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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厦门税务部门否认拖延执行个税新政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9月13日03:39  东方早报
近日,部分地区的税务部门被指拖延执行新个税标准。 近日,部分地区的税务部门被指拖延执行新个税标准。

  税务部门否认拖延执行个税 新政称问题在于企业财务

  ■ 上海厦门先后作出回应,均表示已严格、准确执行国家税法规定,不存在软件系统未升级问题

  ■ 专家称税务部门应多做基层调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做好准备

  早报讯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已于9月1日起实施。但最近,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热线不断接到市民反映纳税起征点的问题,在河北唐山、天津武清,以及上海、厦门等地,某些地方税务局以软件没有更新为由或者干脆不说明理由,仍按照2000元起征个人所得税。针对相关报道,上海、厦门均予以否认并做出回应。

  根据报道,在上海市一家公司工作的吴先生前两天收到工资,但个人所得税没有按3500元征收,而是按2000元征收。按新个税法规定,从9月1日起,按照3500元起征个税。为此,他致电上海地税局询问,对方解释是“软件没跟上”、“没得到通知”。

  在厦门,也有市民反映由于软件没有升级,地方税务局也一度按照2000元起征个税。直到10日,厦门地税部门才给予反馈,在网上申报的系统有一种新的办法进行操作,按照3500元标准扣个税。

  对此,上海地税部门昨天重申,全市各级税务部门严格、准确地执行国家税法规定,已做好包括征管软件调整在内的各项准备工作。有关上海税务部门未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税法的报道与事实不符。厦门地税部门也于11日晚间回应称,申报软件9月1日已改造升级,运行正常,没有出现问题。所谓仍按旧标准征纳个税的说法,是由于纳税人误解产生的。

  上海地税部门:

  有关报道与事实不符

  上海市地税局表示,全市各级税务部门严格、准确地执行国家税法规定,已做好包括征管软件调整在内的各项准备工作。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上海税务部门未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税法的报道与事实不符。

  按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也就是说,纳税人于9月份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由扣缴义务人当月代扣后,于10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代缴。

  厦门地税部门:

  系统运行正常没问题

  厦门市地税局11日晚间回应表示,申报软件已经改造升级,9月申报期内,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主要申报的是8月份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所以会出现按照2000元费用扣除标准征收个人所得税,9月1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厦门市地税局税政二处负责人表示,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颁布后,厦门市地税局即对该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系统进行改造升级,专业人员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变动情况进行了为期一个多月的开发和测试,系统已于今年9月1日零时起上线运行。这位负责人表示,该管理系统正式上线以来运行正常,没有出现问题。

  这位负责人说,所谓厦门地税仍按旧标准征纳个税的说法,是由于纳税人误解产生的,本月申报期内,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主要申报的是8月份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纳税人今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因此,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该负责人说,纳税人在9月1日后取得的收入,方按新税法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和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正常情况下由发放单位于本月份代扣并于下个月申报代缴。而本月份申报的是纳税人上个月取得收入的税款,应按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缴纳。

  录入编辑:薛冬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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