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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夫妻房产加名案 法官称解释未削弱女方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27日03:57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陈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后,房屋产权归属引起不少家庭热议。昨日,丰台、昌平两家法院透露,已分别受理两起夫妻因房产证加名闹纠纷的案件。

  市民热议夫妻房产归属

  8月12日,最高院发布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并贷款,婚后共同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很多市民担忧一旦离婚,房产会全归首付款支付一方。

  昨日,记者从朝阳、丰台、昌平等多家基层法院了解到,近日,向法院咨询婚姻法规情况较平日明显增多。

  两法院受理“加名案”

  近日,荆女士向丰台法院起诉,称与丈夫婚后按揭买了一套经适房,房产证只写了丈夫的姓名,首付款是共同支付的,贷款也以共同收入偿还。如今,丈夫想要离婚,且拒绝在房产证上署上她的姓名,有想独占房产的意思。她请求法院确认她对房屋享有共有产权。

  王先生向昌平法院起诉称,他和妻子张女士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一次性付清房款,登记的产权人是妻子。为了维护自己权益,避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他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为双方共同所有,并要求妻子协助将房屋登记到双方名下。

  丰台法院和昌平法院已各自受理该案。但尚未开庭审理。

  不加名权益也获保护

  丰台法院法官姚媛认为,如果夫妻双方能就首付和还贷部分做出清晰界定,那么即使房产证没有“加名”,离婚时法院依据上述规定也是会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如果房产证加名,双方也可以确认共有的形式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指的是每一方的具体份额都写明;共同共有是指没写明份额,双方平分。

  ■ 法官释疑

  婚姻法解释三未削弱女方权益

  误读一:婚前首付婚后贷款买房归产权登记人,弱化女性婚后财产权益保护

  海淀法院民一庭法官陈昶屹:离婚时双方可以优先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可以”判归产权登记一方,但并非“必须”,法官裁判时仍可据具体案情权变处理;婚后共同财产包括共同还贷款项,也包括了财产增值部分;按照婚姻法“照顾子女及妇女权益”原则,而非弱化女性婚后财产权益。对于房产归男方,女方离婚时存在住房困难或生活困难的情形,按婚姻法规定,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误读二: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属己方子女一方个人财产,助长男方外遇及离婚冲动

  陈昶屹: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房屋登记在出资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理。按婚姻法“离婚过错赔偿原则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如男方出现外遇等情况,仍要承担离婚过错赔偿责任的。

  (本报记者 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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