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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地税局澄清未执行新个税法报道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9月12日12:44  东南网-福建日报

  厦门地税个税新申报系统运行正常

  本报讯 (记者 吴在平 通讯员 徐于平 陈维 刘旭) 个人所得税新政9月1日起实施,记者从厦门地税了解到,由于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各项措施充分到位,目前个税申报系统运行正常。截至9月11日,厦门市地税局共受理22453家扣缴单位税款所属期为8月份的正常工薪个税申报,扣缴申报人次520921人,入库税款5700万元,受理9882人次提前申报9月份税款所属期的税款,入库个税133万。

  近日,有媒体刊发了有关上海、厦门等地因个税申报软件未升级,仍按照2000元费用扣除标准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报道。实际情况到底如何?为此记者专程走访了厦门市地税局税政二处。

  该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报道严重失实。实际上,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颁布后,厦门市地税局即对该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系统进行改造升级,专业人员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变动情况进行了为期一个多月的开发和测试,系统已于2011年9月1日零时起上线运行,软件的上线通知以及申报操作方法同时通过“厦门地税”网站公布。这位负责人表示,该管理系统正式上线以来运行正常,没有出现任何问题。

  所谓厦门地税仍按旧标准征纳个税的说法,是由于少数纳税人误解而产生的。这位负责人介绍说,本月也就是2011年9月申报期内,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主要申报的是2011年8月份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第一条明确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纳税人9月1日后取得的收入,方按新税法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和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正常情况下由发放单位于本月份(9月)代扣并于下个月(10月)申报代缴。而本月份(9月份)申报的是纳税人上个月(8月)取得收入的税款,应按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厦门市地税局特别提醒:纳税人在网上申报个人所得税时要准确填报税款所属期,这才是判断是否适用新税法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和税率的关键。厦门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还表示: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税款申报界面一般默认的税款所属期都为申报期的上月(当前默认为8月),如果纳税人本月就要提前申报税款所属期当月的个人所得税,则应将网上个税申报界面税款所属期设置为当月(当前应将原来默认的8月更改为9月)。该负责人还告诉记者,即使是9月份领到8月份劳动工资的,税款所属期也是9月份,同样享受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和税率,该笔个人所得税税款正常情况下应于10月份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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