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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用中国司法主权审判赖昌星是最大国家利益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26日17:22  北京晚报
素描:宋溪 素描:宋溪

  近几天,大众再一次把目光聚焦在了外逃人员引渡的问题上。这种关注有一个无法回避的现状:我国目前还有数千经济犯罪嫌疑人外逃,涉案金额高达700多亿元人民币,而多数引渡或者遣返这些逃犯的请求却得不到支持,致使大量逃犯和赃款都无法追回。  

  所以,当新近有外逃人员被遣返归国,就形成了很大的震动,公众纷纷表达了这足以震慑贪官外逃的心理预期。坊间对于国际法关于引渡问题的讨论也如火如荼。新闻观点采访相关专家,以求答疑释惑。

  外逃人员被遣返,将形成非常大的震慑

  沈骥如(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研究员):

  赖昌星最终被遣返,其实也是必然的。中国跟很多国家包括西方国家都有反贪合作,加拿大是第一个和中国缔结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西方国家。赖昌星之所以能在加拿大“赖”了12年,还是因为加拿大方面不认同赖昌星是刑事犯的身份,对中国的司法制度缺乏了解和信任。外逃人员也利用这一点,申请难民资格,不断利用加拿大的法律程序来拖延被遣返时间。经过中国和加拿大的不断对话,最终赖昌星的上诉被驳回。

  外逃人员被遣返回国,会形成非常好的社会影响,表明国际上反贪合作的加强,也说明即使没有签订双边的引渡条约,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的努力完成追逃工作,这会让一些企图外逃的刑事犯、贪污犯明白他根本无处可逃。赖昌星最后被遣返,对这批人肯定有非常大的震慑作用。

  用中国司法主权予以处罚就是最大的国家利益

  杜焕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国际法学博士):

  我也注意到有议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的承诺是否会损害公平的言论,我希望强调的是,对于这类事情,不能纯粹地用国内法的角度去看问题,从维护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让赖昌星回国接受审判的价值要远远大于是否对其判处死刑。赖昌星不被遣返,轰动一时的“远华案”就不可能结案。对于一个影响如此巨大的外逃犯罪嫌疑人,用中国的司法主权对他进行审判和处罚,这才是最大的国家利益。而是否判处死刑,其实并不是问题的本质。

  毕竟,在国际法领域,“死刑犯不引渡”是现代引渡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说当被请求国有理由认为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的,不予引渡。这个原则并不是针对中国制定的,而是国际通用的准则。不仅废除死刑的国家会把这个原则作为刚性条件,即使一些仍然保留死刑的国家,在引渡合作中也会遵循死刑犯不引渡原则,比如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两国都仍然保留死刑,但两国之间的双边引渡条约就有关于死刑犯不引渡的专门规定。

  美英尚未签约,因是否废除死刑的认识不一致

  杜焕芳:最近几年,我国也在与发达国家积极谈判,目前除了周边一些国家之外,我们还与包括西班牙、法国、比利时、澳大利亚等西方发达国家在内的3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之所以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没有与我国签约,核心点之一就在于对是否废除死刑的立场不同、认识不一致。

  双边引渡条约一般包括实体性内容和程序性内容两个方面。从程序上来说,一般会约定双方国家谁来出面提出引渡请求,启动引渡程序,由哪个机构作为中央机关以及具体执行机关。引渡的执行措施也分为引渡拘留、引渡逮捕、引渡监视居住等几种。双边引渡条约的实体性内容一般就是双方的承诺,其中就包括死刑犯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特定身份的人(比如难民、本国人)不引渡、双重犯罪等原则。

  另外,还有罪行特定原则,对被请求引渡人所使用的罪名一般也会有不能变更、不能追加的要求,即请求国应确保引渡罪名要和审判罪名一致,不允许以引渡罪名以外的罪名对被引渡者审判或处罚。

  [批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第三章 第五十条 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对被引渡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应当受所作出的承诺的约束。

  境外赃款追缴难度更大,缺乏有效国际条约

  杜焕芳:其实国际间的司法合作条约有多种形式,引渡条约只涉及人,而赃物的追缴也非常麻烦和复杂,甚至可以说难度更大。将非法转移到境外的犯罪所得或赃款赃物通过没收等国际合作程序返还给被害人或被害国,是国际法公认的刑事司法国际合作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国际上还没有一个专门的赃物追缴的有效条约。目前,我国相关部门正在研究通过独立民事诉讼的程序进行境外追赃。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是目前世界上第一项针对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全球性公约。公约确立了通过促进国际合作,更加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宗旨,为各国开展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合作提供了法律基础。但是具体涉案赃款、赃物如何分割,如何追缴,公约没有细化的规定,也没有其中一方不尽义务时的惩罚措施,所以,具体磋商还是需要通过双边谈判。外逃的犯罪嫌疑人很多都会转移大量的赃款、赃物,这中间涉及很多的经济利益,影响到国家利益,在进行双边谈判的时候,一般都相当棘手。

  加快引渡条约的签订,加大遣返或引渡力度

  杜焕芳:赖昌星被成功遣返回国,虽然是一个个案协商的结果,但是进一步增强了中、加两国之间的司法互信,对国家间的司法合作无疑会产生积极影响,有可能会促成中加两国双边引渡条约的签订。当然,有了条约,不一定就代表着对方会积极主动地履行义务。我们说无条约无义务,但是条约只是一个大的框架,只是提供了一个法律基础,至于是否满足实体和程序上的条件,还是要看每个个案的具体情况。

  赖昌星被遣返回国,是中国国际地位日益提高的象征,是中加双方、乃至中国与更多国家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和联手惩治刑事犯罪的良好开端,也是对那些犯罪分子利用各种手段畏罪潜逃的一个严正警告。当然,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司法程序的公正,增强对法律的尊重,进一步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和国际地位,加大遣返或引渡的力度,维护国家司法主权,更好地保护国家利益。

  [背景]

  我国与35个国家

  缔结双边引渡条约

  据新华社报道,国务院新闻办2010年12月29日发布《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白皮书。在引渡和遣返外逃腐败犯罪嫌疑人方面,白皮书介绍说,目前中国已与35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加入含有司法协助、引渡等内容的28项多边公约。

  白皮书介绍说,1984年中国加入国际刑警组织,加强抓捕外逃腐败犯罪嫌疑人方面的国际合作。200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中国还可以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国际公约,与世界100多个国家开展包括引渡在内的国际司法合作。

  据白皮书介绍,截至目前,中国已与68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106项各类司法协助条约。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同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反腐败机构开展了友好交往。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与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机构签署了检察合作协议。公安部与44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机构建立了65条24小时联络热线,同59个国家和地区的内政警察部门签署了213份合作文件。

  白皮书介绍说,为推动反腐败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国于2005年批准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先后批准加入4个与反洗钱相关的国际公约,并成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欧亚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组织、亚太反洗钱组织的成员。2007年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

  白皮书说,中国还积极加入相关反腐败国际组织,参加和举办反腐败国际会议。1996年发起成立亚洲监察专员协会。2003年批准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5年加入亚太经合组织反腐败与提高透明度工作组、亚洲开发银行/经合组织亚太地区反腐败行动计划。2006年发起成立国际反贪局联合会。近年来,成功举办第七届国际反贪污大会、国际反贪局联合会首届年会等国际会议,多次参加全球反腐倡廉论坛、国际反贪污大会等国际性反腐败会议。

  [延伸]

  巨贪余振东

  被美国遣返

  2001年中美签署了《刑事司法互助协定》,协定涉及调查取证,互相之间互通犯罪的情报。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前行长余振东外逃一案,是中国和美国签署《刑事司法互助协定》以来,中方向美方提出请求的第一个案件。

  中方向美方提出正式的执法请求以后,中国执法机关主动向美方提供了余振东犯罪的证据材料。美国执法机关在案件调查期间,也曾依据《中美刑事司法互助协定》向中方提出调取证据材料的请求。

  2002年12月,余振东在美国被拘捕,美国司法机关对其提出了至少五项刑事指控。在接受刑事司法审判期间,余振东承认自己在美国所犯的罪行应导致递解出境(据百度百科,递解旧指把犯人押解远地且由沿途各地官衙依次派人押送。根据美国移民法,凡属以下情况的外国人均会受到递解出境的处罚:1、不应入境者或入境后违背身份者,其中包括非法入境者、非法打工者、丧失合法身份、协助他人非法入境者、假结婚入境者;2、触犯刑法者,其中包括在入境后五年被判入狱一年者、其他重罪、贩毒或使用毒品者非法持有或使用枪支者以及其他与间谍、叛国罪有关者;3、假造文书者;4、威胁国家安全者;5、成为公共负担者)的法律后果,并且明确指定中国为其“递解出境的接收国”。

  2004年1月,美国总统布什在美洲31国特别首脑会议期间颁布法令,宣布美国将停止审批在公共职位上犯有贪污罪、参加过贪污行为或是从中受益的移民或非移民入境。

  2004年4月16日,在逃亡美国长达两年半之后,余振东被遣返回了他曾经企图逃离的祖国。

  主笔:周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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