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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三公经费公开关键须有独立审计程序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01日14:01  南方都市报

  近日,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接受南方都市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此次中央各部公开“三公”数据是中国财政朝向财政透明度方向前进的一个意义非凡的步骤,同时,因为我国预算科目本来就设计不太合理,各部门公布的“三公”数据有被转移的可能。今后需要独立的审计程序对其进行审计。

  王雍君认为,从根本解决政府财政透明度的问题,需要对财政透明度进行立法,还要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制度,不仅要涉及财政事务支出,还涉及资产负债,现金流、成本、政府绩效等各方面,“透明度”应该是“一揽子”计划。

  目前公布的数据无法评估其合理性

  南都:对这次已经公开的中央部门公开“三公”经费的总体情况,您作何评价?

  王雍君:今年开始公布“三公”经费,是中国财政朝向财政透明度方向前进的一个意义非凡的步骤。“三公”经费作为民众关注程度最高的公共支出,理应作为政府财政公开透明的一个切入点。如果“三公”经费都能公开,那还有什么东西不可以公开呢?因此,其积极意义不容否认。

  目前,也存在很多做得不太令人满意的地方,公众可能对中央各部门公布的“三公”数据也有疑问。但需要意识到,这项工作包括透明的细节、透明的程度、透明的时间、透明的程序等,都需要在全国范围有个统一的规划,并且这种规划必须要强有力地实施。如果没履行这些规定,将受到相关的处罚。

  南都:各部委公布的“三公”经费数据还是“大数据”,您怎么看?

  王雍君:这个没有什么可评论的。细节没有公布,现在公布的“三公”数据,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帮助我们评估它的合理性。如果不披露更多的细节,我们只能到此为止。

  保密有时是掩盖过失的“有效”方法

  南都:有人质疑那些“三公”经费项目开支很低的部门,可能是将“三公”经费转移和隐藏到其他支出项目中去了,您认为这个质疑有无道理?

  王雍君:其实很多人也要这么去设想,我们只能说“有这样的动机”。保密有时候是掩盖过失、渎职、腐败的“有效”方法,这个动机应该在哪个地方都有。

  数据在中国是一个老问题,我国的预算科目本来就设计不太合理,很多数据放在这个科目也行,放到另一个科目也行,当然就可以转移了。

  “三公”经费公开关键必须有一个程序———审计,没有经过一个独立的审计,“三公”经费数据的可信度是有问题的。此外,政府的财务报告制度应该建立起来,财务报告经过独立的审计批准,才能公开。这都是很基本的东西,今后必须得走这一步。

  公车费用比重较高或因数据难以作假

  南都:去年“三公”经费决算的总支出中,合计94 .7亿元。其中,出国(境)经费17.73亿元,车辆购置及运行费61.69亿元,公务接待费15.28亿元。三者所占比例分别为:19%、65%和16%。您怎么看这个比例?

  王雍君:有一点很清楚,公车费用占的比重足够的高。要判断它的合理性,还需要更多的信息。还有一个原因可能是因为公车这一块的支出数据比较容易得到,难以作假。

  一般来讲,公车费各个地方的开支都比较大,涉及单位领导,如果消减公车费用,难度会大些,这种情况已经形成很多年了。从中长期来看,缩减“三公”的重点应该放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这一块,它需要政治的意志和时间。

  根本解决问题,需财政透明度的立法

  南都:您开始提到“需要统一的规划”,能否详细谈谈?

  王雍君:实际上,我国需要一个财政透明度的立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而不能完全靠修改《预算法》来解决,因为《预算法》主要不是解决公开性问题,而是解决预算操作问题,《预算法》可以规定公开性的原则,而我国还需要一部单独的“政府财政透明度的法律”来规范透明度,也就是整个财政信息披露制度,并以法律的形式颁布。

  “财政透明度”的立法不能含在“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内,因为它是一个很特殊的信息,需要一个单独的立法,我们需要透明的不仅仅是“三公”经费,我们需要透明的是整个政府的开支,还有它的细节,当然,涉及国家安全、机密等除外。

  总之,从根本解决政府财政透明度的问题,需要对财政透明度进行立法,还要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制度,不仅要涉及财政事务支出,还涉及资产负债、现金流、成本、政府绩效等各方面,“政府财政透明度”应该是“一揽子”计划。

  南都:财政透明度的立法,目前有何进展?

  王雍君:据我了解,这项工作还没有纳入到立法计划内,正在开展前期的研究。但是有必要立法,现在我们《预算法》还没有修订到位,所以这些工作可能还得往后延。

  南都:在国外,有类似的可以借鉴的财政透明度的法律吗?

  王雍君: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都对财政透明度有一个专门的规定,只是立法的形式不一样,有的是专门的,有的是在其他相关法律里边。

  保密有时候是掩盖过失、渎职、腐败的“有效”方法。数据在中国是一个老问题,我国的预算科目本来就设计不太合理,很多数据放在这个科目也行,放到另一个科目也行,当然就可以转移了。

  我国还需要一部单独的“政府财政透明度的法律”来规范透明度,也就是整个财政信息披露制度,并以法律的形式颁布。

  ———王雍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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