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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修改刑诉法从制度上遏制刑讯逼供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24日09:14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北京8月24日电 (记者 周兆军)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采用刑讯、体罚、虐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表示,这一规定是为了从制度上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郎胜说,为进一步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针对司法实践中这类行为多发生于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之前的情况,草案规定:在拘留、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草案还规定了对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技术侦查、秘密侦查等措施进行完善,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进行技术侦查。公安机关可以决定由特定人员实施秘密侦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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