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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到大改临界点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25日17:40  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

  死刑复核程序到大改临界点

  “检察机关在这个问题上不是公诉人的角色,而是一种法律诉讼的介入,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意见,他都有权力也有义务提出来,不能仅局限于对被告人不利的监督”

  《望东方周刊》记者杨明、张海林 | 北京报道

  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陈光中告诉《望东方周刊》,死刑复核程序修改方案,已写入将于今年8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

  刑事诉讼法首次大修,还是在1996年,距今已15年,这也意味着,15年后的这一次大修,决定的将是死刑复核程序未来10年、甚至15年的程序模式。

  目前施行的死刑复核程序,被学界解读为内部行政审核程序:最高法院法官组成合议庭阅卷、承办法官提审被告,但刑辩另两方,即检察机关与辩护律师,几乎没有正式介入复核程序的制度保障。

  此前全国律协一位主任称,“这是妥协之产物”。他告诉《望东方周刊》,因为倘若检察机关与辩护律师如一审、二审一般完全介入,将给法院系统带来无尽工作压力。

  而今,围绕着死刑复核程序向左转、向右转之问题,三部门将再次展开鏖战;而公众近期对夏俊峰、药家鑫等死刑复核案件的关注,客观上又促使立法机关在此问题上,无法不慎之又慎。

  “首次主动约见”

  短时间内,“小贩杀城管”的夏俊峰案无疑是观察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最佳”案例。

  早在一个月前,便有媒体报出,最高法院刑庭三名法官主动约见夏俊峰辩护律师陈有西,并“听取了律师意见,书记员作了记录”。

  业界用“破天荒”三字形容这次约见,因为“从未听说近年来有最高法院法官因死刑复核约见律师”。而据本刊记者此前调查,不少死刑复核律师,为争取一次与承办法官的相见,其难度不亚于上访。

  陈有西称,这次约见成功,与最高法院重视夏俊峰案有直接关系。他说“这次约见是一种进步”。

  未为公众知悉的是,最高法院和司法部都有文件明确规定,死刑复核律师可以约见法官。只是因为规定里未有救济程序可循,长久约见被拒后,不约见反成常态。

  与夏俊峰案几乎处于同一时期的药家鑫案,呈现出来的死刑复核程序,则几乎是另一极端:前者为舆论同情,后者一片喊杀;前者律师被主动约见,后者直至执行死刑,也没有约见成功。

  药家鑫案火速“结案”,药家鑫也于6月7日在西安市被依法执行死刑。公众因此无法从药家鑫案的死刑复核程序里,找到更多死刑复核实体及程序方面的蛛丝马迹。

  不过,据《法制日报》报道,陕西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宋洪武在6月21日表示,判处药家鑫死刑,不是单从法律效果方面考虑,也不是迫于所谓“舆论压力”,而是从法律、政治、社会三个效果考虑的。

  宋洪武表示,按照法院的认定,药家鑫案社会反应强烈,如果不判处死刑,可能会对社会的道德价值观造成负面影响。

  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后,一度引发外媒强烈关注。美国《华盛顿邮报》6月26日的报道称,如果说药家鑫案有什么特别之处,那就是它导致许多中国人公开反思死刑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因为在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后,许多法律专业人士公开质疑,是否处决一个自己主动自首、其家庭愿意赔偿死者的年轻人,“司法公正就算得到维护了”。

  刑事诉讼全过程检察机关都可介入

  由上述两案带来的争论与反思,促使学界、业界多次研讨会的召开,这也使得观点、利益的博弈,有了走向统一的可能。陈光中告诉本刊,这些意见反思,归结为三点共识,都极有可能写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死刑复核阶段必须要询问被告人,这是无疑的。”陈光中说,对于比较远的被告人,如果直接询问不方便,会吸纳广东等地远程视频的做法,进行远程提讯。

  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诉讼化,也有了实现的可能。“现在最高法院就已经容许辩护人介入,辩护意见可以送给法官,向法官约时间,当面讲辩护意见,而法官也必须安排时间见面。已经做到这一点了。”陈光中说,此次刑诉法修改,律师在死刑复核中的权利,会进一步、更具体地兑现。

  不过,对检察机关如何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学者与立法机关的共识是,只做原则性规定。陈光中说,对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起初是有争议的,因为最高法院不同意检察机关介入,后来经过检察院的争取,才加入了这么一条,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检察机关都可以介入,包括死刑复核。

  “这是最高法院在让步。”陈光中说。

  据本刊记者了解,早在2007年,高检院就已成立了内部死刑复核机构。“最早这个机构是临时性的,现在是中央同意批准的。它既然成立了,肯定要运作,而且高检院还明确提出,不能光听辩护人、被告人的意见,也必须听检察院的意见。”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告诉《望东方周刊》。

  陈光中认为,目前的突破已是难得的进步。“过去的死刑复核程序,明显是行政性审判、封闭式内部审查,现在是适度地诉讼化了。”但他认为,毕竟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定性,不是二审后的三审,“所以它也不可能完全诉讼化。”

  他认为,在修法时,还应当坚持将法律援助扩展至死刑复核程序。“此次修法,法律援助已扩展至无期徒刑,”陈光中说,这能不能实现,有待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讨论结果,“我最后一次看到的草稿中,对此还没有明确规定。”

  干脆废除律师在死刑复核过程中的参与权

  在死刑复核收归最高法院后,死刑复核程序已经历了长达4年的“长跑”。在“长跑”中,要求维持以往行政审批程序的意见,以及要求沿着诉讼化方向改良死刑复核程序的声音,始终在交锋。

  最高法院的一名法官曾坦率地说,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存在两大缺陷,一是搞不清楚它是诉讼性质,还是行政审批性质,或两者兼而有之;二是目前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只有几条,过于笼统,大量的操作规程,需要司法解释和最高院制定规章制度、法律文件来解决。

  不少刑诉法学者和刑辩律师坚持认为死刑复核应进行诉讼化改革,甚至应把死刑复核程序作为专门一章写入刑诉法,按刑诉程序让律师及公诉人介入。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告诉《望东方周刊》,“若不能将死刑复核程序改造为诉讼制度,就干脆废除律师在死刑复核过程中的参与权。这样也让那些死刑犯,以及他们的家属死了这条心,别找律师了,律师也不会背上骗子的黑锅。”

  由此而滋生的问题是,从诉讼平衡的道理来讲,一旦律师的介入权得到立法认定,作为刑诉程序的另一方——检察机关,是否也要介入死刑复核程序?

  检察机关的理由是:如果死刑复核是一个诉讼活动,必然要有控辩双方的对立,只有律师一方介入,这实际上还是一个行政审批程序,不符合基本诉讼理论框架。

  “最近有一个《最高检察院在死刑复核过程中怎么去监督》的课题,过去我是反对的,但现在我在思考这个问题。”刘仁文说,在各个国家,很少有对最高法院的判决、裁定,还让公诉机关去监督的,但中国有自己的现实,宪法上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

  博弈结果是,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里的介入权力,也将获得法律化的确认。“检察机关在这个问题上不是公诉人的角色,而是一种法律诉讼的介入,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意见,他都有权力也有义务提出来,不能仅局限于对被告人不利的监督。”陈光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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