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公布刑诉法修改十大亮点
整体思想将与国际接轨
澄清未刑讯逼供警察要出庭作证
在历时15年之后,刑事诉讼法迎来了它的第二次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于近日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那么,与现行的1996年版的刑事诉讼法相比,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有哪些重大突破呢?
日前,本报记者专访了全程参与刑诉法修改论证的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
樊崇义教授告诉记者,此次对刑事诉讼法的重点修订,将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侦查程序以及证人证言等多个方面有重大突破,很多新的规定将入法典,成为此次修法的亮点。
证据制度
●亮点一
讯问过程录音录像
樊崇义教授说,严禁"刑讯逼供"在刑诉法中早有规定,后来最高检、最高法又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因"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口供和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去年,两高三部联合下发的《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更是在此问题上作了详细规定。但现实中,"刑讯逼供"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
樊崇义教授说,这次刑诉法的修改将突出规定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尊重人权、保障人权。首先就表现在:有望规定讯问的过程要全程地录音和录像。此外,将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一个公民"自证其罪"。
"这个规定写进法典在国际上都是相当进步的,不亚于1996年刑诉法首次修订时吸收'无罪推定'原则入法。对于解决'刑讯逼供'问题将相当重要。"
"刑讯逼供"并未有效解决
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说,现行的刑诉法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但没有规定什么叫"刑讯逼供"。而同时,现行刑诉法中还规定: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现实中的讯问通常都是在完全封闭的环境下进行的,有些司法人员连续讯问十几天;而有些嫌疑人是在零下十几度或40多度的高温下接受讯问的。
要想从源头消除"刑讯逼供",必须明确列出属于"刑讯逼供"范畴的具体行为。比如将殴打、捆绑、用警棍电击、罚冻、罚晒、饥饿、不让睡眠、搞车轮战等都列入"刑讯逼供"行为范畴。对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场所、一次讯问多长时间等都要作规定。
●亮点二
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樊崇义教授说,此次刑事诉讼法修订证据制度,基本将两高三部的《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相关实质条款都做了吸收,此外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排除的程序、排除的方法以及排除后证据的效力等都作了规范。
樊教授说,这意味着"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今后将不算数了,对于推进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将起到很大作用。
樊崇义说,即使是美国这样发达的国家,从1776年独立宣言发表,直到1914年才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间相隔100多年。可确定后还没执行好,一直到1960年推出"米兰达警告"时,此规则才得以在全国推广。
而我国新中国建立60年后就把该条款写进法典,时间和速度远远超过了美国。
证人出庭
●亮点三
证人可"秘密"出庭
樊崇义教授透露,证人出庭作证一直是刑事诉讼法的一个大难题。此次修订,对证人出庭也作了明确规定,规定了哪些人必须到庭,哪些人可以不到庭。
首先将重新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这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证证人及其亲属的安全。
具体来说,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毒品犯罪案件时,证人因为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措施:不公开证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这些信息材料;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的方式出庭作证,法庭上设一个作证室,不让证人露面;禁止可能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人和证人接触;对人身和住址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以免证人被打击报复。
如果证人感觉还不安全,还可向司法机关提出保护申请。由于出庭作证,证人的交通、住宿、就餐以及误工的损失国家应当给以补助。有工作单位的证人,其工作单位不得克扣或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有了这些规定,可较好地打消证人出庭作证的顾虑。
●亮点四
逃避作证将被拘留
一般的证言或者双方都没有异议的证言,证人不需要出庭作证。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有望新增一项重要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而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的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强制证人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除外。
樊崇义教授说:"这实际上是规定了'免证权',符合我们民族'亲亲相隐'的传统思想,这种规定也是与国际上很多国家的法律理念相一致的。"
但对于应作证而不作证的证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有望首次明确: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作证,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可处十日以下拘留。
如果证人对拘留决定不服,可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鉴定人出庭作证也适用上述的规定。
●亮点五
警察在必要时须出庭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还可能提出:警察也要出庭作证,这是我国与世界接轨的一项全新的规定。
警察出庭作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警察在日常生活中碰巧看到了犯罪情况的发生,履行职务把犯罪嫌疑人抓住了,这种情况下要出庭作证;第二种情况是控辩双方对某项在讯问中取得的证据存在异议,认为是"刑讯逼供"获得的,此时侦查人员须拿出证据证明未进行"刑讯逼供"。如果侦查人员说不清楚,这个证据会被视为"非法证据"。
"此规定一旦列入法典,将极大地约束侦查人员的行为,对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起到很重要的作用。"樊崇义教授说。
侦查手段
●亮点六技术侦查将入法典
在中国,监听等秘密技术侦查手段使用权一直是属于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很多职务犯罪存在特殊性,检察院也在使用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的手段。但因为缺少法律法规的支撑,这些手段的使用一直存在争议。
樊崇义透露,为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此次刑事诉讼法修订将增加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两项规定。技术侦查就是借助技术侦查手段来收集证据;秘密侦查是对于有犯罪嫌疑的人可进行耳目跟踪、诱惑侦查甚至是由侦查人员扮成犯罪分子模样混入对方进行侦查。
“这些手段世界各国都在用,我们现在的技术也发展到了较高水平,可以采用这些侦查手段了。而且,用这些手段所取得的证据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而不必像以前那样,必须让犯罪嫌疑人亲自交代,将这些证据转化成口供才能用。”樊崇义教授说。
特别程序
●亮点七
“被精神病”将成历史
樊崇义透露,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还要新增加一个特别程序:强制医疗程序。
现在全国有上万人被关进康复医院里,但其中有些是真疯,而有些是“被精神病”的,不能随便说说就把人当成精神病关起来。
所谓“强制医疗程序”,就是究竟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要经过法院裁定,裁定后确定其属精神病才能将人送入精神病院,不能随便抓人和关人。
另外,还将增加未成年人案件的程序,未成年人要分押、分审,程序要和成年人分离,以便对未成年人的权利进行保护;此外,还将增加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程序及贪官外逃后其违法财产的处理程序等。
法律援助
●亮点八
法律援助范围将扩大
按照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聋、哑、盲人的,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这个法律援助的范围扩大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要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也要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辩护。这项规定将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
修改草案多项吸收《律师法》规定对保障律师辩护权调查权阅卷权有重大突破
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超48小时
●亮点九
律师介入诉讼提前至侦查阶段
樊崇义教授说,最早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律师介入刑事辩护的时间是开庭前七天,1996年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此次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将吸收《律师法》的规定,把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
也就是说,自从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或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第一次讯问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可以请律师为其进行辩护了。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只是提供法律帮助,而现在正式确立了律师“辩护人”的地位。
●亮点十
看守所须48小时内安排会见
樊崇义教授透露,此次修法在辩护制度上取得了明显突破,基本上把《律师法》的条款都吸收进刑诉法法典了。其中“会见权”一项,将《律师法》的规定原封不动地吸收进来。
此次刑诉法修改拟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同时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被监听,并取消了“律师会见时,侦查人员必须在场”的规定。如果看守所没有在48小时内安排律师会见当事人,或是在律师会见当事人时安排了监听等,律师有权进行控告和申诉。
但“会见权”也有限制:危害国家犯罪案件、恐怖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共同犯罪案件这4类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公、检、法有义务保障律师行使辩护权,如果违反规定剥夺了其辩护权,律师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控告或者申诉,上级机关将依法处理。
律师可以查阅被告人口供
对于律师的阅卷权,此次修法将规定: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材料应供律师来进行查阅,其中也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材料。
但对于调查取证权,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可能与《律师法》有些差距:《律师法》规定是律师“自行调查”,《刑事诉讼法》规定还是委托调查和申诉调查。律师有什么证据需要调查,可申请司法机关来协助调查,司法机关有义务协助律师来把问题查清楚。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律师的权利将有一个根本性的扭转。新《律师法》推出后,很多地方不执行,理由就是《刑事诉讼法》没有这些规定。今后上位法和部门法规定一致了,司法部门就必须得执行了。”樊崇义教授说。
律师专访
对于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环境,曾代理原证监会副主席王益受贿案等大要案的著名刑辩律师、法学博士许兰亭律师坦言:中国的刑事辩护已陷入困境,成为一种危险的职业。
刑辩律师在诉讼中处于劣势
许兰亭律师称,在中国,很多人认为刑辩律师是为犯罪分子说话的,是“魔鬼代言人”。现实中,律师行使刑事辩护权可以用“四难”形容: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难。
许兰亭称,现在,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批准,当事人口供一类的证据律师根本看不到。
此外,证人、鉴定人员、侦查人员等出庭难;律师辩护意见难以被法官采纳;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度较低,都是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只要持相关证件就可以会见,《律师法》中规定阅卷内容要宽泛得多。
虽然《律师法》也是经人大通过的,但实践中执行起来随意性很强,很多地方根本就不执行《律师法》,这令律师们相当无奈。
“最理想的状态是通过修订《刑事诉讼法》能明确律师所能行使的权利,重视律师的辩护意见,与力量强大的侦控机关形成法律上应该出现的‘抗衡’,从而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最起码能吸收一些《律师法》中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规定,使律师在行使辩护权利时不再如履薄冰。”
建议废除律师“伪证罪”
许兰亭认为,中国的刑事辩护已经陷入困境。李庄案、广西北海四律师案,使刑辩律师成了最危险的职业。“伪证罪”,就像是悬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
许兰亭认为,应修改《刑事诉讼法》38 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该条款对于律师行使辩护职能障碍很大,只保留“律师不能帮助当事人伪造和毁灭证据”就足够了。因为“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规定很模糊,事实上,有些时候证人恰恰是对律师所讲的才是真实的。很多律师认为该条款很容易成为执业报复的工具,很多律师因此不肯办刑事案件,也有不少律师因“伪证罪”被抓被判。
《律师法》
第33条: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 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第34条: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记者手记
很多人将《刑事诉讼法》称作是“宪法的测震仪”和“小宪法”,因为它以惩罚犯罪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为目的,不仅涉及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和谐,更关系到公民基本人权如自由、荣誉、财产甚至生命等重大权益。
只有在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刑诉法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小宪法”的人权保障功效。我们无法要求此次修订一步到位,但我们相信,随着中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这部“生命大法”将会越来越先进,越来越成熟。
本版文并摄/记者汪红
许兰亭
著名刑辩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本版专家支持
▲樊崇义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名誉院长
▲洪道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事诉讼法专家
●相关链接
刑事诉讼法有望增至近300条
此次修法与1996年那次全面修订不同,是重点修订,修订内容主要是我国在国际上面临的急需解决的问题和国内司法实践中目前突出存在的问题,其中包括社会普遍关心的“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以及上访、告状难等热点问题。
最早的刑事诉讼法(1979年)只有163条,1996年首次大修后增加至225条,此次再修后有望增至近300条。
米兰达规则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在法庭上作为控告你的证据。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
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该规则上个世纪60年代诞生在美国。
本版文并摄/记者汪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