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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作案时间长次数多成基层民政贪腐特点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25日10:40  正义网

  递进式阶梯状行贿链条  

  张凤乔案仅是检察机关查办的民政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一起,相对于一些落马的民政高官而言,张凤乔只能算是不起眼的基层民政小干部。  

  在近年来查处的民政贪腐案中,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广西民政厅腐败窝案。2007年以来,广西检察机关在广西民政系统挖出以民政厅原厅长张廷登为首的贪污贿赂窝案串案65件80人(厅级干部2人、处级干部14人),涉案金额4000多万元。2009年6月11日,张廷登一审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没收赃款459万元人民币和1.5万美元以及劳力士、欧米茄手表各一块。这场来自于民政系统的“官场地震”数量之大、涉案人员之多全国罕见,广西民政厅原副厅长陆某、民政厅社会福利服务原中心主任梁某、后勤服务中心原正副主任黄某和陈某、救灾处原处长龙某和军转安置办原主任叶某等人都被查处。  

  随着一批民政官员相继被查处,人们逐渐发现,继交通局长、国土局长之后,民政局长也加入到了腐败多发的高危职业群体行列。在近年来落马的民政局长中,涉案金额最高的当属深圳市民政局原局长黄亦辉,赃款共计人民币14717738.27元、港币17442211.46元、美元228861元。因数额巨大,黄亦辉成为深圳建市以来至案发时最大的贪官。2004年6月29日,黄亦辉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不过,相对于市一级的民政局长而言,区、县一级的基层民政局长落马的消息更是时有所闻。早在广西民政厅窝案被查处前,2000年,广西柳州地区检察机关就查处了一起私分国家救灾、扶贫、有奖募捐等善款的民政腐败窝案,包括柳州和4 个县的共6位民政局长落入法网:柳州地区民政局原局长郭志华因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贪污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金秀县民政局长张宏展、武宣县民政局长李灿兴、融安县民政局长贾金明、鹿寨县民政局长韦顶昌及副局长梁富才也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其他落马的区县民政局长还包括:安徽合肥市包河区民政局原局长李业棣,因非法收受好处费、感谢费等共计87万元,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四川成都市龙泉驿区民政局原局长周熙源涉嫌受贿、贪污,一审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云南孟连县民政局原局长刘宏因贪污公款两千多万元、挪用公款230万元以及行贿,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云南晋宁县民政局局长蔡松培被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除区县民政局长以外,掌握一定权力的民政局中层干部及乡镇民政所长也是腐败的多发人群,相关新闻时常见诸报端。比如:河南三门峡市民政局优抚科科长郭新民(兼任三门峡市省级救灾扶贫基金管理会计和出纳)因挪用公款113万元,贪污公款11.3万余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湖南涟源市民政局军干所原所长谭汉璜、会计梁刚劲、出纳吴玉兵等6人因贪污罪获刑;河南登封市民政局殡葬管理所所长耿新有以殡葬管理所的名义收取公墓管理费62万元,一审被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半;河南信阳市淮滨县栏杆镇民政所原所长郑烨因贪污60.5万元救灾款被淮滨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江西省赣县茅店镇民政所原所长黄和健因与人合伙骗取、贪污民政优抚款,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可以说,在司法机关查处的民政职务犯罪案件中,更多地还是基层民政人员的犯罪,该群体的“贪腐能量”不可小觑。这些案件显示,涉案人员多为区县民政局的主要领导、中层干部和乡镇民政人员,他们利用承担优抚、救助对象审核、上报、资金管理发放等工作的便利,肆意侵吞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救助等民政款项,收受贿赂。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除了通过截留收入不入账、虚报冒领等方式贪污救灾扶贫、社保基金等,带病退伍军人定期补助办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残补助和殡葬管理等环节也是较为普遍的敛财渠道。比如行贿受贿已成为办理农村复员退伍军人带病还乡申请过程中的一个潜规则,为能顺利通过审核,诸如申请人行贿乡镇民政人员、乡镇民政人员行贿县级民政主管人员、县民政主管人员再通过贿赂手段拉拢市级体检医院主管人员的案件时有发生;一些涉案人员通过编造假住院病例、篡改档案资料,开具假伤残评定书和证明材料,骗取国家伤残优抚救济金;有些乡镇民政所长利用农村群众违反殡葬管理制度之机随意罚款,或收受贿赂后少罚或罚款不入账,借机贪污受贿。  

  多名查办过基层民政职务犯罪的办案人员告诉记者,连续作案、持续时间长、作案次数多,是基层民政贪腐的显著特点。许多犯罪嫌疑人单次作案数额并不大,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元,但作案次数多、持续时间长,犯罪嫌疑人往往从任职开始就收受贿赂,作案时间大多持续5年以上,作案次数在10次以上,多的达几十次。例如一位乡镇民政办主任作案跨度达十年之久,收受贿赂36次。  

  此类犯罪往往呈群体效应,窝案串案居多。检察机关查处的案件显示,在民政系统行业环境中,违规操作比较普遍,内部工作人员往往互相知情,甚至互相勾结,彼此之间形成了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其背后是维系关系的利益纽带。检察机关一旦介入调查,往往能以案带案,一查查一窝。  

  有些涉案人员为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以金钱开道,形成“递进式阶梯状行贿链条”,相互利用、协作,为实现利益共享而共同实施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从而形成了你“腐”我“腐”大家“腐”的集体腐败效应。这种群体效应是腐败行为向深层次蔓延的一种体现。  

  审核监控管理不严,纪检监察成了摆设  

  民政部门掌管着大量民政福利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审批,资金和权力比较集中。“管理不严、制度执行不到位,是民政领域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之一。”一位检察官这样告诉记者。  

  现实中,民政救助对象的确定、审核等基础性工作的监控制度管理不严,落实不够具体。现行制度主要侧重于工作流程的规定,缺少对统计、上报、发放等环节的实际监控和防范制度,致使审查把关不严、审核不到位等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比如申领低保金人员的审核、上报、动态监控及资金的管理、发放,只是囿于低保部门自行审核,相应的监督、审计、审核机制没有跟踪到位,为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创造了便利条件。此外,民政资金管理的信息化水平较低,特别是乡镇级民政部门的人员少、工作量大,对救助对象的流动性、救助资金发放情况等无法形成实时动态监控,难以及时准确地发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其次,监督乏力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一是对部分重要岗位、环节的监督制约不力。局级领导按照分工各自为政,纪检监察成了摆设。乡镇民政工作人员配备较少,有的是聘任制,有的集主任、会计、出纳于一身,导致本应相互监督制约的权力得不到监督,难以形成完善的制约机制。二是“利益均沾”共同作案,致使相互监督流于形式。单位内部不同岗位人员之间、上下级人员之间相互勾结,联手作案,形成权力利益圈,共同截留、私分或挪用民政资金。三是地方政府与民政部门的双重管理体制导致业务监督出现空白,很难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那么,如何更好地惩治和预防基层民政领域职务犯罪?对此,山东沂南县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左振海建议,关键是整章建制,规范民政执法行为,强化内外监督。对享受各种优待、优抚、低保等救济待遇的人员,民政系统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救济对象的有关情况及资金发放、领取情况建立档案。为防止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乡镇民政办对享受各个救济项目的条件、范围和拟列入救助范围的人员情况、救助标准、救助资金发放等,必须在村(居)委会的政务公开栏中予以公示,并将监督举报电话和有关法律法规等也要纳入公开公示范围,以增强民政救助审批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还要加强动态管理,由县民政局纪委、监察部门配合市审计局、财政局定期对优抚金、优待金、社会救助等民政经费进行检查,县民政局业务科室会同乡镇民政办定期对享受民政救济的个人进行入户抽查,发现变化及时变更,杜绝吃“空头”现象发生。对救助资金发放,采取打卡定点定时发放,除特殊情况外,需本人携带个人身份证签收,防止利用假印章、假签字冒领的现象。同时,对民政局分管领导、中层干部等重要岗位要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防止其因长期在一个重要岗位上权力失控缺乏监督而诱发犯罪。  

  在沂南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贪局长张琪看来,要加大惩治力度,构筑侦、防、控于一体的预防职务犯罪大格局。民政部门一旦发现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交检察机关查处。“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同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通过上法制课、提出预防检察建议、开展警示宣传教育等形式,提高民政工作人员拒腐防变的自我约束能力,促进民政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障民政事业深入健康发展。” (文/正义网记者 刘潇潇 通讯员 赵伟 胡金华 高松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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