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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规定集体土地房屋可申办产权证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07日15:39  新华网

  新华网郑州8月7日电(记者 李亚楠)郑州市政府日前出台《郑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暂行办法》。该《办法》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届时,郑州市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凡是符合规定的,都将可以申请产权登记。

  《办法》规定,郑州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的设立、转让、变更还是消灭,都应依照规定进行登记。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的登记工作。

  依照该《办法》,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并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房屋抵押权、地役权、预告登记、更正登记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并发放相应的权属证书;申请异议登记的,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不予登记的,应即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办法》规定,村民自建住宅房屋申请时,要提供登记申请书及身份证明、宅基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测绘平面图、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等。

  《办法》还规定,凡是以各种形式在集体土地上,违法违规进行开发建设或变相进行开发建设,没有取得相关建设、规划审批手续,并违法违规向土地所属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销售的房屋都不予登记。

  同时,经郑州市政府批准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也不予登记,待改造完成并安置完毕后按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登记。

  据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也不予登记: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的;不符合城乡规划的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房地产权属争议未解决的;转让农村村民住房,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司法机关查封或限制房屋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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