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16日讯 今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对衡阳市建设局原局长罗安明犯受贿罪一案一审进行宣判。以被告人罗安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40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467万元,上缴国库。
合伙开公司 干股分红
2004年初,衡阳市建设局对衡阳市勘察设计协会下属单位衡阳市施工图审查中心进行脱钩改制成立新公司。同年6月,时任衡阳市某建筑设计公司董事长的赵某得知此消息,向罗安明提出由他组建新公司的请托,罗安明则提出要安排其儿子的未婚妻在新公司担任会计,并按赵某同等标准占股分红等条件,赵某接受,罗安明同意让赵某来组建新公司。
新公司——衡阳市振建施工图审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成立后,成为衡阳市唯一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注册资本50万元,而实际出资人只有赵某、吴某两人。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却是罗安明与赵某平均分配55%,邱某(衡阳市建设局原总工程师,同案处理)与吴某平均分配45%。
2006年初,罗安明为掩盖受贿事实,并确保在不担任局长职务后能够继续从振建公司获利,在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要求以邹某的名义在振建公司工商登记上明确股权。同时,利用职务之便,为振建公司在组建、运营、监管、年检、审查资质升级、业务归口衔接等方面提供支持帮助,使振建公司获得丰厚利润。
一审获刑13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7月至2010年6月,被告人罗安明在担任衡阳市建设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衡阳市振建施工图审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谋取利益,罗安明以干股分红名义收受振建公司贿赂的人民币410万元。同时,罗安明还利用发包工程、任命干部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的款物共计57万元。罗安明收受贿赂合计467万元。
法院认为,罗安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罗安明退缴了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徐德荣 通讯员 周龙 胡迎松
背后
两次举报毒贩欲换立功
2010年10月25日,衡阳市第二看守所在押人员周某将全某贩毒信息(之前已将信息提供给他人举报)写在纸条上偷偷交给罗安明。11月10日,罗安明向看守所检举全某贩毒线索;2011年4月6日,罗安明再次提供举报材料,举报曾某长期从事贩卖冰毒、麻古的犯罪活动。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安明检举的全某贩毒线索,此前已由他人作过检举,罗安明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并重复检举同一线索;举报曾某贩卖毒品,不能说明其举报线索的合法来源,公安机关破获案件后并未发现曾某涉嫌刑事犯罪。所以,法院认定罗安明的两次举报行为不符合有关立功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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