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过度意识形态化的渲染使我们普遍认为,高利贷是一个和‘剥削’相等同的概念,放贷者自然地就是剥削阶级或恶棍,心太黑。于是,我们轻松地得出结论:消灭高利贷的办法是打倒放贷者,是要关闭民间金融。” ——陈志武《金融的逻辑》
高利贷的最大风险
《中国经济周刊》 实习记者 李勇︱北京报道
近日,一则“重庆市高院首次支持民间借贷按照利滚利收账”的报道,引起了强烈反响。监管层及司法层面对民间借贷的态度,再次成为公众揣测的焦点。
重庆市高院出台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出借人根据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请求借款人支付复利(俗称“利滚利”,编者注)的,只要约定利率不超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截至发稿,记者未能与重庆市高院取得联系。某省高院民事庭庭长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与最高法的规定相比,重庆高院的指导意见突破性较少,只是在民间借贷上肯定了复利的计算方式,但前提还是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
他认为,重庆市高院之所以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可能与当地的民间借贷规模扩大,且纠纷增多有关。目前大多数地方还是根据最高法的规定,在民间借贷中,计算复利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通货膨胀的压力依然严峻,央行在回收着流动性。银根紧缩与民间借贷的跷跷板效应再次出现。
本刊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当下的民间借贷不论是规模还是利率都几近“疯狂”。不少受访专家、学者甚至用“全民放贷”来形容当下的形势。
“现在民间借贷已经到了非常危险的时候,我预计今年年末,民间资本风险会出现大的爆发。”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在电话中忧虑地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
周德文并非杞人忧天。不久前,江苏泗洪县即被爆出民间高利贷崩盘,村民活埋上线灌辣椒水讨债;福建厦门也接连爆出民间高利贷崩盘大案,并且有担保公司及银行高管涉嫌介入。
同时,在资本市场上,放贷现象也开始蔓延。据Wind资讯统计,今年上半年上市公司含有“委托贷款”字样的公告较去年同期增加32.3%。记者发现,有的公司来自委托贷款的收益甚至超过主业,被指“不务正业”。
在放贷群体上,民间借贷已经由传统的专门从事放贷的噬利阶层进一步扩大化。一些实业企业家因为企业利润低,人工及原料成本高,将手中的资本投入了借贷行列,追逐高利润,产业空心化的现象正在传统的产业重镇蔓延(详见本刊2011年第27期《疯狂的高利贷》)。
在区域上,周德文告诉记者,以往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民间借贷规模汹涌。但现在,经济落后的地方也开始疯狂放贷。“这种没有经济支撑的高利贷是很可怕的,是击鼓传花的游戏,最后倒霉的可能是大众。”
民间借贷亟待规范化。
“民间借贷光想捂是捂不住的,它的大规模存在有其存在的道理,在银根紧缩的时候,它的规模肯定会随着需求而扩大,化解风险的根本方法,是将民间借贷这些地下金融阳光化。”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兼职教授徐滇庆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
记者了解到,对于民间借贷的发展,银监会已经从试点民营银行开始破冰。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当前开展民营银行的最大障碍,是银行牌照的发放与退出问题及监管人才的匮乏。
同时,对于如何化解当前的高利贷困局,有学者建议,在金融体制改革与引导逐利资金投向上下工夫。
嘉宾
徐滇庆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兼职教授、孙冶方经济学奖获得者
叶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贺强
中央财经大学
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
周德文
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
某证券研究所所长
“高利贷不一定就是十恶不赦”
叶林:根据我国金融法规规定,企业之间禁止私相借贷,公民参与的借款最高利率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者不予保护。但是,对高利贷的认定标准,我国法律却从无规定,在其他国家法律中,至今也难找到一个明确的法定标准。
高利贷的风险不言而喻,如果约定的贷款利率有效,借款方企业可能因此破产。很多公司或企业是在管理者控制之下进行高利贷的,许多借款是管理层不顾股东利益而以极高利率借入款项。
徐滇庆:高利贷没什么定义,所有的贷款都和它的成本相关,成本里面有很重要的一部分叫风险。我承受的风险越高,当然利率就收得越高。不存在什么叫低利,什么叫高利,利益是在商业谈判之中构成的。
老百姓通常说的高利贷,是指比银行正常的利息高,甚至高一倍、两倍。高利贷和风险是匹配的,并不是说高利贷一定就是十恶不赦。
重庆高院的做法无可非议
徐滇庆:对于重庆高院,这样的做法无可非议。它这是保护借贷人之间的协议,既然双方愿意接受这样的贷款,就要受合同的约束。这个完全是市场操作,法院只保护合同。
周德文:浙江省高院也出台过相关的规定,这种合法化是有前提的。这是个人与个人的借贷,不是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的借贷,个人与个人的借贷本身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但是,这会滋生擦边球的现象,明明是借给企业的,说成借给企业董事长、法人代表个人层面,那不就使其合法化了?这种手法是现在比较普遍采取的规避形式。
叶林:利滚利只是一种利率的计算方法,而不是直接反映实际的利率水平,因此,不能绝对地说利滚利就是罪恶的。如果民间借贷利率的绝对标准,不超过银行利率的四倍,就现行法律的适用而言,是可以接受的。
具体到重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约定了利滚利,但实际利率不超过前述标准,就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否则,就会造成实际审判活动与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
上市公司放贷,不务正业
贺强:上市公司做起了“小银行”是不正常的。上市公司的资金应该投向公司的募投项目;同时,由于放贷的利率高,其风险也很大,对业绩的支撑不可持续。
匿名券商研究所所长:要对放贷的上市公司具体加以分析,看中间有多少是央企,多少是民企,他们的放贷有没有违反规定,资金的来源是哪里。投资者如果觉得上市公司这种获取收益的方式有风险,可以选择用脚投票。
叶林:上市公司如果低息借入资金,却高息放出贷款,这相当于低价买入商品后再高价卖出,无疑属于一种营利行为;因为该种行为是以货币为经营对象,不是非金融机构的常规业务形态,确为不务正业;在极端的意义上,甚至就是原来所说的“超越经营范围”。另一方面,无论是银行贷款或者超募资金,都应事先确定其资金用途,“转贷款”的做法,同时违反了预定的资金用途。
无法可依是最大的风险
叶林:高利贷现象是与资金或资本的逐利性连在一起的,也与我国口号上反对高利贷、事实上却没有遏制高利贷现象联系在一起,应当从多方面着手缓和高利贷带来的问题,尤其是从宏观而非微观入手加以解决,否则,即使在个案中否决了高利贷,却无法在社会层面上减少高利贷现象。
一是提供好的投资品种,满足资金逐利性的需求。比如香港交易所刚推出的ET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产品,再如上世纪90年代的含保值贴补的国债。民间资金是逐利的,民间资金规模巨大,一定要为其找到光明正大的资金出路,否则,必然会以隐形方式提供给企业。
二是多数涉足高利贷的企业都是中小型企业,这说明大型公司资金并不吃紧,中小企业才是银根紧缩的受害者,国家应当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上下工夫,尤其是提供其融资平台,不能只顾大企业和国有企业。最近有消息说,国家正在筹备跨部门的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机构,要充实它的职权,尤其是在资金方面予以扶植。
三是应该积极报道高利贷做法不被法院接受的典型案例,让闲散资金的拥有者知晓高利贷的法律风险,减少公众参与高利贷活动的概率。尤其是,以往在多种非法资金案件中,报道和宣传的重点在于国家如何反对非法集资,却没有把高利贷的事情当回事,公众并不十分清楚国家在高利贷问题上的态度,也不太注意高利贷的风险,这使得高利贷现象越来越严重。
徐滇庆:根本的解决方法是把地下金融拿到桌面上来,阳光化。不去引导,光想捂是捂不住的。应该给好的地下金融公司银行牌照。银行牌照并不是很神秘的东西,主要是要有退出机制,发现不好,立即将牌照收回。退出机制是金融改革的一个重点。而现在情况是,一旦给了一个金融牌照,似乎就万年不变了。现在的难题是,很难判断一个企业是不是真的要做民营银行还是借机来圈钱。
周德文:现在的金融监管机构很尴尬,因为它无法可依,民间借贷目前还没有立法,政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是不对的,是不作为,明明有危险。
一出了事情,政府要追究责任了,说你是非法集资,你是高利贷,就开始打压了,实际上就是推卸责任。这种情况不应该再延续下去,我国的民间借贷的合法化,已经喊了十年,但非常遗憾到现在路子还没有走出来。放贷的条例、委托贷款的条例到现在还没有出台。
要解决这一问题,唯一的办法就是走民间借贷的合法化,不要去堵,要去疏。起到带动经济发展润滑剂的作用。在相关法律没有出台的情况下,政府也应该有所作为,至少应设立一些民间借贷的检测机构,监测点,要及时关注它的动态。
高利贷60年
1950年—1980年
国家全面垄断金融借贷
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高利贷”等民间金融一直被认为是不劳而获的经济剥削。
从1950年代初期开始,中国禁止了所有的民间借贷,由国家全面垄断金融借贷,任何民间金融机构都变为非法。
1980年—2008年
地下钱庄式高利贷涌现
1984年9月,温州某医院职工方培林,停薪留职开办了新中国第一家私人钱庄“方兴钱庄”,随后被迫转入“地下”。
此后,地下钱庄、标会、抬会、合会等信贷交易组织应运而生。但这些民间“地下”金融机构,都面临着极大的法律风险,被罚被判的事件时有发生。其中以“吴英案”尤为引人注目。2009年,吴英被控集资诈骗人民币达3.9亿元,一审被判死刑。
2008年至今
准许民间成立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迄今为止民营经济唯一能够参与和控制的准金融机构。2008年银监会、央行下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截至2010年上半年,全国已设立小额贷款公司1934家。但这类机构不具备吸取存款的权力,此外,在税收上无法享受与银行同等的待遇。
2009年6月,银监会发布《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但必须满足商业银行作为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的基本条件。也就是小额贷款公司只能依附于商业银行发起,没有独立经营的权利。
合法化的境外民间金融机构
香港:任何人都可以注册放债
中国香港地区的《放债人条例》规定:任何人经过注册都可以从事放债业务,利率、金额、借款时间和偿还方式由借放款双方自行约定,但利率不得超过规定年息上限6厘以上。
美国:约90%的银行是小银行
美国有8000家银行,其中有7000多家都是小银行,这些小银行针对不同的需求进行分工。
孟加拉:“地下钱庄”创办者获诺贝尔奖
“穷人银行”是孟加拉人穆罕默德·尤努斯1976年创立的格拉明乡村银行的别称,因为这家银行专门为贫困的孟加拉农民(尤其是女性)提供信贷业务而得名。在那里,穷人不需提供任何抵押担保就可以贷到款。尤努斯因此于2006年获诺贝尔和平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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