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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首批5起醉驾案一审判处拘役罚金等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25日15:14  新华网

  新华网长春7月25日电(记者周立权)记者25日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吉林省辽源地区、延边地区部分基层法院近日对首批5起醉驾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均被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一个月及以上不等的拘役,并处1000元及以上罚金。

  今年5月3日,辽源市交警支队接到报案人电话称:一辆吉普车和一辆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接到报警后,交警赶到现场,将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犯罪嫌疑人赵某带到辽源市中医院采取血样,经检测赵某属无证醉酒驾车。

  此案7月21日由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此前,赵某因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已被行政拘留15日。

  另外4起醉驾案分别由延边州和龙市等地法院宣判,醉驾被告人均被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一个月以上拘役、1000元以上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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