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袁丁)如何保障听证不变成“走过场”,广州将有明确的地方规范。广州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若公众对政府重大决策的征求意见稿意见分歧较大,应该组织听证会,从公开报名人群内遴选的听证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2/3,而公务员不得被选为听证代表。该《办法》将于下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提出,广州市、区和县级市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都在《办法》规范的范围内。而市政府派出机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在行政决策时,也可以参照这一办法组织听证活动。听证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组织。
报名遴选代表不得少于2/3
《办法》规定,听证代表应当年满18周岁(涉及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决策事项,听证代表年满16周岁即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且不属于国家机关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在职工作人员(含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合同制雇员)。听证代表可以通过个人报名遴选、委托有关社会团体推选、听证机关邀请等方式产生,具体人数根据听证事项确定,但不得少于9人。如果报名期满,报名人数达不到规定人数的,应该延长报名期限。
《办法》同时明确,听证组织部门遴选或邀请听证代表应当兼顾不同利益或不同意见各方,其中遴选产生的听证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总人数的2/3。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方可举行听证,否则就要延期举行听证,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办法》明确,听证组织部门应当在旁听席设立新闻媒体采访人员席位,听证组织部门应当至少在听证会举行前10日,向新闻媒体采访人员送达听证通知。经听证主持人同意,新闻媒体采访人员可以对听证会进行录音、摄影。
合法性审查要查阅听证报告
《办法》规定,听证报告是政府决策的重要参考。决策起草部门将决策草案提交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提请政府审议时,应当同时提交听证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政府法制机构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同时审查听证程序,并可视情况调阅听证笔录。
《办法》还提出,对于应当听证而未组织听证、在听证时提供虚假信息、听证报告严重失实等行为,要追究责任部门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办法》提出,听证组织部门应当制作统一格式的有关报名表,方便社会公众领取或从本部门网站下载使用。听证组织部门应当至少在听证会举行前10日,向听证代表送达听证通知和听证事项相关材料。听证事项相关材料则包括决策征求意见稿、决策起草说明以及相关的依据和背景资料等。
《办法》规定,政府重大决策的征求意见稿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政府、决策起草部门认为有必要就决策征求意见稿组织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应当组织听证的,也可以书面形式向政府或决策起草部门提出听证建议。收到听证建议的政府或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在征求意见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统一答复建议人;不组织听证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