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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男子杀2人获死缓案:改判死刑非舆论审判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24日06:39  云南网
法庭宣判李昌奎死刑 法院供图 法庭宣判李昌奎死刑 法院供图

  “李昌奎案件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意特别深;先奸后杀,数罪并罚,情节特别严重。”22日晚李昌奎案再审宣判,法官连用了4个“特别”来形容李昌奎所犯下的罪行。而宣判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成员通过视频观看了远在昭通的李昌奎案庭审现场,经过一天的庭审,审委会讨论决定: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云南高院再审李昌奎故意杀人案似乎已尘埃落定,但仍留给公众许多疑问:李昌奎和被害人王家飞是什么关系?李昌奎到底有没有重大立功情节?李昌奎为何还要将3岁孩童残忍杀害呢?

  一问:李昌奎与王家飞是什么关系?

  证人:他们是表哥表妹关系,还谈过恋爱……

  庭审中,李昌奎申请了一名证人陈利波出庭作证(陈利波的父亲和李昌奎妈妈是亲姐弟,陈利波的父亲和受害人王家飞的妈妈是堂兄妹关系),陈利波在李昌奎和王家飞之间,都带有亲戚关系。

  法官对证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说给证人听后,张青松对陈利波开始发问:“证人,你知道李昌奎和王家飞是什么关系?”

  陈利波回答说:“其实他们是表哥表妹关系,平常关系不错。2007年下半年的时候,李昌奎在昆明包了一个工地,李昌奎把王家飞带到昆明一起打工,到了昆明后,王家飞一直没有工作,王家飞的吃住都是李昌奎在负责,他们还在一起生活,相处得很好,经常晚上出去逛街买衣服,他们应该是在谈恋爱。他们大多数时间住在一起,同居过。后来,他们之间有一点矛盾,怎么闹起矛盾的,我就不知道了。”

  随后,公诉人对陈利波发问:“你(证人)是什么时候和王家飞、李昌奎在一起的?你又是怎么知道他们在谈恋爱的?”

  陈利波说:“我是在2007年下半年,我和他们在一起大概就是半个月左右,我和他们一起时,他们还没有谈恋爱,后来,我是听王家崇(王家飞的哥哥)女朋友周某说的,王家飞和李昌奎在谈恋爱,还背着双方的父母。在2008年中旬的时候,我听李昌奎说过,王家飞还为他(李昌奎)做过一次人流。”

  针对证人的说法,公诉人认为:证人并没有亲眼看到过李昌奎和王家飞之间谈过恋爱,证人是听别人说李昌奎和王家飞在谈恋爱,这是不客观的,只是证人的个人主观推断,不能证明李昌奎和王家飞谈过恋爱。

  二问:李昌奎有没有重大立功表现?

  法院:没有署名,不能证明是李昌奎举报的……

  法庭上,李昌奎的辩护律师张青松提出:李昌奎案件在云南高院原来的二审期间,李昌奎曾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书面检举材料,检举了两起涉嫌拐卖少女的犯罪线索。一起发生在1989年,两个犯罪嫌疑人将一名14岁的巧家少女拐卖到山东,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两个犯罪嫌疑人分别叫“大张毛”和“小张毛”。这位被拐卖的少女,直到2005年仍在向家中写信求救,但是由于家人没有文化,不知如何处理。另一起发生在2003年正月20日,上述两名犯罪嫌疑人伙同他人,将昭阳区两名“阴山”未成年的少女以9000元的价格卖到重庆卖淫。

  张青松认为,这一材料在原审二审期间没有引起重视,卷宗当中没有任何材料可以证明曾经对这一重要事实进行过查证。

  对此,公诉人出示巧家县公安机关及昭阳区公安机关3份书证。公诉人说,为了对案件认真负责,昭阳区公安机关对辖区关于“阴山”谐音的地名也进行了查实。均未出现过有少女被拐卖或失踪的报案记录,李昌奎所指的“大张毛”、“小张毛”这两个人,警察查实后,确有这两个人,但他们都在外地打工,一时无法查证这些线索。

  针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和解释,辩护律师认为:李昌奎是在1年半前就检举这两个可能存在的犯罪线索,侦查机关为何不去查实呢?直到再审的法庭上,公诉机关用中途休庭的两三个小时,让公安机关写了3份情况说明,这3份证据不够严肃。

  公诉人解释:公诉机关本着对案件认真负责的态度,让巧家县公安局及昭阳区公安机关补查,目的就是要追求客观真实。

  再审法庭认为:李昌奎案件在原来的二审期间,确实收到过一份检举材料,检举两起拐卖少女线索,但检举材料并没有署名检举人是李昌奎,不能证明这份检举材料就是李昌奎举报的。而且根据公诉人提交的新证据看,两起拐卖少女线索目前还无法查证。

  三问:李昌奎为何要杀3岁孩童?

  李昌奎:为了不让他哭喊,我抱起他……

  李昌奎杀人案最让人无法容忍的就是,他将一个3岁孩童残忍地撞死,李昌奎为何要对一个3岁孩童下手呢?

  庭审中,公诉人不断刨根问底,李昌奎在法庭上交代了杀死3岁孩童的原因。李昌奎说:“我先将王家飞掐昏,对她实施强奸过程中,他(指3岁孩童王家红)也在旁边,他可能是看到我在打他姐姐,就在旁边大哭,我当时叫他不要哭了,担心他的哭声引来别人注意,可他始终不听,还是大声哭喊,我先强奸了王家飞,再用锄头打在王家飞的头上,王家红哭声越来越大,我就更担心了,为了不让他哭喊,我就抱起他,猛力地把他的头撞在门框上,再用绳子绑住他们姐弟的脖子。”

  (柏立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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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专家谈李昌奎案法院审判 不可以不考虑舆情

  记者就李昌奎案公众关心的问题采访了我国著名刑法专家高铭暄教授和刑事诉讼法专家陈光中教授。

  问:李昌奎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为何还要判处死刑?

  高铭暄:人民法院在决定刑罚时,首先还是要考虑犯罪本身的社会危害性,自首只是量刑时考虑的情节之一。如果罪行本身特别严重,即使自首也可以不予从轻。本案被告人李昌奎连杀两人,其中一人是3岁儿童,还有强奸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即使构成自首也不足以从轻处罚。

  问:有人称本案再审改判死刑是“网络审判”、“舆论审判”,您怎么看?

  高铭暄:网络和媒体都是民意表达的方式之一。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可以不尊重民意,不考虑舆情。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判决结果也要接受人民的监督和社会的评论。李昌奎案二审改判确实引起舆论热议。但云南高院再审是根据被害人亲属申诉等启动,是严格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的,改判李昌奎死刑的判决,也是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这与所谓的“网络审判”、“舆论审判”是完全不同的。

  问:陈教授,您如何看待李昌奎案再审改判?

  陈光中:本案再审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云南高院经审查,认为原判量刑不当,依法决定再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改判李昌奎死刑,体现了罪刑相应,体现了有错必纠,体现了公平正义。

  刑事再审程序是一种补救性的特殊制度,有严格的限定条件,只适用于纠正个别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不应将其他案件和李昌奎案作简单类比。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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