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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禁止任何形式行政强制拆迁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9月14日11:48  沈阳晚报

  房屋征收事关百姓切身利益。9月13日,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就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发出通知,明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15日内协商不成的,由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通过投票、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禁止任何形式的行政强制拆迁行为。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通知明确指出,市、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尽快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对未履行调查登记、组织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做出征收决定。各地要积极筹措补偿资金,确保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做到“先补偿、后搬迁”。

  价格评估机构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被征收对象最关注补偿是否合理。通知中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评估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15日内协商不成的,由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通过投票、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条件的,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要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并优先给予保障。

  对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要综合考虑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纳税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充分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禁止任何形式的行政强制拆迁行为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现行房屋征收补偿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对与《条例》相抵触的,应予以废止或依照程序进行修改。

  要切实加强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人员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中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道路交通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任何形式的行政强制拆迁行为。确需强制拆迁的,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要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对不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征收补偿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本报记者 李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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