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打击传销专项行动专题 > 正文
答:在我国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明确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予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将传销行为划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拉人头”式传销,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的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第二种是“骗取入门费”式传销,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的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的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第三种是“团队计酬”式传销,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