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年以来,民间借贷在各地愈演愈烈。因为高额利益驱动,一些地方的民间借贷逐渐演变为违法的高利贷活动。其造成的后果是,极少数人获取暴利,大多人则利益受损,有的人和家庭甚至血本无归。走到这一步的“民间借贷”,已经不是单纯的经济活动,它引发的纠纷成为了社会和法律问题,亟需从制度层面进行规范。
近期,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允许借款人收取“利滚利”(也即复利),只要约定的利率不高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可。而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不超过银行利息四倍的,才受法律保护,但其中并不包括“利滚利”。也正因为如此,重庆高院的新规才引发了广泛关注,被舆论普遍认为是规范“地下状态”民间借贷的尝试。
其实,除了重庆法院关于利滚利的规定外,南京早在去年就已经实施了针对民间借贷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按照该指导意见,南京法官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时,有了一些新的举措。比如确定借贷关系不再单凭借条,而要出借人提供更多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等等。这些举措的目的,就是为了压缩高利贷的生存空间。
□快报记者 田雪亭
民间借贷愈演愈烈
市民张生的儿子结婚要办酒席,临时向好朋友借了2万元。半年后,他将这笔钱如数归还,并象征性地送上了500元钱的利息。
“这样的民间借贷,在五六年前还算主流。但这几年,这种借贷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高利借贷,换句话说,隐形的高利贷成了如今民间借贷的真实身份。”南京中院民一庭法官路兴表示。
刘振是南京一家装修工程公司的负责人,去年年底,在一个朋友的介绍下,接下来一个工装的大单子,工程总造价约为500万元。但这个大单子却让刘振一点都高兴不起来,因为他必须先全额垫资。500万,对于他们这样的公司来说不是小数目,东拼西凑,也不过借到了300万,余下的200万,刘振咬咬牙,找到了一家担保抵押公司,以民间借贷的方式借款。
“但这个利息却是高得吓人,月息三个点(编者注:借款总量的3%),也就是说,光利息每月就得支付6万元。”对此,刘振做了一番计算,按照工程量的资金情况,这笔垫资不会超过2个月,利息约为12万元。与该项工程的利润相比,还能接受得了。但是,计划总不如变化大,当工程开工后,业主却因为自身问题,不得不临时中断施工一个月,其间,建材价格又暴涨,两方面因素影响下,工期无法正常完成,成本加大,其借来的高利贷,也无法按期归还。如此一来,借款方按照利滚利的模式,利息暴增,仅三个月,利息已经增至28万。
此类高利贷方式的民间借贷越来越多,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最典型的,应该是今年1月份宣判的陈某放高利贷一案。出生在南京的陈某,早年通过多种方式筹集到大量资金后,和别人一起开办了一家民间借贷公司,于2005年前后开始对外放贷,收取高额利息。据悉,2005年至2006年,陈某借款1800余万元给一家房产公司的老总吴某,约定月息是九个点。两年后,吴某归还了借款和利息。但陈某计算后,发现除本金外,吴某还需要支付利息1.2个亿。为此,陈某指示同伙带人前往吴某公司讨要债务,采取在公司外墙喷字、锁公司大门、扎汽车轮胎、殴打公司老总及员工等手段逼迫吴某还债,导致这家公司损失惨重。经法院审理查明,陈某先后多次向多家单位和个人发放高利贷本金共计1.4亿余元,至案发时已收回本息1.7亿余元,仍索要本息3.9亿余元。如此贪心,如此暴利,令人震惊!
贷款难催生高利贷
“无需担保,当天下款”,诸如此类的民间借贷广告,如今已是铺天盖地。
南京市民王某正是看到这一广告后,找到了宋某。宋某是一家投资担保公司的老总,得知王某的难处后,跟她简单了解了情况,写下了一份房屋过户协议,“钱马上就给你,为防止出现意外,你不还钱,我们签个你房子的过户协议,不还钱,就把房子直接过给我。”王某也觉得有道理,毕竟人家借了几十万给自己,所以就签了协议。之后,又按照宋某的要求,在借款中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3万元后,拿到了剩余的款项。但王某没想到,过了还款期限后,因为自己公司经营不善,无法按时还款,这样以来,利滚利计算后,王某借款几十万,一下子成了要还百余万。
王某没办法归还这么多钱,很快便被宋某及其手下人员暴打,辱骂。之后,在强行过户拿走王某的房子后,宋某再次拿着当初的借条,将王某告上了法院。
王某走投无路,不得不向警方报警。南京警方立案侦查后,发现这个宋某不仅状告了王某一人,同时还告了其他20余人,都是欠其巨额借款的。
宋某哪里来的这么多钱?一番调查后,警方发现,宋某手上的资金,也是“募集”而来,亲朋好友,以及亲朋好友的亲朋好友,都成了这个资金的来源。
李某是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手上有些余钱。前几年,他已经买了一套房子作为投资,但从去年开始,限购令出台,他不得不将资金转向放贷的朋友。“我那个朋友干了很多年了,非常稳,我不求利息一定多高,比银行高,又稳定,就很好。”李某将50万元拿给朋友,借期半年,可以拿到8万元。
不仅如此,根据记者的调查,也有不少公职人员参与其中,对此,一位公务员表示,他们只是把手上的闲钱交给别人“理财”,至于别人拿着这个钱去放高利贷还是什么,他们都不过问。而吸引这些“散户”将资金放心拿出来的,就是放贷人的盈利能力。
大量个体的参与,使得作为中间方的“担保公司”资金充裕,他们急切地希望找到需要这笔资金的人,于是,“无需担保,当天下款”这样的广告便开始铺天盖地。
事实上,对民间资金有需求的人也的确不少,对于很多中小企业来说,都存在资金流短缺的尴尬。按照江苏省银监局有关人士的说法,资金流的短缺问题,“不仅仅是中小企业,可以说,除了个别的特大型企业和重点项目外,大多数企业,包括大企业,都缺钱。”
但缺钱的人想到银行借贷,难度不小。江苏银监局有关人士分析说,银行放贷的资金规模,在每年年底的年度报告中,就已经设定好了,放贷规模受限,想要超出这个标准放贷,要经过特别审批,难度不是一般大。于是,那些需要资金迫切的,那些信用资质相对差一点的,那些有着其他特别原因不愿意或者不能通过银行融资的,便纷纷选择了“高利贷”公司,以民间借贷
的形式借利息超高的款项,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当然,这个过程鱼龙混杂,也会出现骗子。今年6月份,南京中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嵇某无期徒刑,嵇某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23名受害人借款2800万元,就是利用了大多数人希望以此获取高额利息的期望。而作为借贷方,也不乏骗子,对此,大多数担保公司也有自己的对策,“对公职人员不怕,他敢骗,我就敢闹。对于其他人员,要是敢骗我,我就用打手对付他。”
民间借贷纠纷激增
根据南京中院的统计数据,2005年至2009年,南京全市基层法院受理一审民间借贷案件数分别为2251件、2326件、3737件、4702件、5386件。可以看出,自2007年开始,案件数量快速上升,幅度也较大,2009年南京全市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已经达到2005年、2006年的两倍以上。
除了数量递增外,涉案诉讼标的额也大幅上升。与以往民间借贷纠纷数额多为几千元、数万元不同,现在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额为几十万元的已经成为常态,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也屡见不鲜。2009年,南京全市13家基层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诉讼标的额最高的都已经超过了100万元,超过500万元的有9起,超过1000万元的有2起。
“以往的民间借贷纠纷主体多为自然人,借款人和出借人一般具有亲属、朋友、同事、邻居等熟人关系。现在的民间借贷纠纷主体越来越复杂,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南京中院民一庭法官路兴有着明显的感受,在目前的此类纠纷中,有的虽以自然人名义出借款项,但实际都是担保公司、地下钱庄等在背后操作,有的直接以投资公司等经济组织名义放贷,还有一些涉及企业向个人融资,“借款人和出借人已经由原来的熟人关系发展为纯利益的陌生人关系。”
因为利益关系的“陌生化”,使得这些借贷的用途也发生了变化。以往,民间借贷的借款人往往是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借款,而近两年的民间借贷,尤其是较大数额的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多数是为了创业或解决企业流动资金不足。如此一来,“高利贷”便适时出现了,“我可以帮你解决银行做不到的事情,利息高一点,也很正常。”
各种门道规避法律
但按照法律规定,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就属于高利贷,高出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民间贷款利息大多高出4倍银行同期利息,如此一来,怎么处置?
“借款人都很熟悉这一规定,他们各有门道。”据路兴介绍,在他们审理的案件中,大多数借条上只载明借款数额,不再具体填写本金和利息,用借据合法的形式掩盖高利贷的实质。2009年南京法院系统受理和审结的案件中,借款人抗辩借贷关系中存在“高利贷”的情况大幅增加,主要有两种形式:其一,借据中不写明利率;其二,借据中写明了利率,但该利率不超过司法保护幅度。
据借款人反映,不论借据中是否写明利率,出借人往往在出借款项时先将利息扣除,但借据上写明的借款数额仍是全部款项。举例说明:借款人欲向出借人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双方约定利率为月息5%,则借款人需支付2万元利息。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先行扣除2万元利息,实际出借18万元,但借据上仍写明借款20万元。同时,在借据上写明一个法定范围内的利率或者不写明利率。因此,从借据上看,双方的约定不违反规定。
以其他合法形式出现的高利借贷中,最典型的是以所谓房屋买卖合同的名义,行高利贷与房屋抵押之实,既规避了国家关于禁止高利贷的法律与政策,也规避了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
例如,南京地区的一些担保公司往往以员工个人的名义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同时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约定款项由员工个人出借(实际系担保公司出借);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借款人将其自有房屋出卖给“出借人”。之后,“出借人”即要求借款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将借款人房屋的产权过户到“出借人”名下。房屋买卖合同虽也约定房屋买卖的价款,但“出借人”并不实际支付该价款,而是作为借款的担保。一旦借款人不能还本付息,“出借人”即可任意处置借款人的房产。另一些担保公司或员工与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同时要求借款人签署一系列空白凭据、单证、委托授权书、行使抵押权的申请书等法律文件,以方便其随时处置借款人的财产。
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赵军(化名)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老总,楼房在建设过程中,急需周转资金100万,为了尽快凑齐这笔钱,他向建行、农行、交行等多家银行咨询,准备用自己的一套住房作为抵押。但是,银行了解情况后,给出的答复是至少要一个月才能下款。“等到那个时候,我还要这笔钱干什么?工程早就停工了。”赵军得知这一情况后,不得不去一家典当行咨询,但下款时间最快也要在十几天后。最终,赵军不得不选择了一家所谓的担保公司,以高利贷的方式“民间借贷”100万元,借款一个星期,利息2万元。
江苏省银行业协会有关人士表示,南京民间借贷红火的原因有很多,但最根本的原因还是两个字——“急”“紧”!一方面,由于银行的审批手续很复杂,对于一些急用钱的人来说,只能走民间借贷这条路。另一方面,央行已经先后几次上调银行存款准备金,银行资金吃紧,直接体现到压缩贷款规模、控制贷款质量上。这样一来,资信一般的中小企业,想要从银行贷到款,难度很大。
在巨大的需求市场下,加之高利贷高额利息的诱惑,使得很多公司也不自觉地加入了这个群体。苏南一家大企业的老板此前曾表示,他的企业资产已超10个亿,从银行获得授信有几个亿。他算了一笔账:从银行贷出来一个亿,再将其中5000万拆借出去,以年利率40%算,就有2000万的利息,这是净赚的,比做什么都来钱。
也正因为如此,不少政府主导型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在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下,也遮遮掩掩地加入了高利贷行业。它们一方面拿着各级财政给予的贴息和奖补,另一方面经营着高息的资金生意。不仅如此,江苏银监局有关人士表示,从上市公司的公开年报上可以看出,不少上市公司也都介入了民间借贷业务,“他们的资金充裕,民间借贷盈利丰厚。”
非法集资越来越多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民间借贷的“兴旺”引发了非法集资案件的增加。经抽样调查发现,近年来,尤其是“2008全球金融危机”以来,一些民间借贷案件的背后,往往显现出非法集资的阴影,一些担保公司或高利贷经营者的资金来源,系通过非法集资获取,一旦一定数额的借款人无力还款,就可能导致担保公司或高利贷经营者资金链的断裂,无力偿付出资人的本息,进而引发群体事件,或者恶性追债案。
越来越复杂的群体,伴随着的是越来越完善的应对法律的“手续”。在这一情况下,法院审理此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不得不转变思路。“民间借贷大多只是涉及双方,难以取得第三方证据,在此情况下,如果双方均认可,单凭借条基本能还原事实。”专门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表示,前些年,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主要看借条,那时,数额不会太大,双方异议也不大,如果双方均认可这一借条,基本符合交易习惯,能作出判定。但近几年,民间借贷的款项动辄几十万上百万,单靠一张借条判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显然已经不合适。
怎么办?法官表示,他们不仅看借条,还要询问双方本金和利息的约定,即使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也要举证资金往来的方式,比如是银行转账还是现金支付。银行转账,需要提供转账信息;如果是现金支付,也需要提供现金提取和来源的信息。如果没有明确的证据支撑,出借人需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但就是这样,还是会出现一些回避法官调查的情况,很多情况下,出借人本人不出庭,而是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但代理人对于借贷的形成过程、款项交付等细节性问题往往陈述不清。此外,有的借款人也会不出庭应诉,部分借款人为此甚至还会改变电话、变更住所,拒不出面陈述事实。
南京新招治高利贷
狙击高利贷需要新举措。
2010年7月,南京中院下发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最核心的要素主要有两个,”中院民一庭有关人士告诉记者,第一个,是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按照该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债权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同提供进一步证据。对于数额较大的借贷,债权人应当对借贷金额、期限、利率以及款项的交付等借贷合同、借贷事实的发生承担证明责任。债务人提出抗辩的,应当提供反驳证据证明。债务人主张借款本金、利息等债务已经归还或者部分归还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能提供证据或者举证不足,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当事人所称的现金支付的方式,也要全面审查,甚至可以依照职权,由法院直接调查取证。”这位法官表示,如果找不到相关证据,出借人的诉求有可能得不到支持,“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就是为了对付高利贷。”
这就牵扯到了该指导意见的第二个核心内容,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要对高利贷借贷进行审查排除。对于有可能涉及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的民间借贷案件,法官必须对借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在借条存在疑点的情况下,加强对借款事实的审查,强化对证据的综合分析,不能仅凭原告提供的借条简单下判。
这一意见再次明确,对高额揽息、预先扣息的违法行为不予保护,防止出借人通过法院判决将非法利益合法化。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对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保护;利息已经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
据介绍,目前南京中院在按照新的指导意见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结合发现的问题,已经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监督和支持相关部门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管理。
如针对金融机构内部治理与外部经营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发出司法建议,促进金融机构完善制度、防范风险;针对担保公司等违法开展放贷业务,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加大查处力度;针对出借人采取暴力手段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据或偿还借款等情形,建议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立即进行必要的调查或侦查,防止以双方系经济纠纷为由不予受理或仅仅进行简单的登记;建议有关机构开发符合小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宽小企业融资渠道,从源头上减少因民间借贷而发生的纠纷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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