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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时隔15年修改 惩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24日10:05  国际在线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蔡靖骉):24日,中国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例会,着手修改刑事诉讼法,这是该法自1996年以来的第二次较大修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等诸多传统观念或将绝迹于中国的司法实践中。纵观此次修改,对于人权保障的重视,贯穿其中。

  更加注重人权保障

  诉讼,民间俗称“打官司”。刑事诉讼即是有关犯罪方面的官司。有了刑诉法的规定,不仅明确了受害当事人告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聘请的律师和辩护人如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义务,也规范了司法机关的办案行为。

  1996年,中国第一次大修了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精神——“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意味着,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处于有罪公民的地位。这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进步。然而在司法实践,有悖这一原则精神导致的冤假错案并不鲜见。

  时隔两年后的1998年,中国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谈及公约对于中国法治进程的影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王敏远教授说,“公约当中有相当多的条款涉及到刑事司法程序的基本内容,这对于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律观念也有很重要的影响。”

  公约中的这些具体条款包括,免受酷刑的自由,不受任意逮捕、拘役或放逐的自由,公正和公开审讯权,无罪推定权等,这些都与刑事诉讼法关系甚为密切。

  对于刑诉法这次修改的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直言:“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既注意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维护公民、社会和国家利益,又注意对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王敏远以一枚硬币的两面形容此次大修的意义:“一方面规范了职权机关的行为,约束了公权力;另一方面进一步保障了诉讼当事人,尤其是被行使追诉之人的权力,这方面意义特别突出。”

  有望解决刑讯逼供的顽疾

  “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一切将被作为呈堂证供。”对于这句影视剧中经常出现的司法表述,大多数中国人并不陌生。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

  然而在现实中,要想保持沉默却并非易事。重口供,甚至不惜为了口供而刑讯逼供,是中国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顽疾。严刑之下,冤案错案时有发生。在中国的司法传统和法律规定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历来就被视为犯罪嫌疑人的义务。刑诉法第93条也赫然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王敏远教授表示,“口供虽然在破案中发挥过一定的作用,但是口供,尤其是强迫作出的口供经常会发生许许多多的问题,包括许多的冤假错案。”

  据此,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不得自证其罪的规定,即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虽然并没直接将沉默权入法,但是对于中国法制而言,无疑也是一个不小的进步,将有助于解决刑讯逼供的顽疾。

  其实,刑讯逼供原本就为中国法律所明文禁止。即便按照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也是不允许的。然而,为何屡禁不止?究其原因,王敏远认为,“因为刑诉法中缺乏法律后果的规定,如果法律只是规定了不允许刑讯逼供,但是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竟然可以用作定罪的根据,怎么遏制刑讯逼供?”

  为此,修正案草案也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与以往仅明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相比,此次的修正案草案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此外,草案还明确规定了讯问的地点,以及对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

  大义灭亲观念或遭颠覆

  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有着大义灭亲的传统。而这次修改,则有可能颠覆这一横亘于法律和人伦之间的矛盾。

  在规定强制出庭制度时,修正案草案作了近亲属例外的规定,“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因此,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王敏远教授认为,这是一种基于人文关怀的修改,“我们知道法律跟伦理道德是不一样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去违背伦理道德。这次修改实际上反映了对于人伦道德底线的一种思考。”

  事实上,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的规定,可以追溯到中国传统儒家所宣扬的“亲亲相隐”。即使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我们也可以找到“亲亲相隐”的影子,这就是亲属拒证权。

  舆论普遍认为,草案的有关规定,是对人性的尊重,也是法律回归常识的必要。

  此外,对于辩护制度以及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以及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别规定,等等,都凸显了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对于人权的重视,以及浓厚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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