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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福州7月30日电(记者 江宝章)正在提交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提出,禁止在流域内新建水电项目,流域内已建成的水电项目在运行过程中,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并根据评价结论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流域干流、支流沿岸一重山范围内开采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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