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刑事诉讼法修改拟可强制证人出庭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25日03:46  现代快报

  昨天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初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称“草案”)。草案修改和增加部分多达99处。草案在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同时,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另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强制其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并规定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

  A

  关键词

  羁押

  案情重大 拘传不得超24小时

  草案规定,逮捕后对其必要性需审查。

  修改后的草案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对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然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另外,对拘传时间,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草案规定,案情重大、复杂的,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不得超过24小时。

  同时规定,拘传期间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饮食、休息时间。

  专家观点

  侦查人员不能控制嫌疑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洪道德认为,只有侦查人员不能控制犯罪嫌疑人,这样才能防止刑讯逼供。

  他说:“现在的羁押比例过高,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因为方便侦查人员向犯罪嫌疑人逼取口供,所以羁押率过高、羁押期过长。”

  “要解决的办法是如何削弱侦查人员利用羁押的机会对犯罪嫌疑人逼供,如果起到这个效果,就会让现实中的羁押率大大降低,有些案件侦查人员也知道没有羁押的必要或者不具备羁押的条件,但为什么羁押呢,因为只有羁押了才能逼取口供。”洪道德说。

  关键词

  证据

  增加电子数据等作为证据

  证据制度是贯穿全部诉讼活动始终的一项很重要的制度,对于公正审判、正确定罪量刑具有关键性作用。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七种证据。根据刑事诉讼中出现的新问题和实践需要,草案中证据除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七种证据外,还增加了辨认、侦查时的笔录和电子数据。

  此外,草案还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经过司法机关核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非法收集的证据 可依法排除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对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作了规定。在草案中,在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后,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草案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也应当予以排除。

  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并规定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于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证据。

  专家观点

  应在客观宽松环境中取证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威胁、引诱证人,必须在客观宽松的环境中向证人取证。

  洪道德表示,法律并不明确要求证人必须在法庭审理的环境下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法条上讲,“证人证言”要在法庭上质证,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此次刑诉法修改限制侦查机关的胁迫取证和关押期间逼供的证词,对关押、迫害、引诱、交易证人取证、其他非法手段取证,应规定证言无效,这就是一大进步。

  精要

  刑诉法“大修”

  五大看点

  1.防止刑讯逼供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原有“严禁刑讯逼供”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认为,这次修法把非法证据排除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加进来,是相当大的进步。这将从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

  2.近亲属不强制出庭指证是以人为本

  此次修改的刑诉法就规定了证人强制出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专家指出,因为立法者设计了证人强制出庭制度,但是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这是以人为本的制度设计,与我们通常认为父亲将犯罪的儿子扭送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大义灭亲”行为关系不大。

  3.死刑复核更慎重,落实“少杀、慎杀”原则

  为了进一步落实“少杀、慎杀”的原则,进一步保证死刑复核案件的质量,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通过提审予以改判。有关专家指出,这次修改法律从更高的立法层面对确认“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说明立法者充分吸收了司法实践经验。

  4.增加技侦、密查规定,规范侦查措施

  根据刑侦实践需要,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技术侦查的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严格的审批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说,借助高科技手段,这就需要将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写入刑事诉讼法予以合法化。另一方面,也要强化对侦查措施的规范、制约和监督,防止滥用。

  5.赋予律师侦查阶段辩护权,扩大法援范围

  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对于这一改动,刘昊律师表示,这意味着在侦查阶段,律师的身份由“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转为“辩护人”,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刑讯逼供。

  据新华社

  C

  关键词

  出庭

  法院可强制证人出庭

  证人出庭对于查清案情、核实证据、正确判决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而没有出庭的问题比较突出,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

  草案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予以明确,规定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对于鉴定意见,只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鉴定人就应当出庭作证。

  草案还同时规定了强制出庭制度,证人、鉴定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对于情节严重的,可处10日以下拘留。上述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黑社会案 证人可不用真实姓名

  另外,草案完善了证人保护制度。

  草案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的证人、被害人,还可以根据案件需要,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对其人身和住宅进行专门保护。

  专家观点

  证人出庭 推动公正审判

  据专家介绍,证人出庭的比例,除少数地方能达到40%外,大部分地方只有10%左右。因此,对于开庭来说,应该增加证人出庭的比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表示,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利诱、欺骗等手段非法获取证据,这些禁止性的条款,多少年来我们在现实办案中并没有真正贯彻落实,相反依此定案不在少数,导致刑讯逼供屡禁不止。

  “刑诉法规定了解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可当我们遇到证人不出庭的时候,我们往往无能为力,因为法律没有强制证人出庭的规定,他想来就来,他不来法院也没有办法,没有任何的法律后果。这种宣言式的口号规定,实践中注定流于形式。”陈卫东说。

  这样的规定无疑对证人出庭作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起良好的推动作用。我们从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规定来看,非常人性化。此次刑诉法修改拟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D

  关键词

  辩护

  律师会见被告 不被监听

  草案规定,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现行的刑诉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草案就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完善律师阅卷制度等方面吸收了律师法的相关内容。

  规定除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案件外,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侦查机关许可。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均可查阅、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草案还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案件外,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时不被监听。

  专家观点

  控方的资料 律师有权看

  洪道德认为,律师法已经把刑诉法“辩护难、取证难”的毛病都改了,把律师法搬过来就行了。和律师法保持一致,有望解决“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

  洪道德告诉记者,律师阅卷难是刑诉法的问题,但对于这个错误,律师法修改的时候已经注意到了,已经改完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能够查阅或者摘抄控方所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等于是把审判阶段能够看的材料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看了,现在按法律规定,在审判阶段能看全部材料。这也就是说,控方收集来的资料,辩护律师都有权看。据法晚

欢迎发表评论我要评论

微博推荐 | 今日微博热点(编辑:SN028)

更多关于 刑诉法  的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