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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代课教师无劳动合同 清退被指无法律依据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9月21日09:46  正义网-检察日报
这张照片曾感动了无数国人。2009年12月,甘肃省渭源县代课教师苏汉伟在和一年级娃娃合影后抹起眼泪。他每年只有在小学六年级学生毕业的时候才会照次相,他说这是他第一次和一年级娃娃合影,很可能也是最后一次。图片来源:《工人日报》作者:杨登峰    这张照片曾感动了无数国人。2009年12月,甘肃省渭源县代课教师苏汉伟在和一年级娃娃合影后抹起眼泪。他每年只有在小学六年级学生毕业的时候才会照次相,他说这是他第一次和一年级娃娃合影,很可能也是最后一次。图片来源:《工人日报》作者:杨登峰 

  郭省:一个群体生活境遇的缩影  

  至少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像郭省一样的代课教师,仍将存在。他们能否得到应得的公正待遇,备受关注。

  2010年年初,媒体报道刺痛了公众的心:代课教师清退工作进入最后阶段,这一在特殊时期为中国农村基础教育作出巨大贡献的群体,将退出历史舞台。  

  尽管教育部很快作出回应,“未听说今年是清退全部代课教师的最后期限”,但每个人都明白:彻底退出的日子,终将到来。比如,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管理的通知》就要求,到2012年前,妥善清退完全省所有公办中小学中的代课人员。  

  代课教师最近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焦点,缘于中新社对河北省蔚县代课教师郭省的连续报道。郭省3岁时患小儿麻痹症,今年39岁的他身高还不足1.2米,在蔚县宋家庄镇做代课教师20年。尽管他曾获得包括“蔚县十大杰出青年”在内的多项荣誉,尽管多家媒体曾对他进行报道,但他的身份仍是一名代课教师,每个月收入500多元,需要村民救济生活……  

  郭省的境遇,是代课教师群体的一个缩影。上世纪九十年代,由于教育投入不足,大量师范毕业生为了不当“穷教师”而各显神通,代课教师以低工资的“绝对优势”,成为农村义务教育的中流砥柱。据统计,当时农村有代课教师300多万名,占全国中小学教职工总数的1/3。  

  进入新世纪,随着财政投入的增加,教师工资有了保障,再加上大学扩招,越来越多的大学毕业生进入农村中小学就业。2001年《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严格教师资格条件,坚决辞退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逐步清退代课人员”。2006年3月,教育部表示“在较短的时间内,将把余下的44.8万名中小学代课人员全部清退”。  

  这几年,随着清退力度加大,大部分代课教师已挥泪告别学校和孩子。但在落后地区尤其边远山区,公办教师“下不去”、“留不住”的现象仍然存在。至少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像郭省一样的代课教师,仍将存在。  

  他们能否得到应得的公正待遇,备受关注。  

  能给他们一份劳动合同吗?  

  按照法律,他们不仅应该得到劳动合同,而且很多人应该得到无固定期限合同。  

  能给他们一份劳动合同吗?这本不应成为问题。遗憾的是,在现实中,这恰恰成了大问题。  

  当然,不是每名代课教师都没有合同。2010年1月31日新华社报道,广西梧州市在依法聘任代课教师方面迈出了步伐。在清退代课教师的过程中,该市要求各县(市)对于新聘用或暂不宜清退的代课教师,全部签订劳动合同。不过,签订合同作为“新步伐”被报道,恰反衬出不签合同现象的普遍。  

  法律依据,白纸黑字:  

  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法第十六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既然法律规定明确,那么,为什么有人会视而不见?是劳动合同法“管不着”教育局和学校吗?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以笔者研究,这么多年,似没有哪部法律法规对代课教师劳动权益“另有规定”。所以,他们的权益依劳动合同法保护,应无疑问。  

  事实上,很多代课教师不仅应该有合同,而且应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按照上述规定,代课超过十年的老师,代课超过一年未得到单位书面合同的老师,都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需要考量的是,这个合同该由谁和代课老师签?有人认为由学校签,但现实中代课教师多数并非学校而是教育主管部门聘用,工资也由后者支付,所以,教育主管部门出面签这个合同,更合适,也更能维护教师权益。像郭省,20年间在多所学校任职,可能在任何一所学校的时间都不超过10年,但既然和其成立劳动关系的是教育主管部门而不是学校,他就有权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他们的待遇能否更好一些?  

  同工同酬何时实现?劳动安全卫生、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何时落到实处?  

  据郭省称,2007年县里清退代课教师,他找过当时的教育局局长。局长说:“好好干,只要我当局长,就能给你一碗糊糊面喝。”  

  “只要我当局长,就能给你一碗糊糊面喝”,当时面临被清退的郭省听了这话,心里想必会热乎乎的。但和公办教师干同样的工作,凭什么郭省只能“有碗面糊糊喝”?  

  9月17日中新社报道,蔚县教育局最近连续两次给郭省加薪。从9月起,他的工资将翻一倍,每月将领取到1000元人民币,“我好像在做梦。”这样的结果,当然令人高兴,然而,如果两次加薪是因为媒体报道对郭省的“恩赐”而非制度安排,则仍让人心里不踏实,因为多数代课教师难有郭省一样的“幸运”。  

  “买一台4000元的电脑需要工作100个月,买一部1000元的手机需要工作25个月,买一瓶3元钱的绿茶饮料需要工作两天……实现这一切的前提是不吃不喝”——这是一本名为《乡村代课教师》的书中描述的每月40元工资的西部乡村代课教师购买一些物品所需的工作时间。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而2009年10月2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介绍《工资支付条例》立法时对“同工同酬”作出如下界定:“事实劳动关系形成后,企业的非正式合同工即劳务派遣工等,与正式工相同岗位、职级相同,从事相同内容的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并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都应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和同样工龄、同样贡献的公办教师相比,郭省“好像在做梦”一样拿到的1000元,是他们的几分之一?  

  再看看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对多数代课教师来说,工资几乎是“纯收入”,劳动安全卫生、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尚需一步一步来。  

  只是希望,步子不要太慢。  

  清退他们的依据是什么?  

  清退代课老师的法律依据似乎并不充分。“不能胜任工作”是唯一“沾边”的解释,但请注意前提:“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提高农村基础教育质量,这是清退代课教师政策的初衷。这样的初衷不可谓不好,但一些地方“一刀切”的做法,却大可商榷。一个学历低一些但安心艰苦地区教育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一个学历高一些但教学经验缺乏甚至不安心教育的教师相比,哪一个更有利于农村基础教育,需要有关部门审慎考量。考虑到前者之前作出的巨大奉献,如果通过培训等方式提高他们教学水平让他们留在教学岗位上,无疑最为理想,很多地方也正是这么做的。清退,应该是最后的手段。  

  在法律上,清退相当于教育主管部门解除或终止与老师的合同。这么做的依据,颇费思量。  

  关于终止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由于多数人并未签订合同,自然谈不上“合同期满”。  

  而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不同情形: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多数教师来说,离开教师岗位出于无奈,并非“协商一致”。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每一条都靠不上。  

  第四十条是有关非过错性解除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如果对代课教师进行培训仍无法胜任工作,这一条似乎靠边。如果未经培训,那么,解除就没有依据。  

  给他们怎样的补偿?  

  如果因为财力等原因,尚不能念在他们巨大奉献的份上多给他们一些补偿,那么,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足额补偿,就是社会公平的底线。  

  如果一些代课教师必须告别讲台,那么,给他们怎样的补偿,就是最后一个要考虑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至于补偿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以郭省为例,如果某一天他被解除合同,按照目前每月1000元的工资标准,20年教龄算,他应该得到2万元的补偿。  

  那么,之前被辞退教师得到多少补偿呢?2010年1月8日中国教育新闻网转载的《东方早报》报道,介绍了甘肃省渭源县黑鹰沟村代课教师王安治的遭遇:54岁的他从1974年就开始在当地小学代课,因为中间停了1年而不符合转正条件,在2009年9月拿到600元补偿金后被清退。据了解,一次清退费按照教龄长短各有不等,地区不同也有所不同。在渭源县,15年以上的800元,10至15年的600元,5至10年500元,5年以内300元。陕西省对清退人员补偿标准为:对年满60岁、2003年1月底前当教师3年及以上、离开学校未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代课人员,每月补助基础养老金55元,工龄补助每满一年月补助6元。对此,一位代课教师表示:“这个补偿太少了。这些年国家已试点给农民发养老金,没当过代课教师的,到60岁也能拿到这么多养老金。”  

  对于几乎将一辈子献给教育事业的“郭省们”来说,2万元的补偿是不是已太过“寒酸”?如果因为财力等原因,尚不能念在他们巨大奉献的份上多给他们一些补偿,那么,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足额补偿,就是社会公平的底线。千万不能再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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