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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益机构为车祸中无名死者讨得22万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20日02:00  重庆晚报

  汽车撞死流浪汉,不知死者姓名,也找不到死者家属,责任人还赔不赔?昨天,武隆县法院通报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要赔。

  我市有家公益性机构专门为车祸中的无名死者维权,前天刚打赢了一场官司,法院一审判决,死者获赔22万元,将交给这家机构代管,等候死者家属前往领取。

  重庆晚报首席记者 罗彬 通讯员 罗康 黎林 实习生 于希 陶虹旭

  事故:流浪汉国道上被撞身亡

  武隆县法院承办法官称,2010年8月17日,国道319线从武隆县白马镇往武隆县城方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车为牌号“渝GC0387”的轻型普通货车。事故中,一男子被撞倒死亡。由于死者事发时是在行车道内行走,武隆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货车驾驶员徐某和死者负事故同等责任。

  武隆县交巡警在事故调查中发现,死者是流浪人员,身上没有任何个人及家属的相关信息,无法核查确认身份。2010年8月19日,武隆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在报上发布寻尸启事,却一直无人认领尸体。

  经法医鉴定,死者约50岁,男性,系颅脑损伤死亡。

  开庭:被告质疑赔偿主体资格

  2010年11月24日,武隆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向肇事驾驶员徐某发出《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缴纳通知书》,要求徐向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中心)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23万余元。

  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苟晶称,因司机一直未赔付,基金管理中心于今年5月24日,将驾驶员、车主单位、保险公司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共同赔偿死者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共计29万余元,并将赔款交由该中心代管。

  保险公司在庭上表示,本案死者身份不明,基金管理中心与死者没有任何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具有主体资格,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无任何法律依据。即使主体适格,保险公司也只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昨天,驾驶员、车主单位的共同代理人、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汪代刚表示,他们对基金管理中心依据部门规章作为索赔依据持质疑态度。

  据了解,市政府2010年9月6日发布《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该暂行办法第51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或者明确无损害赔偿权利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死者,其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由基金管理中心负责代管”。

  判决:基金管理中心代管赔款

  前天,武隆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要求驾驶员徐某赔偿无名死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1万余元,车主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赔偿11万元。

  这22万元赔款给谁?法院认为,基金管理中心作为取得了法律授权的政府机构,有权提出索赔,其请求于法有据,且有利于维护无名死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公益,应予支持。所得赔款由基金管理中心代管。

  两年无人领 赔款就充公

  既然是代管死者赔款,一直没有家属来领怎么办?

  基金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蒋文育称,根据规定,赔款领取后直接打到财政部门的专用账户上。如果赔款超过2年仍无死者家属前来领取,这笔钱就充公,作为救助基金,用于救助其他需要救助的车祸受害者。

  若判决生效,获得22万元赔款后,蒋文育希望死者家属尽快来领取。联系电话:68880583,领取时需出示相关证明材料,以确认家属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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