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8月26日电 陈水扁涉“国务费”、南港、洗钱等案,台湾“高等法院”今天更一审宣判。扁被控“国务费案”贪污部分改判无罪,其他部分判应执行刑2年8月。妻子吴淑珍判应执行刑11年6月。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高院”更一审认定扁、珍在“国务机要费案”的贪污部分无罪,但合议庭分别依伪造文书罪判扁、珍1年8月徒刑,减刑为10月徒刑;洗钱案部分,扁、珍分别被判2年徒刑。吴淑珍在南港展览馆案被依图利罪判9年徒刑。
合议庭订定陈水扁应执行刑为2年8月,并科罚金新台币300万元;吴淑珍应执行刑11年6月,并科罚金2200万元,褫夺公权5年。全案可上诉。
陈水扁、吴淑珍夫妇等人因分别在“国务机要费”、龙潭购地、南港展览馆、陈敏熏涉买官案等被控贪污、洗钱,扁、珍一审时分别被判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二审时改判2人有期徒刑20年、褫夺公权10年。
“最高法院”去年11月间将龙潭案、陈敏熏涉买官案判扁、珍17年6月徒刑定谳,将“国务费”、南港、洗钱等案发回更审。(刘洁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