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修改的力度很大,会使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内容更加充实,体系更加完备,各个条文之间更加衔接,条文设计亦会更加合理。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仍然只有285个条文,离一个发达健全的刑事程序法还有很大的距离。放眼国外,刑事诉讼法的条文都在500条以上。按照这样一个规模的设计,至少还需要3次同等的修订规模才能达到这种水平。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该草案共99条,拟将刑事诉讼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其中,草案规定在强制出庭制度中近亲属例外,还在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同时,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这无疑是中国刑事诉讼制度与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
南方日报采访了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的相关要点进行解读。
本次修改借助了司法改革东风
南方日报: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例会,着手修改刑事诉讼法,这是该法自1996年以来的第二次较大修改,这其中有什么深层次的背景原因吗?
陈卫东:刑事诉讼法的此次修改与司法改革密切关联,同时借助了司法改革的东风,使之进度有了较快的推进。党中央对司法改革的高度重视和推动,2008年12月下发的19号文件确定了司法改革的60个课题,其中有15个课题是有关刑事司法制度方面的。司法改革不是立法,改革的举措更不是司法的依据,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将改革措施制度化、规范化。另外,我们确实要解决公安司法机关在办案中的实际问题。这些年各级司法部门不断反映刑事诉讼中的一些规定不利于诉讼的公正与效力,强烈呼吁要进行立法的调整。比如侦查机关反映传唤、拘传12个小时过短,影响了传唤、拘传的效果,要求延长到24小时,对此修改草案给予肯定。与此同时,我们要着力推进司法进步。借助修改过程提升法律的文明与进步,要尽可能地把一些国外先进的制度引进过来。
离健全的刑事程序法还有距离
南方日报:这次刑诉法的修改能起到怎样的作用?
陈卫东:1979年刑事诉讼法、刑法作为我们国家恢复法治后出台的第一批法律。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改后,迄今已过了15年。期间,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这一部法律越来越显示出其存在的缺陷与不足,不能适应新形势、新情况下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需要,与快速发展的民商事法治、经济法治、行政法治比较而言显得相对滞后。这一次修法是从2003年启动。这次修改的力度很大,会使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内容更加充实,体系更加完备,各个条文之间更加衔接,条文设计亦会更加合理。
南方日报:本次草案体现了我国立法、法制发展的哪些趋势?从目前提出和修改的条款来看,还有哪些不足?
陈卫东:体现了我们国家推进刑事司法进步的决心,进一步规制公权,保障公民人权这样一种立法理念,也体现了我们国家重视程序法治,强调程序合法性、正当性,能切实推进司法公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不足的地方还很多。这次立法,跟1996年修改的规模几乎一致。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共99条,拟将刑事诉讼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看起来幅度不小,然而这285款条文距离一个发达健全的刑事程序法还有很大的距离。放眼国外,刑事诉讼法的条文都在500条以上。按照这样一个规模的设计,至少还需要3次同等规模的修订才能达到这种水平。从具体条文和制度设计来看有了很大的改进,但仍然有很多问题没有进行修改,有些内容没有增加,比如说无罪推定的原则,就没有明确。“一事不再理”、“避免双重危险”这些国际公认的诉讼原则也没有写进去。虽然增加了四种特别程序,仍还有进一步补充的必要,比如说刑事损害赔偿程序是不是应该纳入,我认为也是值得考虑的。
■详析
强制证人出庭但不强制“大义灭亲”
草案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强制其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南方日报:这一条被称为“不再大义灭亲”,是出于何种考虑?
陈卫东:这个主要是考虑证人作证可能会导致其家庭或者相关亲属不理解,因其作证行为导致家庭遭到破坏或者亲属关系受到影响。不能因为打击犯罪、惩罚犯罪而去影响社会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组织,也就是家庭,强迫家庭亲属成员之间相互指证犯罪,有违伦理亲情。从中国古代到国外的法律,都有类似于“亲亲相隐”这样的一种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精神。
南方日报:如果维护了法律的人性化,是否会让整个案件因为证人缺席而无法顺利推进?
陈卫东:过去一直强调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于无形中漠视了公民的个人利益和对其权益的维护。这一次刑诉法的修改,把这样一条原则写进去,也许会影响到案件证据的收集和犯罪的追溯。但两害相权,我认为更重要的是维护了社会关系的稳定。没有了一种证据还可以有其他的证据。另外,公安司法机关办案,也不能建立在靠亲人之间相互检举揭发的基础上,这也可以使他们将来把办案重点转移到其他证据上。
看点2
草案在原有“严禁刑讯逼供”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还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南方日报:如何确保“严禁刑讯逼供”这一条的执行?本次修正案草案中是否有相关的条款进行辅助?
陈卫东:这一次刑诉法的修改,为了防范刑讯逼供做了多方面的规定,首先在总的原则上确立了“不能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是国际人权公约中“不能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的中国化表述。同时确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那么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罪依据,就从根本上切断了刑讯逼供的原动力。另外一个方面,也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你要打人,那有探头和录音,谁也不敢在这样的情况下去刑讯。还规定任何一个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必须立即送往看守所,这一条非常重要,我们现实中很多刑讯逼供是在送看守所之前就已经发生,就被打老实了。从看守所提出来打,叫做“提外审”,我们现在防范的是这个。
南方日报:禁止刑讯逼供这一点还有没有空子可钻?
陈卫东:这次修正案对禁止刑讯的规定应该是比较规范了,问题在于我们能防范赤裸裸的暴力殴打,但是没有防范那些软性的、隐形的、隐蔽的刑讯逼供。比如说熬着你、冻你、饿你、烤你、晒你,在身体上不会有任何伤害的痕迹,怎么去证明,怎么去防范?那么在将来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时候,这些情形的发生又如何拿证据来证明?
南方日报:严禁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是否意味着“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说法过时了?
陈卫东:不得强迫任何一个人自证其罪跟“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并不矛盾。“抗拒从严”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我有罪我不认就要从严,有罪不认罪那是他正当的权利,他自己为自己进行辩护没有什么可指责的。我们说的“抗拒从严”是指那些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在确凿的事实面前仍然不认罪,推卸责任甚至嫁祸于人,主观恶性依然很深。
看点3
草案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南方日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意义何在?
陈卫东:这项制度只针对未成年人,且不适用于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障这样一些未成年人将来踏上社会,走上工作岗位不会因为以前的记录影响他们的前程。他们在身体或心理发育不健全的情况下实施犯罪,然而成人以后绝大多数都会改造成正常的社会公民。这一条是基于对这样一些人的关爱,也体现我们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政策。
看点4
草案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案件外,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时不被监听。
南方日报:为何此次刑诉法修正案要着重提出律师的会见和阅卷权?
陈卫东:现行刑诉法中规定不足,导致了律师在这方面经常遇到困难,律师称其为“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2007年我们修改了《律师法》,有了些改善。但由于《律师法》和《刑诉法》二者之间没有协调,在实践中有些部门,特别是侦查部门只执行《刑诉法》不执行《律师法》,“三难”问题仍没解决。现在从立法的层面去协调,从为保证律师更好的执业角度出发,也需要《刑诉法》在这方面予以规范。
■其他看点
死刑复核更慎重
作为避免死刑冤错案的最后一道关口,死刑复核的作用可见一斑。为了进一步落实“少杀、慎杀”的原则,进一步保证死刑复核案件的质量,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进一步地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通过提审予以改判。
追缴贪官违法所得
草案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保障疑犯获得辩护权利
修正案草案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此外,修正案草案对法律援助的范围也扩大到“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也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允许孕期妈妈监外执行
草案对暂予监外执行作出更加详细的规定,防止保外就医等暂予监外执行出现法定收监情形时,发生“以保代放”。
草案还将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扩大到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中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从而体现了人道主义原则。
确认电子证据地位
这次刑诉法修改还完善了证据的种类问题。过去有些证据无法归类,这次修订增加了电子证据等新的证据形式;还有一些侦查材料的证据地位如何确认,现行刑诉法没有规定,比如关于辨认、侦查笔录的问题,采用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所获得材料是否可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等。这次修订都承认了它们证据地位。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