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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利贷组织涉黑行为被集体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25日20:42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绍兴8月25日电 (记者 李飞云 通讯员 李运福) 8月25日上午,浙江上虞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当地一高利贷组织因涉黑行为,被集体判刑,处以六个月至十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中为首的陈东晓、李益民分别获刑十一年和十二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

  据检察机关指控,以陈东晓、李益民为首的涉黑集团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9项罪名。

  在5月26日的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就陈东晓团伙是否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展开激烈辩论,成为此案性质与量刑的关键。

  在庭审时,几乎所有被告都否认自己组织、参加黑社会的罪名,并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存有异议。“老大” 陈东晓称,他没有组织、参加涉黑团伙,所有的寻衅滋事也都是有原因的。而他的手下也异口同声地说,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参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自己只是普通的打工者。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东晓为实现高利借贷活动的利益和网络赌博的利益,由李益民组织多名参加者,成员间分工明确,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有组织地实施高利借贷、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将非法获取的钱财用于购买枪支、刀具、衣物支付组织员工工资等各种开销。同时,在李益民的具体操作下,组织成员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进行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强讨债务、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等违法犯罪活动,滋扰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秩序。在一定行业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

  因此,法院认为,该组织完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特征。其中陈东晓、李益民对该犯罪组织有控制力,是该犯罪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对于检察机关的9项指控,法院认为除妨害公务罪不成立之外,其余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8项罪名均成立。

  最终,法院判处陈东晓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买卖枪支罪。由于陈东晓在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因此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

  判处李益民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犯寻衅滋事罪、非法买卖枪支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

  其余13名被告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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