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山西晚报》报道十多名凶手,通过井下杀人,在云南、山西等四省多地伪造8起矿难,杀害9人,骗取赔偿金200余万元。29日下午,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灵石县人民法院就此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蒋兴国等7人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其余被告人也各自领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09年9月,被告人蒋兴国、蒋兴高等人分别结伙,互相配合,在山西省灵石县、汾阳市、介休市,以及四川省攀枝花、重庆市永川区、云南省宁蒗县等地,以打工为由将被害人骗至煤矿井下杀害,并伪造成事故,冒充被害人亲友向矿方骗取赔偿金。蒋兴国等人先后作案8起,杀害9人,骗取赔偿金总计212.036万元。
据此,晋中市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条款,认定被告人蒋兴国、蒋兴高、秦世有、常信堂、彭勇、刘自金、蒋兴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文海、陈兴和、陈林友等也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及不等的有期徒刑。
另被告人蒋兴国、蒋兴高等,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惠兰等4人各项经济损失127251.96元。面对法院的判决,当庭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