,警惕司法领域对精神病概念的误用。
她说,由于精神病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不适合作为严谨的法律术语。精神病的概念很容易导致司法审判的操作变为医学诊断的操作。建议在我国现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将“精神病”鉴定的提法修改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提法。因为“精神病”与“能力”相比,“能力”的概念更容易被科学地把握和准确地进行司法操作。
近年来在司法活动中出现了大量的与精神病有关的争议。2006年末,围绕着陕西省汉阴县一起特大杀人案主犯邱兴华的审判曾发生了一场“邱兴华作案时的精神状况是否正常”的争论。争论的中心原本围绕“邱兴华有无精神病作案的问题”,之后又转成“二审法庭该不该为邱兴华做精神病鉴定”。当时李玫瑾曾撰文指出,即使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其结论仍会遭到质疑或非议。原因在于,司法鉴定只能提供结论,不能具体解析犯罪者异常犯罪的理由。因此,困惑依然存在,质疑与非议也就同时存在。
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 2004年云南高法在审理马加爵案时,在法庭上,虽然起诉方提供了司法精神病鉴定材料,但辩护律师仍质疑马加爵作案时有精神病问题;2006年上海在审理陈丹蕾杀夫案时,法庭也出示了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但法庭上仍有旁听者在大声疾呼“陈丹蕾就是有精神病”;2008年对杨佳袭警案的审理再次遇到同类问题。还有近期围绕着“网瘾是否可纳入精神病”引发的争议,甚至已经有人“以网瘾是精神病而作为杀人辩护理由”。
李玫瑾说,诸多实案证明:犯罪人作案的精神问题已经成为刑事司法过程中最容易引起困惑和争议的焦点,从而影响到人们对于法律公正性及司法权威性的信任。显然,这一问题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同时,还出现诸多被关进精神病院的人申辩自己没有精神病的实例。
李方平律师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精神卫生法(草案)》没有涉及刑事犯罪嫌疑人,我们看到有很多非常恶性的案件,比如前段时间接触了何胜海的案件,何胜海冲进贵州的法院什么都不说,拿刀就捅,致一死两重伤,但是我们看到以前他服刑的记录,他写的日记,包括家里面写的日记,绝对是精神病人,可是我们律师申请认为他有精神病,要求送到精神病院鉴定一下,公安不允许,法院也不允许,这里面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怎么保护,因为人已经失去了自由,我们不可能把他从看守所接出来送到精神病院去,这只能办案机关去送,但是办案机关又不去送,这里面有一些交叉冲突。”
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在我国目前还是由医生“说了算”。这一不科学的立法导致在精神病人犯罪问题上,学界以及社会上都存在误解,以致某些人把精神病鉴定书当作“免死牌”,或者本不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因“民愤”而被错判有罪,这些都是不符合刑事法律的精神和刑事司法的目的的。
北京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焦鹏说,在刑事司法精神病领域,一方面该做精神病鉴定的由于法官的复杂思维不去认定,另一方面司法精神病鉴定被滥用,使本没有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被鉴定为精神病患者,从而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
针对有人认为为犯罪嫌疑人做精神病鉴定是在启动“脱罪”程序的问题,李方平持反对意见。他对记者说,为犯罪嫌疑人做精神病鉴定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能承担与其刑事责任能力相适应的罪责,体现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同时,将无监护人、近亲属的重罪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鉴定列入法定必经程序,可以尽可能地避免冤假错案,“不错判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避免将精神病人作为“替罪羊”。
总之,司法鉴定的关键不在于证明某人是否有“病”,而在于某人是否具有行为责任的“能力”。精神病的概念很容易导致司法审判的操作变为医学诊断的操作,让人误认为,精神病人都不应该被判刑。
对此,刘协和教授认为,在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方面,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启动精神障碍的司法鉴定,基本是由法官说了算。如果司法鉴定出了错,犯罪嫌疑人想要获得有利证据,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救济渠道了。
可以说,目前在有违反刑法行为的疑似精神障碍的司法鉴定方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了。
新法实施考验政府投入
《精神卫生法(草案)》第五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将精神病防治的经费保障在立法时明确规定是《精神卫生法(草案)》的又一亮点。
媒体公布的这样几组数据说明了一部《精神卫生法(草案)》实施对财政投入的依赖。
其一,据统计,我国目前各类精神病患者人数在1亿人以上,有重症精神障碍患者约1600万人,受到情绪障碍和行为问题困扰的17岁以下儿童和青少年约有3000万人。另外,卫生部数据显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转型,我国精神疾病患病率呈明显上升趋势。
其二,据统计,目前,精神疾病的医疗费用在我国所有疾病医疗费用总负担中排名第一,甚至超过了肿瘤、心脑血管等疾病,预计到2020年,精神病医疗费用将会占疾病总负担的1/4。“差钱”导致不少家庭放弃治疗,患者或被家人长期禁锢,或流落街头,成为散落在社会中的“不定时炸弹”,威胁公共安全,同时这些患者本身的自由乃至生命安全也被侵害。
其三,据统计,国外精神卫生投入占卫生总投入的比例约为20%,而我国仅有1%;我国注册精神科医师16383名,平均每10万人拥有1.26名,而全球平均数字是3.96名。由于我国没有明确精神卫生费用占GDP的比例,这样各地政府给付水平不一,且因缺乏强制力,使得精神卫生经费的供求矛盾突出。
专家指出,上述种种情况,再加上公共救助机构匮乏、救助资金短缺、科研人才及费用不足等,成为横亘在精神卫生法顺利实施面前的一道鸿沟。
现实局面的形成,当然有国力不足的特定时代背景,但经济发展至今,这应该已经不是一个难题。事实上,保障精神病患者的治疗对于维护公共安全同样重要。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我国已逐步推广实施艾滋病免费治疗措施,那么,出于同样的考虑,何不对那些无力接受治疗的精神病患者实施免费治疗?可以借鉴的是,目前在这一领域,武汉、上海、杭州等地已相继通过地方立法,他们建立了一种“公益补偿制度”,即在监护人无力承担精神病患者伤人行为的赔偿责任时,由政府买单。
为加大预防力度,《精神卫生法(草案)》设专章详细规定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在开展精神卫生的宣传和健康教育方面的责任;设定了心理咨询工作的基本规范。
例如,草案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组织开展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及时与员工交流思想、沟通情感;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安全等可能影响学生心理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心理援助;监狱应当对服刑人员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关注其心理健康状况,必要时提供心理咨询等等。
《精神卫生法(草案)》可以说是一部人权保障的典型法律。因此,基于的权利思维,当《精神卫生法(草案)》在重新定位各个救助主体的责任时,我们有理由期待国家、政府担负更多职责,同时,各地方政府也应加大财政投入。
一部关乎1亿人精神健康和人身自由的法律,一部从1985年就开始酝酿的全国性的精神卫生立法,千呼万唤始出来。尽管有许多不足,但不可否认整部法规草案充满了人文关怀的价值取向。草案从总则到对精神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再到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无不体现出对精神病人以及可能“被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些都值得肯定。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